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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7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入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传播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省检察院联合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联合公布“青海省西宁市‘7·31’系列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等8起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检察保护案例2件。

  目 录

  案例1.青海省西宁市“7·31”系列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例2.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例一

  青海省西宁市“7·31”系列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摘要】

  2018年至2020年期间,侯某某、冀某、管某某等人,为牟取巨额非法利润,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分别在出租厂房内,通过将低价购入的白酒自行勾兑后灌装入收购的多个标准品牌商标标识的白酒包装内,后分别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某,并通过物流送至林某某位于西宁的两个仓库,林某某通过向他人及侯某某、管某某处低价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后,伙同储某某向西宁市部分生活小超市低价转卖。生产商侯某某、管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00余万元,中间商林某某及20余家商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000余万元。公安机关查获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3.49万瓶,半 成品25吨,共计价值近亿元。2021年8月至11月,西宁市检察院对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件依法陆续向西宁市中级人民院提起公诉。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28起案件陆续开庭审理。庭审中,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就辩护人提出的犯罪金额认定、侵权产品抽样鉴定等问题进行了答辩,对存在的量刑情节等问题予以回应,配合民事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涉案人员提起惩罚性赔偿诉求。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7件案件均作出有罪判决,其中民事公益诉讼部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26起案件中21案在庭前达成调解,共计缴纳惩罚性赔偿金4215万元,司法鉴定、仓储保管等费用57万元,相关涉案人员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部分被告人上诉后,省人民检察院出庭发表维持原判意见,2023年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省首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涉及范围广、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属于公安部督办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青海、甘肃、江苏等省市,由市区三级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多部门联动成功办理的一起跨区域侵犯知识产权重点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这起系列案过程中,不仅通过刑事追诉对犯罪个体形成了强力威慑,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涉案人员提起惩罚性赔偿诉求,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遏制和预防功效,积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不法行为进行否定性司法评价,正面引导社会价值观,实现保护公益目标,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摘要】

  2021年6月,李某某以每瓶620元的价格通过物流邮寄方式向丁某某(另案处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品牌白酒50箱共计300瓶。2021年6月22日,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转账酒款18.6万元。2021年10月20日,侦查机关从丁某某住所查获某品牌白酒270瓶;2023年4月24日,侦查机关从李某某经营的某公司查获某品牌白酒一瓶。2023年10月11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月24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销售侵权类产品案件存在行为人犯罪金额难认定、物证易灭失等难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紧紧围绕犯罪数额认定、电子证据收集等提出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为案件顺利移送审查起诉筑牢证据基础。同时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综合其退赃退赔情况、认罪认罚态度、罚金缴纳能力,依法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syjcywdsijcb/5931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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