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对一污染环境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24-04-13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办结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决追究刑事责任,并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10余万元。
2023年5月,黄某辉租用曹某兵的烧场用于焚烧废吨包袋。乡镇工作人员发现焚烧废物后及时制止,并联系环保部门对焚烧现场的废物进行清理转移。经环保部门称量,该批废物总计9.43吨,被鉴定为危险废物,其中0.84吨已被焚烧,剩余8.59吨废物未焚烧。经权威机构检测,焚烧废物区域土壤、水体不同程度存在铜、锌镉等重金属超标,已造成环境污染。
永兴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黄某辉、曹某兵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追究二人相应民事侵权责任。经过立案、公告等程序,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黄某辉、曹某兵二人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产生的环境损害处置费、应急监测费、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0万余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某辉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曹某兵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黄某辉、曹某兵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依法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近年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加大对生态环境案件办理力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建设美丽新永兴贡献检察力量。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xwfb/xjdt/202404/177719684715302092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