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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1期>司法救助纾困境 检察履职解心结

发布时间:2024-01-1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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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亏了检察官的帮助,让我又看到了生活的希望……”被救助人韦某芬说。近日,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同南宁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到韦某芬家中走访,为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黄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韦某芬回家途中,遇黎某元酒后驾驶小轿车追尾。事故造成韦某芬右小腿截肢,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经过治疗,韦某芬未能痊愈,残疾程度为七级。

  

  事发后,韦某芬就该起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判决,法院支持了韦某芬诉求,但由于黎某元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履行民事判决赔偿款,法院作出终本执行决定。另一方面,黎某元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经立案调查后作撤案处理,韦某芬向邕宁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案件受理后,邕宁区检察院检察官经走访调查韦某芬、黎某元等当事人,到交警部门调取案件卷宗、开展座谈,到法院调取民事案件卷宗材料,了解到韦某芬因交通事故致残,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非常困难等情况。邕宁区检察院依法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提请南宁市检察院进行两级院联合救助,帮助韦某芬解决当前困境。邕宁区检察院还积极联系民政、妇联、残联及社区等部门,帮助韦某芬落实社会救助、心理疏导、生活帮扶等。

  

  针对韦某芬提出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在详细分析论证公安机关撤案理由的基础上,邕宁区检察院到韦某芬所在社区居委会举行了上门听证,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会上,检察官、办案民警依据法律法规对韦某芬的困惑给予解答。在各方引导和努力下,韦某芬与黎某元就赔偿问题当场签订了分期赔付协议,为韦某芬后续生活与治疗落实了保障。经跟踪回访,黎某元已履行了四期分期赔付义务。

  

  审核 | 吴 平

  编辑| 黄玉洁

  校对 | 莫莉莎

  来源 | 邕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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