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帮群众追回损失才是最好的社会效果”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日报》刊发报道截图。
“帮群众追回损失才是最好的社会效果”
河北内丘:能动履职
为五百四十六名群众追回损失
近日,河北省内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刘浩在县城街上遇见了卖菜的老杨,老杨热情地和他打招呼。看着老杨满是皱纹的笑脸,刘浩想起了两年前第一次见到他时的情景:70岁的老杨拿着板凳,歇了好几次,才蹒跚着从公安局大门口走到刘浩的办公室,一进门就问:“啥时候把钱还我?”
老杨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害人之一。“还钱”是包括内丘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杨文利在内的检察官介入这起案件侦查后从当事人口中听到最多的一个词。
杨文利在和记者复盘这起案件的追赃过程时笑着说,通过办理这起案件,他们与很多村民成了朋友。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历时两年多合力将546名群众的损失全部追回,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担当作为的具体体现,也是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对于此案的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给予了高度评价。
一起车祸牵出非法集资案
2021年5月,在内丘县经营着6家农业合作社的富某甲出车祸离世,消息很快在十里八乡传开。这可把老杨急坏了,他在县城卖了一辈子菜攒下来的50多万元,全投在合作社里了。“这要是取不出来可怎么办啊?”一时间,村民们惶恐不安,纷纷跑到合作社去取钱。没想到,表面上还在经营的6家合作社,早已资不抵债,在村民们的挤兑下,很快露出了真面目,由此案发。
自2013年3月起,富某甲先后在内丘县成立小麦种植、核桃种植等6个农业合作社,吸引村民入股,并发放社员证,承诺定期返息。起初几年,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做得有声有色,村民们也能定期取息。2018年起,合作社的经营越来越差,富某甲便开始通过放贷收息的方式回款,并继续向村民们吸收资金。截至案发,546名群众向合作社投入资金共计2800余万元,涉及100多个村的村民。
“在合作社存钱的基本都是60岁以上的村民,存进去的大多是养老钱。”内丘县检察院党组成员王东江告诉记者,案发后,该院第一时间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案件定性取证,及时摸清涉案人数与损失数额,并与公安机关商讨将办案重点放在追赃挽损上。
人没了债不能销
然而,“追赃”谈何容易。“法定代表人富某甲去世,6个合作社的账面上都没钱了,钱从哪里追?”记者追问。
“起初,通过冻结富某甲的银行卡、引导其家属退赃共追回了400余万元。”王东江回应道。
“后来我们想,既然富某甲把钱都放贷出去了,能不能把这些钱追回来还给村民?于是,我们协助公安机关梳理分析了富某甲的银行账户流水,找到了几个主要贷款对象。没想到,这些人听说富某甲去世了,都想要赖账。”王东江回忆,他们有的说“压根儿没借过钱”,有的陷入三角债“只要我的债务人把钱还我,我就给你们”,还有的借款公司已解散,已是一笔死账。
“那段时间,公安机关的同志们东奔西跑到处‘讨债’,直到2022年12月底共追回了1300余万元,解决了很大问题。”王东江感慨地说。
可是,这些钱还是不足以偿还村民的所有损失,怎么办?一筹莫展之际,办案人员查明的一条线索给追赃带来了新希望。
“我们查明,富某甲的哥哥富某乙在合作社有股份,并在富某甲去世后接手经营过一段时间。鉴于此,我们将后期的追赃重点放在了富某乙身上。”据王东江介绍,经过释法说理,富某乙同意拿出一处综合商超抵债,经评估,最终折抵700余万元。
办案进展到这里,先后共追回2400余万元,已是不易,但办案人员并没有放弃,继续引导富某乙及富某甲的家属退赃退赔,力图挽回所有损失。就在这时,富某乙一家与富某甲的妻子陈某产生了矛盾,这直接导致双方都不愿继续还钱。
“我跟富某乙谈了好几次,他始终是一个态度——‘已经没钱可还’。陈某则是不理解:‘事不是我干的,凭什么让我拿钱!’”因工作变动,检察官杨文利中途接手该案,多次对双方释法说理,但成效都不大。
546名群众的损失全部追回
“老百姓都眼巴巴地盼着我们帮他们讨回公道。什么是最好的社会效果?帮群众追回全部损失才是最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此案,内丘县检察院检察长尚丽娟的态度很鲜明——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全力追赃。时间很快到了2023年5月,当别人都开始享受“五一”假期时,杨文利和同事们还在办公室忙碌——审查批捕富某乙。“捕还是不捕,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据内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成倩介绍,该案查明的事实已符合逮捕条件,但办案前期该院一直没有对相关涉案人员批捕,主要是希望通过宽缓的手段引导他们积极退赃退赔,可若当事人拒不退赃,逮捕是有必要的。面对压力,原本很强硬的富某乙,态度逐渐“软”了下来,主动退出280余万元赃款。之后,陈某也自愿退出150余万元。截至2023年10月,546名群众的损失全部追回且清退到位。既然群众损失已追回,那是否可以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后期主要思考的问题。“起诉,并不一定能起到最好的社会效果。”成倩告诉记者,结合公安机关侦查结果和自行补充侦查发现,富某乙兄弟虽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但主要用于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观恶性不大,且在提起公诉前清退了所吸收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今年4月29日,内丘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认真讨论,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5月20日,该院依法对富某乙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至此,该案历经三年,在公安民警、检察官多方努力下历经数次波折终于尘埃落定。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406/t20240619_65192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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