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截和”的执行款
发布时间:2024-06-2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姚雯/漫画
身为公司司机,居然能“豪横”地借给公司500万元;声称借款是为了赚利息,却在诉讼时“大方”地免去近70万元本金及800万元利息……
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检察院对这起蹊跷的借贷纠纷案依法监督,自贡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不仅原审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双方当事人还因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均被处以罚款。430万余元执行款在经历一番周折后,最终物归原主。
震惊
执行款离奇易主
2019年6月,周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诉颜某(某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某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胜诉,法院判决该实业公司向周某偿还本金408万余元及利息,周某同时向该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0年1月,周某了解到某实业公司诉某矿业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正在自流井区法院审理,立即向法院申请扣留实业公司在该案中所确认的对矿业公司享有的全部收益。法院依法受理后,向矿业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周某期待着实业公司胜诉后,自己就能获得执行款。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却大大出乎周某意料——实业公司先是突然向自流井区法院撤回了对矿业公司的起诉,随后又陷入了另一场借贷纠纷中……
2020年5月9日,吴某向自贡市沿滩区法院起诉实业公司,要求该公司归还7年前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在第二次庭审中增加了对利息的主张,即要求该公司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共计800余万元利息。与此同时,实业公司在自流井区法院再次以合伙纠纷起诉矿业公司。6月3日,吴某向沿滩区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实业公司在自流井区法院所审理案件中的应收债权在500万元内予以冻结。6月5日、9日,沿滩区法院分别向矿业公司、自流井区法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为对实业公司在案件中确认其对矿业公司享有的收益款或应收债权在500万元内予以冻结。
2020年9月,自流井区法院就合伙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矿业公司向实业公司支付33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20年9月11日,吴某与实业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沿滩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实业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吴某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剩余本金200万元在2020年10月31日前付清。吴某向沿滩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同年10月28日,矿业公司根据沿滩区法院向自流井区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案款转入法院执行专户。吴某收到431.3万余元执行款后于同日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表示对剩余款项不再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他本人将自行收回。
周某在获知上述消息后彻底傻眼了:“板上钉钉的执行款怎么突然间就归他人合法所有了?”
调查
借贷纠纷案疑点重重
“是我先申请对案款作为执行款进行扣留的,怎么就被其他债权人执行了呢?其中肯定有‘猫腻’。”2021年6月,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沿滩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成立专案组并迅速查明:吴某诉实业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源于2013年5月。当时,为向案外人刘某归还借款,实业公司向吴某一次性借款500万元,吴某将钱直接转入了刘某提供的徐某的账户。
“据我们调查,吴某只是实业公司的一名司机,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他一次性出借500万元给公司,这么大一笔钱从何而来?”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随着调查的深入,更多疑点逐渐显露——从借款到吴某起诉实业公司的7年中,实业公司从未向吴某归还过借款本金,也从未支付过利息;在起诉后,吴某突然增加了对利息的主张,却又在法院调解时,不但率先表示愿意与实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还主动放弃了800余万元利息;在执行中,当431.3万余元执行款到位后,吴某便以自行收回为由,向法院申请放弃强制执行剩余的70万元。这与吴某在庭审中所声称的为赚取利息而借款给实业公司,明显自相矛盾。
检察机关还查明,2020年5月,吴某与代理其诉讼的某律所律师助理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甘某在沿滩区的房屋出租给吴某,租期从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吴某既未实际使用该房屋,也未支付过租金。“我们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为倒签的合同,应该就是为了改变管辖法院,利用信息差规避自流井区法院对实业公司的执行。”自贡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宋茂常告诉记者。
寻踪
连环计终被识破
500万元出借7年,期间本金和利息一分未还,吴某却在这么关键的时间节点上起诉并申请执行,成功“截和”了本该属于债权人周某的执行款。这纯属巧合还是精心布局?要找到答案,查明这500万元巨额借款的来源是关键。
“我的出借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向朋友的借款。”吴某在原审陈述中辩解说。但检察官却从吴某的银行账户流水中发现,这500万元是由某小贷公司于2013年5月9日转至其账户的。对此,吴某改口称这500万元确系贷款。然而,吴某与小贷公司之间既无借款合同,也无关于还款期限及利息的约定。“这明显违背了贷款公司的营利模式及贷款出借的常理。”宋茂常说,后来经过进一步调查,检察机关发现该小贷公司的控股股东竟是实业公司,另两名股东分别是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颜某的姐姐和妹妹。实业公司为何不直接向自己控股的小贷公司借钱,而是要通过吴某向该小贷公司借款?
检察官对吴某及实业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进行了对照审查,发现双方之间存在多笔转款,其中2013年3月至4月间,金额上百万元的转账有3笔,最大一笔为443万元,均为转账当日便全额转出或取现。检察官初步判断,吴某很可能是在为实业公司充当走账“工具人”。随着对吴某职业及其家庭状况的进一步调查,检察官发现,原来,吴某不仅是实业公司的司机,还是颜某的亲戚。
卷宗显示,实业公司向吴某一次性借款500万元后,吴某将钱直接转入了刘某提供的徐某的账户。那么,实际收款人徐某又是谁?徐某接受检察机关的询问时表示,她不认识吴某,也不知道实业公司,她的银行卡一直是朋友刘某在用。
通过所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这笔巨额借款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分别是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颜某的亲戚和颜某实际控制的小贷公司,攻守同盟似乎早已形成。但由于刘某在国外无法联系和调查,这500万元借款的最终去向和真实用途难以查清。检察机关该如何破局?
就在这时,专案组收到消息称,某区纪委监委向公安机关移送了颜某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专案组立即调取了相关材料,发现吴某在接受纪委监委询问时,陈述了自己曾接受颜某安排,起诉实业公司的事实。专案组立即再次询问吴某。随着吴某的交代,真相浮出了水面——
2019年9月,实业公司到自流井区法院起诉矿业公司后,颜某得知公司所主张的收益款已被另一起案件的债权人周某申请冻结。为避免这笔收益款被执行给周某,颜某先是撤回了对矿业公司的起诉,后又精心炮制了一套借贷材料,并让吴某充当起诉“工具人”,优先取得收益款。同时,安排吴某倒签租房合同,改变管辖法院,从而规避自流井区法院对实业公司的执行。
抗诉
监督法院再审改判
2021年9月,沿滩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请自贡市检察院抗诉。自贡市检察院经召开检委会会议研究后,向自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0月,自贡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沿滩区法院对吴某诉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2023年9月,沿滩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该院还作出裁定,对吴某、实业公司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各处以5万元、30万元罚款。
吴某、实业公司均不服,向自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自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借款合意的形成过程来看,实业公司向吴某借款的磋商订立过程缺乏证据证实,实业公司作为借款人对借款的用途陈述不清,吴某出借资金为赚取利息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即使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也不能证明转款性质为借款,仅凭实业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形成了借款合意;从借款的履行情况来看,吴某关于出借资金的来源在陈述上前后不一致,而实业公司借款多年未支付过本金和利息,也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不足以证明吴某与实业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今年3月18日,自贡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事实、法律关系简单,易伪造借条、收据或制造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所形成的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而案件当事人“手拉手”迅速调解结案更给一些存在虚假情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不管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或是一方当事人欺骗,通常都是围绕隐瞒全部或部分还款数额、虚增借款金额或伪造虚假担保责任,甚至捏造借款事实进行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成为当前虚假诉讼的易发、多发领域,也是民事检察重点关注和监督的对象。
本案中,尽管当事人费尽心思围绕所谓的借贷事实伪造了一系列证据,但检察官运用侦查思维,紧紧围绕本案出借资金来源、借款合同形成、借款用途及合同履行、诉讼情况等重点问题,用足用好用活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措施,通过亲历性审查保障证据的证明力,并借助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更显得当事人的辩解漏洞百出、不堪一击,真正应了那句老话“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马开洪)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6/t20240626_16364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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