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法律知识,有 “典”赞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 新疆党建网 作者:佚名
“典”亮生活 与法相伴
乌鲁木齐市各驻社区(村)工作队
依托法官工作室、居民说事点、纠纷调解站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教活动
普及法律知识 化解矛盾纠纷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让民法典为百姓生活保驾护航
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物业费由谁支付?
案情摘要
今年6月,阿某从艾某处购买了位于天山区二道桥街道二道桥社区房屋一套,双方签合同、交房款、办理过户进展顺利,阿某入住后物业公司多次催收物业费用。阿某认为,他刚入住,不应支付之前的费用。物业公司则认为阿某现为房屋实际所有人,理应支付。双方协商无果后,找到市司法局、招商局、文联驻社区工作队。
工作队了解详情后,向物业公司讲解法律规定,协助物业公司联系原房主艾某支付了物业费用。通过此事,工作队意识到全民普法的重要性。
为确保辖区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工作队充分发挥派出单位优势,组织辖区物业公司开展民法典培训,对涉及物业公司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详细讲解。
法典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顶楼漏水需维修,是否由业主共担?
案情摘要
天山区团结路街道领馆巷南社区居民反映小区2号楼2单元顶楼因年久失修漏水严重,部分业主表示愿意共同承担维修费用。业主王某认为其不住在顶楼,漏水与其无关;业主赛某认为其长期不在此居住,拒绝缴纳维修费用,部分业主找到工作队寻求帮助。
市纪委监委驻社区工作队了解事情原委后,实地走访查看漏水情况,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多次组织该单元业主进行调解,王某和赛某意识到其负有共有物的管理责任,遂缴纳了维修费用。在工作队的协调下,物业公司对楼顶进行了修缮。
法典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承租人变更租赁用途,出租人能否解约?
案情摘要
今年3月,古某将位于天山区赛马场街道红旗社区的住宅出租给海某,双方约定房屋用于家庭租住,后海某将房屋改造为民宿,并发布在网络平台吸引游客入住。古某得知情况后,联系海某核实,海某不承认将房屋改造用于民宿经营,并以人在外地为由,拒绝配合古某进屋查验,古某遂求助工作队。
天山区司法局驻社区工作队邀请双方来到社区法官工作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海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海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海某对房屋改造损坏部分进行赔偿,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法典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乌鲁木齐市“访惠聚”办公室 姜中晟 供稿)
原文链接:https://www.xjkunlun.cn/fmqhmsjmxzt/yxbd/1829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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