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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存款?”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感谢大城检察院帮我把钱追回来了,孩子上学正等着这钱交学费呢!这面锦旗表达了我们一家的感激之情。”近日,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刘明(化名)来到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写有“心系群众解民忧 检察办案暖民心”的锦旗交到了检察官的手里,感谢该院帮其追回被错误执行的钱款。

  今年3月初的一天,刘明拿着银行存单来到大城县检察院信访窗口述说了自己的遭遇:“前几天,我去银行取钱时发现我的钱居然‘不翼而飞’了!银行说是法院划走了,可我从来没有打过官司,法院凭什么划走我的钱!”检察官耐心安抚好刘明激动的情绪,随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经过一番查证后还原了案件真相。

  原来,2018年时,原告董海(化名)与刘铭(化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刘铭拖欠董海合同款一万余元始终没有给付,董海将其起诉至大城县人民法院,但在起诉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原告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刘铭的身份证号码错写成了刘明的身份证号码,导致刘明“阴差阳错”地成为了本案的被告。检察官经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得知,真正的被告刘铭与本案的被告刘明是同村人,名字只有一字之差且同音不同字,极易造成混淆。又因为刘铭在日常书写时常常写成刘明的名字,而刘明在村里常被人称呼小名,身份证上的名字极少有人知晓,才造成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发生“偏差”。法院由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便缺席审判,最终判决原告董海胜诉,继而划扣了刘明的银行存款。

  查明案件事实后,大城县检察院依法向大城县人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督促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纠正错误判决。再审检察建议很快被法院采纳,法院启动再审后,董海撤回了对刘明的起诉。

  此外,考虑到刘明面临着家庭较为困难且急于给孩子交学费等现实情况,检察官多次和董海谈话沟通,最终使其同意尽快返还刘明被执行的钱款并补偿刘明在银行存款的利息及误工损失。刘明在收到钱款后及时给女儿交上了学费,这起“错列被告案”得以圆满解决。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406/t20240618_65182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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