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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依法抗诉维护一残疾村民合法权利

发布时间:2023-04-1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不久前,一笔11.3万元的汇款打入了戴某的账户,这起持续三年之久的征地补偿案终于执行到位。为此,戴某专程赶到湖南省湘潭市检察院,对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表示感谢。

  2013年12月,年满14岁的戴某正式落户到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某村民组。2014年和2017年,该村民组所辖地块先后因扩建某大道项目和健康产业园项目要被征收。从天而降的大喜讯让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欣喜了很久。可2019年该村民组对这两次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不仅让这一家人高兴不起来,还引发了官司。

  2019年6月,村民组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经过激烈讨论,村民组最终以戴某2013年12月才落户为由,只同意将其作为寄存户对待。而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明确规定寄存户不参与分配,这意味着戴某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次征地补偿款也均不予以分配。

  戴某不服,经与村民组多次协商未果后,于2019年8月向法院起诉。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戴某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戴某仍不服,于2021年6月向湘潭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湘潭市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后,办案检察官审查历次法院审判卷宗,听取戴某的诉讼代理人肖某和某村民组组长余某的意见,发现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村民会议能否否定戴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戴某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被认定为该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民会议虽有权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制定分配方案,但其方案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中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系到该组村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甚至宪法上的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对如此高位阶的权利不应交由村规民约来规定。因此,村民会议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后,查明戴某是否以该村民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就成为突破本案的关键。办案检察官深入调查后发现,戴某出生后一直由奶奶带大,生活基础在该村民组。至成年后由于身患残疾缺乏独立生存能力,戴某一直以来在生活上只能依靠父母,而其父母都是该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戴某理应随父母同样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综合各方考量,湘潭市检察院认为戴某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理由依法享受2014年和2017年两次分配的征地补偿款。据此,2021年10月,湘潭市检察院将该案提请抗诉。2021年12月,湖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022年5月,湖南省高级法院经再审,改判该村民组向戴某支付土地补偿款11.3万元。

  (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周湘屏 易超群)

  (原标题:一场村民会议差点让征地补偿款成泡影 湖南湘潭:依法抗诉维护一残疾村民合法权利)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04/t20230412_6109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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