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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特辑 | 防患于未“燃”,莫让拜山变成烧山

发布时间:2024-04-1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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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作为我国传统节日之一
是民众祭奠逝者表达哀思的日子然而有些行为稍有不慎就容易踩中法律的“雷区”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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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22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其侄子张某到合浦县某乡镇某村山脚处进行祭祖,在祭祖结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离坟山约几米处的田垌里燃放鞭炮,不慎引起树林失火,过火林地总面积达14.51公顷,检察机关以失火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合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构成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说法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深刻吸取森林火灾教训,牢固树立常年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祖国的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审核 | 邓铁军

  编辑| 莫莉莎

  校对 |黄玉洁

  来源 | 北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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