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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江川区:破解冒名婚姻困局

发布时间:2023-04-0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当事人“被结婚”、“被离婚”或“被重婚”后,内心苦恼别扭不说,对于如何解决问题,也是一筹莫展。面对这些冒名作假婚姻所引发的问题,受害者如何维权、相关部门如何帮助他(她)们走出困境,成为现实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破解冒名婚姻困局

  想方设法伪造身份入赘,生了孩子又玩失踪,女方想离婚却因入赘的男方消失而无法办理手续,向警方报案后还是无法解决……面对“离不掉的前婚”“结不成的后婚”,张某向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江川区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向当地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民政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注销了张某与其前夫的婚姻登记。

  张某无疑是幸运的。她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走出了婚姻困境,心头的阴霾也终于消散。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存在类似情况的当事人都有张某这样的好运。有的当事人“被结婚”、“被离婚”或“被重婚”后,内心苦恼别扭不说,对于如何解决问题,也是一筹莫展。面对这些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所引发的问题,受害者如何维权、相关部门如何帮助他(她)们走出困境,成为现实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冒名婚姻的情况多种多样

  很难说清现实中有多少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婚姻,但随着婚姻登记信息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以及婚姻登记机关逐步提升对当事人身份的甄别能力,一些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

  “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即自己是张三,却拿着李四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湖北省武汉市的一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这类“假结婚”一般常见于当事人因年龄不够但急于结婚,或无户籍而有结婚需求,或以前没有领取结婚证后来又需要补办结婚证等情况。被借用身份信息的对象,一般也多为当事人的亲属或朋友。他(她)们对当事人的行为心知肚明,但因碍于情面或法治观念淡薄等原因出借了身份信息。

  “另一种情况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重庆的一位办案检察官介绍,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知道自己是谁,本身也有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但就是不想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与人登记结婚,于是就利用捡拾或偷盗得来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并且被冒用身份的人自始至终不知道自己的身份已被他人冒用。现实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比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情况要更常见。

  除了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外,虚假婚姻还有一种情况是虚构身份登记结婚。“虚构身份是指当事人通过自制或从他人手中购买虚假身份信息,凭空伪造一个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假人’。”一位律师表示,这样的“假人”从姓名、年龄到籍贯,甚至是受教育情况等一切信息都可能是假的。由于早年间各地婚姻登记系统没有联网或相关部门核验手段比较有限,当事人便利用这些漏洞,拿着虚构的身份信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证。

  冒名婚姻背后隐藏种种问题

  据记者采访了解,任何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都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有的是为了图结婚方便,有的是为了隐藏身份,也有的是为了获取某种经济利益。

  “不论哪种情况,冒名作假结婚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破坏了我国婚姻登记程序,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错误,而且给冒名者和被冒名者的生活都埋下了隐患。”辽宁省大连市的一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冒名作假婚姻像个定时炸弹,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会因为内外部某种条件的改变而突然爆炸,很多时候还可能引发民事或刑事案件。

  受访专家和学者表示,冒名作假婚姻不仅存在随时“爆雷”的风险,而且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重庆律师陈华梅认为,不管是借用还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只要用别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婚姻登记,就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就要承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所造成的侵权后果。如果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犯罪活动,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些错误婚姻背后隐藏的各种问题,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表示,公民遭遇“骗婚”“被结婚”等情况,如果这种婚姻关系不能及时撤销,当事人真正想结婚时就会无法办理婚姻登记,甚至引发重婚和财产争议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该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名誉、财产、债务、继承问题,都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

  维权难困住受害者手脚

  既然这些错误的婚姻给当事人带来这么多烦恼,为什么不去举报或者申请撤销呢?对此,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静娴表示,这类错误婚姻撤销成功的情况之所以不多,是因为当事人经常会遇到维权难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和政策在这方面缺少明确规定。”李静娴说,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可以申请撤销,不少人便以为冒名作假婚姻应该属于无效婚姻,撤销它理所应当。实则不然,无效婚姻和冒名婚姻二者有本质区别。

  “所谓无效婚姻,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通常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李静娴说,除了这三种情形以外,其他情形都不算无效婚姻。

  在李静娴看来,冒名婚姻和无效婚姻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一方或双方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只能认定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婚姻关系的效力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对此,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礼仁、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院法官谭日照持有相似看法。他们认为,从结婚登记的性质来看,结婚证是由国家机关以行政手段对双方婚姻事实的一种认可,一旦颁发,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从法律上说,冒名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虽然是冒名,但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因为法律更重视的是实际结婚的人。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申请撤销冒名婚姻比较困难。

  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受害者维权难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受害者举证有难度,很难拿出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二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还是无效婚姻,受害者想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也比较困难;三是因不存在真实的婚姻关系,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很难,想提起行政诉讼,往往又因已过诉讼时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四是对于检察机关无法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又需要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案件如何处理,目前缺乏明确规定。

  四部门联合提供制度保障

  解决冒名作假婚姻问题很难,但难就没有办法吗?对此,检察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些务实举措:一是通过个案办理探索解决此类纠纷的新路径。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清事实,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先后办理了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等一批因冒名婚姻登记而难以撤销的案件;二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引领办案实践;三是积极推动制度完善,制定专项规范。

  一位法律从业人士表示,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于2021年11月出台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成为推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配合解决冒名作假婚姻问题的重要抓手。《指导意见》出台一年多来,四部门各司其职,加强衔接,强化通力协作,坚持依法纠错、救济权利,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了冒名作假婚姻“存量”的处理,解决了一批冒名作假婚姻纠纷问题。

  “一起案件的办理,推动了一个文件的落地,为面临同类问题的群众畅通了维权渠道。这是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生动写照,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福安市康厝畲族乡金斗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妇联主席钟团玉表示,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宣传,推动基层治理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些学者和实务界人士也表示,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要强化衔接配合,严厉打击骗婚、诈婚等行为涉嫌的犯罪;对冒名作假进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要由相关部门给予惩戒。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共同落实普法责任制,帮助人民群众准确识别骗婚犯罪,引领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推动冒名作假婚姻“存量”问题的妥善处理,严防冒名作假婚姻“增量”问题的发生。

  (《方圆》记者郭洪平)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4/t20230403_6101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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