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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等五部门共同印发文件 强化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

发布时间:2023-08-27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省检察院、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共同印发《河北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优化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明确,家庭教育指导具体包括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实施办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家庭教育规律,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指出,家庭教育指导包括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等内容。各成员单位按照教育为主、抓早抓小原则,齐抓共管、分工负责,通过召开研讨会、组织培训等方式,及时研究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解决办法及改进措施,共同推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纵深发展。

  《实施办法》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当、监护缺失、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家庭教育问题或者风险时,自行、委托或者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对家庭监护状况、家庭教育方式、家庭氛围、亲子关系等方面开展社会调查,核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被侵害与家庭监护不当、监护缺失的关系,评估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提供改善家庭教育的方向。对于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等情形,对其家庭教育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308/t20230821_58952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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