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顾“公益”和“诉讼” 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发布时间:2023-09-17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兼顾“公益”和“诉讼” 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保定市莲池区检察院办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始末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莲池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兼顾“公益”和“诉讼”,针对整改不到位的,运用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强化监督效果,修复受损公益,以“诉”的方式和形态解决问题,推动类案治理、诉源治理。
发现案件线索某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
保定某医院为辖区内二级综合医院,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床位数100张。根据相关规定,床位数100张及以上、5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的排污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类,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该医院自2004年成立以来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属于无排污许可证,违法向外界排放医疗污水,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2020年8月,保定市莲池区检察院通过开展莲池区医疗机构废水废物公益诉讼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发现线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立案后,莲池区检察院调取了《莲池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台账》,并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查明保定某医院存在无排污许可证向外界非法排放医疗污水的情形。2020年9月24日,莲池区检察院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监管职责,对保定某医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医疗污水的情形依法处置。
2020年11月5日,当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回复莲池区检察院称,保定某医院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床位数100张的综合医院,经现场勘察,实际使用床位数为79张,未达到100张床位,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0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中,将该医疗机构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确定为“登记管理”类,已于2020年7月14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工作。
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建议要求的期限届满后,保定某医院仍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破坏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2020年12月25日,莲池区检察院根据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该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某医院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案件起诉后,检察机关向“名录”的制定部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发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适用问题咨询函》。2021年1月7日,对方作出复函,名录中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床位张数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生态环境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进行分类,确定其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竞秀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时,诉讼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焦点进行了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被告未严格按照规定确认管理类别,将“发证”类违规确认为“登记”类,存在未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被告经质证,当庭表示自己对政策理解有误,把政策理解为现有床位数造成了行政履职过程中的分类错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规定理解错误,造成其在检察建议要求的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对某医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水的情形依法处置,其行为违法。某医院于案件审理期间变更注册登记,降低床位数低于100张,排污类别变更为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管理”类,完成申报,被告无须继续履行该职责。最终,竞秀区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对政策法规理解错误,违法履行职责,不但造成社会公益受损,还会形成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职责,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因错误理解政策法规而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以“诉”的形式体现司法价值引领。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309/t20230907_59262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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