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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发布时间:2023-10-15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河北涞水:建议法院对哺乳期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河北省涞水县检察院检察官联系沟通安排亲情会见,叮嘱服刑人员服从管理、坚持学习、积极改造。

  “孩子,妈妈一定在监狱里认真改造,争取早点出去与你们团聚。”近日,正在河北省唐山市某监狱服刑的张某与3个孩子视频通话时,泪流不止。这次亲情视频会见源于河北省涞水县检察院检察官的努力。

  2019年12月31日,张某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因怀孕,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执行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妊娠终止或分娩之日止。2021年7月19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向张某住所地涞水县司法局发来监外执行通知书,由该局对张某实行社区矫正。

  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2022年2月12日,张某顺娩一足月女婴。次日,涞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同年2月23日,涪陵区法院决定对张某收监执行。在张某收监审查过程中,张某向涪陵区法院提出哺乳期鉴定申请,请求准予继续监外执行,但没有得到支持。

  2022年3月16日,涞水县检察院收到涪陵区法院行政庭邮寄送达的张某收监执行决定书。鉴于收监对象特殊,该院向涞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取了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档案,掌握相关信息,对该局没有将张某的收监建议书同时抄送检察机关的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随后,检察官又驱车近百公里来到张某居住地实地查看张某及新生儿现状,拍摄张某哺乳短视频并刻录成光盘,同时调取张某分娩时住院病历以及村委会出具的张某分娩哺乳情况说明等。

  涞水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怀孕和哺乳同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二者是并列关系,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在张某怀孕时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而在张某哺乳期却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属于执法标准不统一。对张某收监执行势必剥夺母乳喂养新生儿的权利,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因此,对张某在哺乳期间内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更能体现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

  2022年3月29日,涞水县检察院将案件情况向保定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进行汇报,得到支持。同年4月2日,该院依法向涞水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向重庆市涪陵区法院提出撤销对张某收监执行的决定,重新审理张某请求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建议涞水县司法局在申请期间继续对张某进行监管,防止脱管情况发生。涞水县司法局回函表示,将依据检察建议向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写明情况及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该案需重新进行DNA鉴定,确定张某是否哺乳自己的婴儿。随后,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委托重庆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支持张某为该婴儿生物学母亲;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张某处于哺乳状态。

  “经查,罪犯张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2022年7月28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再次审理该案,对张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决定书,时间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3年2月12日。

  今年2月13日,根据涞水县司法局的收监执行建议,涞水县法院对张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但涞水县公安局未立即执行,涞水县检察院依法向涞水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月1日,张某被依法送往保定市看守所。3月22日,张某被依法送往唐山某监狱服刑。

  张某被收监后,涞水县检察院检察官多次到张某家中探望她年幼的孩子。为了使她在监狱里安心服刑改造,该院主动与唐山市冀东地区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联系,向监狱方面申请了这次特殊的亲情视频会见。

  “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是能动司法的价值所在。如果对哺乳期的张某收监执行势必剥夺母乳喂养新生儿的权利,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在办理此案中,涞水县检察院能动司法,主动作为,一方面保障了婴儿享受母乳喂养的权利;另一方面给予了张某更多的人文关怀,同时对其进行了相关普法教育,引导其真诚悔过,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易水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淑芬对此案的办理给予高度评价。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310/t20231007_59686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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