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非法捕捞者“痛”到不敢再犯!
发布时间:2023-10-2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明知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涉嫌违法犯罪依然顶风作案
使用国家禁用渔具进行毁灭性捕捞鳗鱼苗等待他们的将是……
2021年5月下旬,黄海海域早已进入禁渔期。
5月23日晚上11点多,办案人员在码头停靠点的渔船上查获了多个足球大小、装着半袋水的塑料袋,塑料袋里装着被称为海中“软黄金”的鳗鱼苗。
竟然有人在禁渔区用绝户网非法捕捞鳗鱼苗!随着检察官深入审查案件,这条非法捕捞、收购鳗鱼苗的利益链渐渐浮出水面……
2021年5月期间,高某某、王某某等10人结伙,涨潮时将浮子船开至东台市条子泥景区附近滩涂上,退潮时将事先准备好的“张网”展开,利用潮涨潮落之势捕捞大量鳗鱼苗并出售。2021年5月23日晚上11点,缪某某、高某某等人在交易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当场查获。
鳗鱼苗细如发丝,为了成功捕捞,高某某等人使用网眼极小、直径在一至两厘米左右的“绝户网”进行非法捕捞。这种工具可将两至三厘米长的小鱼也全都捞上来,对鱼类幼鱼损害极为严重,还容易误捕到其他水生生物保护物种。
利用这样的禁用工具,高某某等人乘涨潮之时撒网,网口对着涨潮的方向,并在渔网尾端打个结,涨潮的时候鳗鱼苗就会进入到张网中。海水退潮以后,鳗鱼苗就会被留在网中从而被捕获。
潮落以后,高某某等人只需带着网箱和塑料袋、塑料瓶去轻轻松松“收货”。
被捕获的鳗鱼苗
收上岸的鳗鱼苗被装进足球大小的塑料袋中,一个小小的塑料袋可以装2500条左右的鳗鱼苗。
积攒到一定数量以后,高某某、王某某等人便将这些鳗鱼苗以每条1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鳗鱼苗贩缪某某、戴某某等人,缪某某等人再加价出售给广东佛山等地的鳗鱼养殖户。
归案后,缪某某、高某某等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根据他们供述及查获的账册记载,缪某某除了收购高某某等人捕捞的鳗鱼苗外,还从梅某某等非法捕捞人员处收购鳗鱼苗。
仅2021年5月这一个月间,缪某某就收购高某某等30余人非法捕捞的鳗鱼苗87624条,其中45786条被加价出售给广东地区,41838条被公安机关扣押后予以放生。
2021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高某某、缪某某等人移送江苏省东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审查阶段,检察官在核实基本事实的同时,认为该案违法行为人非法捕捞鳗鱼苗,不仅破坏鳗鱼资源,更导致水生生物大量减少,水域食物链遭到破坏,极大的威胁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及安全,遂立即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同步进行审查,展开相关调查。
检察官与渔政执法人员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该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账册、收付款记录、运输信息等证据,全面固定高某某、缪某某等人非法捕捞、非法收购鳗鱼苗的犯罪事实。
同时,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及时走访渔业专家、渔政执法人员,全面论证采用“绝户网”非法捕捞给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
经专家评估认为,高某某等人使用“绝户网”进行毁灭性捕捞,除了计算直接损失外,还应计算间接损失,最终评估本案造成的海洋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合计1098864元。
2022年5月,公益诉讼检察官对本案开展案件回访
在调查中,检察官发现该案非法捕捞、收购、销售人员之间进行多次且稳定的交易行为,除了追究高某某等直接捕捞人员的侵权赔偿责任,还应当追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缪某某、戴某某等收购、销售人员的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22日,东台市检察院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缪某某、戴某某与高某某等非法捕捞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3月,东台市人民法院以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缪某某、戴某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拘役二至五个月、缓刑三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判令高某某等各被告在各自非法捕捞数量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缪某某、戴某某在相应范围内对109886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各被告均应当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缪某某、戴某某等人依法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
东台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本案当事人在黄海海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为做好诉讼后半篇文章,东台市检察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盐城市检察院、东台市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tOTnuZNJXUyd_DYDHu_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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