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头版)丨【与最高检调研组同行·一线探访】假如我是当事人——将心比心“沉浸式”办案彰显民事检察为民底色
发布时间:2024-06-27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6月19日,《检察日报》头版刊登“与最高检调研组同行·一线探访 假如我是当事人 沈阳浑南:将心比心“沉浸式”办案彰显民事检察为民底色”一文,内容如下:
假如我是当事人
沈阳浑南
将心比心“沉浸式”办案彰显民事检察为民底色
单鸽张宇虹
▲ 今年1月,浑南区检察院“木兰团队”检察官向社区群众介绍民事检察职能。
“您是咋知道遇到困难可以来找检察院的?”
对于这个问题,记者听到不同的答案:“法院说可以去检察院申请监督,我就拎着材料来了”;“我们街道那里有个‘木兰为民实事岗’,我是在那儿知道检察院能支持起诉的”……
这些当事人因不同的案由和困难来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是想找到一个“说法”,寻求一些“帮助”。
“我们基层院办的都是些‘小案’。”在浑南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宏立看来,民事检察连着人民,案件虽小,却体现“大民生”,因此必须在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办理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怎样通过办好民事检察案件,做实检察为民?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组关注的三个“小案”中,找寻该院以高质效办案守护民生的答案。
支持起诉守护“夕阳红”
“最美不过夕阳红,温馨又从容……”对年过八旬的刘阿姨来说,这份“从容”差一点儿因为一份合同被打破。
“花11万元办理养老服务预付卡,可以购买餐饮、医疗、护理等服务项目,如果一年内没有消费,可以全额退还。”2021年,刘阿姨与沈阳某老年公寓签订了这样一份购卡合同。
办完卡后,刘阿姨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消费机会。到期后,刘阿姨找到老年公寓,要求他们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卡内的余额。谁知,该老年公寓以各种理由拖延。
让刘阿姨雪上加霜的是,因家中突发变故,急需用钱。女儿不在身边,自己又年纪大了行动不便,去老年公寓要了几次钱都没要回来,刘阿姨感觉筋疲力尽。
协商不成,家里又急需用钱,看起来,也只有诉讼一条路了。想到街道里有浑南区检察院设立的“木兰为民实事岗”,平时总宣传法律知识,从没打过官司的刘阿姨就找到街道寻求帮助。
了解刘阿姨的经历后,浑南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杉杉告诉记者,其实,刘阿姨早就有起诉的意思,但是苦于不了解如何诉讼,没能迈出维权的第一步。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向刘阿姨介绍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职能,帮助刘阿姨申请了法律援助,并协助调取消费卡合同及补充协议、支付购卡款的银行交易流水等关键证据。结合刘阿姨的诉求,浑南区检察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支持起诉不能“一诉了之”,还要关注后续的进展。王杉杉实时跟进案件的进度,配合法院开展了多次调解工作。最终,老年公寓和刘阿姨达成了分期返还卡内余额的调解意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该老年公寓分期返还刘阿姨11万元。
刘阿姨的案子告一段落了,办案检察官却没有就案办案,他们注意到这类涉老年人预付卡纠纷背后的问题。“针对我们发现的多家养老机构违规收取预付费、预付费缺乏长效监管机制以及风险预警防范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我院向区民政局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王杉杉告诉记者。
随后,浑南区检察院与区民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
再审检察建议还当事人清白
“遇到这样的事,对我来说简直是无妄之灾。”现在再次向记者说起两年前的“离奇”遭遇,周大哥还是心绪难平。
2022年的一天,周大哥在骑共享单车支付时,一直显示支付失败,一查发现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
“当时挺蒙,我啥也没干,银行卡咋就被冻结了呢?”带着疑问,周大哥来到了法院,发现自己莫名卷入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王某起诉“周大哥”收取了购房款却一直没有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将房屋过户给王某。法院经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周大哥”返还王某购房款38万元。因一直没有履行判决,法院将周大哥名下的银行卡冻结了。
“我都不知道原告是谁,怎么就成了被告?我也没有这套房子啊!”让周大哥震惊的是,案件中“周大哥”的身份信息和他的完全一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为了弄清事件缘由,还自己一个清白,周大哥先是向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又来到浑南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负责办理周大哥案件的检察官刘晓楠也觉得“不可思议”:“我们意识到,这个案子的关键是要确认周大哥和向王某收取购房款的‘周大哥’是不是同一个人。”
但是问题来了,怎么证明二者并非同一人?检察机关先是向原告王某出示了周大哥的身份证复印件,王某辨认后表示,两人的名字完全相同,年龄大致相仿,但身份证上的照片拍摄久远,没法确认是否为同一个人。
“我们决定让王某见一下周大哥,当面确认一下。”刘晓楠告诉记者,见面后,王某确认周大哥并不是向其收取购房款的那个人。
为了确保案件办理的严谨性,防止双方和解后作出虚假陈述,检察机关还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审中购房款收条上“周大哥”的签名、指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收条上面的签名和指纹确实不是周大哥本人的。也就是说,王某提交了错误的“周大哥”的身份信息,导致起诉对象错误。
基于此,浑南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建议得到法院采纳,法院再审后撤销了原判决,改判周大哥不承担还款责任。至此,这顶扣在周大哥头上的“帽子”被摘下来了。
检察监督纠正显失公平的判决
“我对这两口子印象很深,都是打工人,挣钱不容易,不能让他们既得不到房子,还要额外拿钱,这样对他们来说太不公平了。”
2023年10月31日,沈阳市人民监督员、浑南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员张艳美受邀参加了检察机关组织的公开听证会。
2013年10月,王某、宋某夫妇向某房产公司按揭买房并支付了首付款。后来,因为无力偿还贷款,夫妇二人便同房产公司签订协议,由房产公司代替夫妇二人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夫妇二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产公司。
此后由于过户费的问题没有谈拢,夫妇二人没能及时协助房产公司办理产权变更。2021年1月,房产公司将夫妇二人诉至法院,不仅要求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撤销夫妇二人的合同备案、商品房抵押登记和预告登记,还要求夫妇二人给付房产公司代偿的贷款等费用。
庭审中,因夫妇二人未能及时出庭,法院判决支持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房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夫妇二人的所有账户。
夫妇二人拿到判决后发现,当时“夫妻二人放弃房子的所有权,之后的贷款转由房地产公司偿还”的约定,房产公司不认了。
“这事不是这样的啊!”带着满腔委屈,夫妇二人来到检察院申请监督。
浑南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黄天明告诉记者:“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调查核实,认为鉴于双方的协议约定,法院在没有对全案进行综合考量的前提下,判决夫妇二人给付房产公司代偿贷款显失公平。”
“我们在办案中,多次约谈房产公司的代理律师。”黄天明说,“为实质性解决双方纠纷,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我们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为当事人搭建平等沟通平台,引导双方从对立走向对话。”
最终,夫妇二人同房产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夫妇二人配合办理撤销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且夫妇二人无需向房产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这场因买房引发的心结、法结终于解开了。“现在终于可以安心过日子了。”夫妇二人感叹道。
参加听证会后,张艳美表示:“检察机关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不仅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也让人觉得心头很暖。”
以品牌建设为牵引,创设“木兰团队”;以积极引导和解为依托,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办案最优解;以大数据应用为支撑,拓宽线索来源……浑南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遂志告诉记者,该院要求检察官在办案时问自己一个问题:“假如我是当事人,会怎样?”以此提醒检察官要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将心比心“沉浸式”办案,把“三个善于”的要求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myklj/202406/t20240621_65257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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