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网!
当前位置:首页 > 警示案例 > 正文

说案 | 20天赚2万?制假售假的“暴利”让他们蒙蔽了双眼

发布时间:2024-03-23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青浦检察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潘某甲将一小作坊作为犯罪窝点,购入光板插座开关和打标机,雇佣多位员工,非法制造大量品牌插座开关,并通过潘某乙、潘某丙的电商平台对外销售至上海市乃至全国各地。2024年2月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潘某甲提起公诉,同日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潘某乙、潘某丙提起公诉。

  

  如此“取经”

  

  2022年7月,潘某甲苦于做网店生意赚不到钱,听说初中同学也在做电商生意,于是联系到对方想要“取取经”。没想到老同学做的根本不是什么正经生意,而是非法在电器开关上打标,将光板的开关伪装成名牌。但潘某甲不但没有对此有异议,还和同学心照不宣谁也不说破,潘某甲就这样默默地把这一套“本领”都学到了手。

  

  三个月后,已经“发家致富”、生活“蒸蒸日上”的同学被抓,潘某甲由于参与时间短、涉案不深,被教育一番后便释放,但他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而是在发现没有人做这个生意、很多网店没有了“货源”后,竟认为有利可图。

  

  潘某甲准备在承接同学“资源”的基础上自己单干:“我已经将操作技术学得差不多了,人家赚了那么多,我也想试试做一下假冒电器开关的生意,小心点就好”,于是潘某甲向弟弟借了几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开始了自己的“创业”。

  

  

  “暴利”成泡沫

  

  潘某甲开始“筹备”,他花三千多元购置了一台二手光刻机,购买了一些光板的开关商品,租赁了一间仓库,雇佣了4名员工,一人配货、一人打印快递单、一人操作光刻机、一人打包包装,自己则负责联系客户和做账,一个假冒作坊就这么“诞生”了。

  “我先是购买光板的电器开关,这些开关跟正品的大小、形状是一致的,然后将这些商品放在光刻机上,用光刻机将想要刻的LOGO刻在上面,然后将商品装在透明薄膜袋里,进行快递盒打包,随后打印出快递单进行发货。”

  

  从2023年5月10日开始,一直到2023年5月31日被民警抓获,短短的二十天,潘某甲对外销售商品价值17万余元,利润约10%至15%,获利2万余元。

  

  

  制假售假产业链破碎

  

  实际上,早在2023年4月7日,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报警人称自己此前在某网店购买的“品牌”插座竟是假货。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展开调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立即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很快,多名假冒品牌插座销售端与生产端的犯罪嫌疑人先后在多地被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潘某甲等人的插座生意已形成成熟的上下链,潘某甲负责制造插座,潘某乙和潘某丙则负责销售,他们将大量无品牌的插座进行刻印,包装成知名品牌后销入上海乃至全国各地。

  

  据潘某乙和潘某丙交代,其名下大概有十家网店店铺,主要贩卖品牌开关板和插座,潘某乙作为网店店家在店铺里挂上产品链接,客户下单后,潘某乙将客户下单的产品报单给经常合作的“潘某甲”等上家,通过上家直接发货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

  

  经查,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案发,在与潘某甲及他的同学“合作”期间,潘某甲共计销售金额共78万余元,潘某丙销售金额共计27万余元。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潘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潘某乙和潘某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2024年2月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三人提起公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大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质保量、生产销售合格合法的产品,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广大消费者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产品,要提高警惕,不贪图便宜,更要注意留存购买单据,如不慎购买到假冒产品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另外,电商平台作为日益壮大的社会主体,应当落实好平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对入驻商家品牌授权的实质性审查,为消费者做好第一道“看门人”。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XqENlIfqmNtzVYo5SaYkA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制网 lzfzwl.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