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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丨充当“保护伞”走上自毁之路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黑势力团伙“保护伞”,江西省新干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金川派出所所长熊志武,因在办理以傅某某为首的黑势力团伙砍伤李某某案中,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团伙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贿赂。2019年6月,接受审查调查;8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9月10日,被移送检察机关;201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江西省新干县纪委监委案审室工作人员向熊志武宣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决定

  “我早就知道傅某某靠打打杀杀、强买强卖等手段发家,曾多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是公安机关重点关注人员,也是此案重大嫌疑人。一开始不想理他,但是傅某某脸皮厚、肯低头、嘴巴甜,多见几次之后我也没有那么反感他了。”2014年1月10日,傅某某纠集多人持刀在金川镇将李某某砍成轻伤一级,熊志武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接受朋友的请托,收受傅某某赠送的名贵烟酒、字画和2万元现金等。之后,熊志武立即终止了对李某某被砍伤案的调查、侦查,并对该案作调解结案处理,使得以傅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均得以逃避查处。

  2019年4月,江西省新干县纪委监委开始调查金川派出所相关公职人员因办理李某某被砍伤一案涉嫌渎职犯罪问题。

  当得知此事后,心虚的熊志武犹如热锅上的蚂蚁,如坐针毡,预感到自己恐怕“躲不过去了”。

  为了应对县纪委监委的调查,熊志武指使当时的主办民警邓某、内勤陈某、辅警曾某某篡改所务会会议记录、例会会议记录以及接处警登记表等资料,制造与所里领导、同事多次讨论、部署办理李某某被伤害一案的工作假象,对抗组织审查,企图蒙混过关。

  熊志武不知道的是,县纪委监委早就已经掌握了他涉嫌充当“保护伞”的线索,他这套幼稚的造假“伎俩”终究难逃组织的法眼。

  

  熊志武在《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上签字

  2019年8月,熊志武被江西省新干县纪委监委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同年12月,熊志武因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熊志武案件查处后,该县纪委监委在县公安局召开党支部宣布处分决定会、专题民主生活会、警示教育大会等“三会一书两公开”警示教育活动,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类的效果。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江西省新干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尹小明接受采访时说,“广大党员干部要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把手中的权力用好、用正,切实筑牢思想防线,坚决抵制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种种诱惑,才能对得起来之不易的岗位和幸福的家庭,才能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

  熊志武从一名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一步步走向违纪违法的深渊,最终沦为“阶下囚”。究其原因是纪法意识淡薄,理想信念丧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作为自己的人生追求,心中没有戒惧、不知行止。作为单位的“一把手”,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以致有可趁之机。对此,各地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和纪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纪法意识。落实“一把手”监督,强化监督措施,加强监督检査,提高监督实效。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6月28日,熊志武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熊志武在担任新干县公安局党委委员、金川派出所所长期间,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及涉嫌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等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篡改会议记录和接处警登记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群众纪律,充当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

  在涉嫌违法犯罪方面:涉嫌徇私枉法罪,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依法依规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侦办工作,放纵犯罪。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

  2019年9月10日,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原文链接:http://www.jxdi.gov.cn/xcjy/sdbd/202012/t20201204_969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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