欢迎访问廉政法制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民声民意 > 正文

湖北鄂州梁子湖区:剑指虚假诉讼,当事人被处罚款

发布时间:2022-12-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非常感谢你们,我公司的债务纠纷终于了结了。”近日,夏某兴奋地向进行电话回访的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检察官说道。

  2015年12月,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向陈某、李某借款。2019年3月,陈某、李某因与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夏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梁子湖区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按照其出具的原借条数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公司接到法院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既不按期提交证据也不到庭应诉。

  庭审时,法官询问陈某、李某借款的偿还情况,二人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隐瞒借款人已部分归还借款的事实,谎称对方未偿还借款。法院缺席判决某公司向陈某、李某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夏某发现某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事实上,其向陈某借的钱款已还清,向李某借的钱款已部分偿还。梁子湖区检察院了解到该情况后,依职权启动了监督程序。

  办案检察官进行了多方走访调查,向该案的原、被告分别询问借贷原委及归还借款的情况,并调取了银行流水及双方当事人微信截图。通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检察官查明,夏某确已代替某公司向陈某、李某分别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

  “经过充分的调查核实,我们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决定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办案检察官介绍道。同时,检察官还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并进一步指出,本案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导致争议发生,该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营商环境,司法机关应当对此积极甄别和严厉惩治,坚决维护司法权威。

  最终,法院与检察院就该案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10月,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了原错误判决。

  鉴于陈某、李某在案件审理时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隐瞒了事实真相,导致法院未能准确查明案情,作出了错误判决,二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法院分别给予二人罚款3000元的处罚;由于夏某不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逾期举证,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法院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处罚。3名当事人均自愿接受处罚,并诚心悔过。

  (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王博杰)

  (原标题:借款到底有没有还? 鄂州梁子湖:剑指虚假诉讼,当事人被处罚款)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12/t20221214_59557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制网 lzfzwl.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