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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6期>桂豫两地检察院签订跨区域协作机制 凝聚英烈权益保护检察合力

发布时间:2024-04-04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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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护英烈权益,深化对英烈精神的尊崇与传承,近日,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检察院与河南省泌阳县检察院联合开展英烈权益保护跨区域协作共建系列活动。

  

  

  座谈会上,金秀县检察院、泌阳县检察院分别交流两院在深化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的办案情况。为维护英烈合法权益,讲好烈士故事,双方签署《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英烈权益保护跨区域协作共建协议》,随后两院联合金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罗香乡人民政府与陈保谦烈士家属一同到罗香乡大军坪为陈保谦烈士开展祭扫活动,缅怀陈保谦烈士为解放金秀大瑶山作出壮烈牺牲的丰功伟绩。

  

  

  陈保谦烈士系河南省泌阳县泰山庙镇关帝村人,1928年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174师520团6连战士,1951年2月在广西平南县罗运乡因战牺牲后安葬于平南县罗香乡罗运村立冲屯大军坪(罗运村于1952年5月划归金秀县管辖)。金秀县检察院收到泌阳县检察院转来的案件线索后,全面展开调查核实,与金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磋商,推动其认真查阅档案党史资料、走访当地志愿者,找到广西宜山军分区政治部保存的1951年4月烈士登记表和陈保谦烈士原墓碑。经现场勘验、仔细比对、甄别信息,证实陈保谦于1951年2月8日在平南县罗运乡立冲屯大瑶山剿匪中牺牲,由于年代久远,历经几十年风雨侵蚀,陈保谦烈士墓碑碑文难以辨认,导致墓碑集中迁移时“陈保谦烈士”被错刻成“陈保镰烈士”。金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迅速整改落实,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规定,为陈保谦烈士重新刻制了碑文。为烈士进行“正”名,告慰了烈士英灵,维护了英雄烈士的荣誉权和名誉权。

  

  

  2020年以来,金秀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积极开展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针对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侵权行为,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等问题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工作。陈保谦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组合拳”的优势。金秀县检察院、泌阳县检察院英烈权益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建立,也将进一步加强两区域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作、重大案件协商等,凝聚红色资源保护合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审核 | 邓铁军

  编辑| 莫莉莎

  校对 |黄玉洁

  来源 | 金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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