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进行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真“刑”!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一男子将捡到的他人身份证据为己有,并使用长达七年之久。近日,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审理后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悉,2021年2月,家住西安的张某某接到法院来电,以为是诈骗电话便果断挂断。几天后,张某某收到嘉峪关城区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事因为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因自己从未离开过西安,张某某便未将此事放在心上。直到2023年,张某某名下银行卡被法院冻结,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被盗用,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8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抓获归案。
原来,2016年,离家出走的齐某某到西安打工期间捡到张某某遗失的居民身份证,因自己离家多年且没有办理过二代身份证,故将张某某的身份证为己所用。直到2018年11月,齐某某从西安到嘉峪关市务工,期间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某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其继续盗用张某某的身份证处理交通事故,致法院在执行时将张某某的银行卡冻结。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依法讯问了齐某某,经过释法说理,齐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款之规定,齐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今年4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依法对齐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齐某某未上诉。
因公安机关在办理齐某某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瑕疵,该院向公安机关制发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培训,做到严格规范执法。
检察官提醒:
身份证是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不慎遗失后,一定要尽早挂失、补办、登报说明,以防身份证件被不法分子盗用损害个人权益;同时,捡到他人身份证后切忌随意使用,应及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必受法律制裁。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5000.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