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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风扇从天而降,谁是“高空刺客”?

发布时间:2024-04-2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常言道

  天上不会掉馅饼

  然而却有可能掉电风扇

  这是怎么回事?


  

  

视频来源:江苏广电总台《明理说法》

  2023年8月24日晚,在淮安市洪泽区某小区里,竟然有一台电风扇突然从天而降。这还不算完,同时掉下来的还有一连串的东西,面条、矿泉水瓶、奶粉罐、白酒瓶等等,这可把楼下经过的陈女士吓出了一身冷汗。

  

  事发当晚7点多钟,陈女士出门办事,在经过小区一栋楼时,突然听到身边“啪”的一声。陈女士被吓了一跳,还没回过神又有物体从上空坠落,她定睛一看,原来是有人不断地从15楼的窗口往下抛掷物品。

  

  惊魂未定的陈女士和路过的居民朝着楼上大声呼喊,试图阻止抛掷东西的人,但无济于事,还是有物体不断地从高空落下,大家气愤地报了警。民警赶到后,立即上楼控制住了肇事者潘某,但此时的潘某浑身酒气无法正常交流,直到第二天清醒过来,他才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

  

  据潘某回忆,当晚他喝了半斤酒回家与妻子发生争执,就开始往楼下扔东西。起初,潘某随手拿起了身旁的衣服、大米、冻猪肚、莴苣、鸡蛋等往下扔,妻子也试图进行阻拦,但潘某酒劲上头根本拦不住。而且随着夫妻俩争吵的升级,潘某又跑到南阳台继续向楼下扔东西。就这样处于醉酒状态的潘某,不管三七二十一,把手边能扔的东西一股脑地向窗外抛去,完全不顾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

  

  

  经查,潘某扔下的各类物品有16样,其中最离谱的就是还连着插座的电风扇。面对讯问,潘某称此前喝酒吵架也扔过东西,但过去住的是平房,都扔在了自己门口。不久前,他们刚搬到了这栋高层住宅,这次吵架,他又开始“习惯性”地扔东西,完全没意识到这是15楼。

  

  虽然酒醒后,潘某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事实就摆在眼前,他可是从15楼的高空,陆续抛下了16件大大小小的物品,一旦砸到人,后果不堪设想。

  

  民法典中有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明确规定,2021年的刑法修正案又新增了高空抛物罪。那么什么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会追究刑事责任?潘某声称酒醉不清醒,这能否为其开脱呢?

  

  检察官介绍,对于潘某的行为,不能因为他抛掷物品没砸到人,就不追究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立法机关之所以要增加高空抛物罪,主要是为了应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高空抛物致死、致伤等系列刑事案件,体现的是积极预防的观念,让大家明白,并不是“不出事就没有事”“没砸到人就没有事”,只要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就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高空抛物罪主要看两点,一是抛物情节,多次实施高空抛物或者高空抛物物品数量较大,或者抛掷到人员相对密集的地方,或者是已经造成了一定损害等等。二是主观故意,只要主动把物品从高空抛下去,不属于过失把物品碰下去或者意外情况,就符合高空抛物罪的主观过错。

  

  本案中,潘某虽然是在醉酒情况下抛物,但很明显他的目的是为了发泄情绪,这缺乏正当性理由,法律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他抛出的物品对群众构成了严重威胁,如果不是警方及时赶到,恐怕会酿成严重后果。

  

  近日,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潘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潘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醒

  

高空抛物,就像是悬在头上的一颗不定时炸弹,它反映出的是某些人对公共秩序的漠视,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无视。有鉴于此,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将此类行为明确列入了法律规制范围,恰恰体现了立法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高度重视。
除了故意为之的高空抛物行为,在生活中,还有一些看似“无意”的行为,也同样存在着安全隐患。在生活中也要谨防高空坠物的行为,在阳台上摆放绿植、盆栽或者衣物等较重物品时,也要防止坠落。如果因为放置不当导致坠落伤人,当事人不仅要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被追究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面临刑事处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都应该自觉的增强法治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共同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江苏广电总台《明理说法》、淮安市检察院、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

  编辑:左海亮、钟建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8gDLs5Uusd_tzeSUDFN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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