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法制内参 > 正文

检护民生|判刑、罚金、行业禁入!滥施农药后果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的蔬菜没有毒死人,怎么会说我犯罪了呢?”

  “我虽然用了毒农药,但这瓜果我自己也吃啊。”

  为提高蔬菜瓜果产量,滥施农药,没有“吃死人”就不犯罪吗?当然不是。近日,景洪市法院对景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滥用农药一案作出判决,以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销售行业相关的活动。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罗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种植豇豆过程中,明知丁硫克百威农药不能使用于蔬菜农作物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药使用滴灌方式施于豇豆根部,且同批次豇豆种植过程中,罗某在未满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情况下,采摘使用过噻虫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两种农药的豇豆并出售,造成克百威、噻虫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残超标。


  

  

  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守法经营,提示生产风险,景洪市检察院延续多元化工作模式,同景洪市农业农村局联动协作,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为契机,邀请人民监督员、专业合作社、种植农户、农产品生产、收购企业代表等“零距离”旁听庭审,由检察官“面对面”普法答疑。

  

  检察官提醒

  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务必明晰生产“红线”

  规范喷施农药

  依法依规安全生产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bn/202408/t20240805_659602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制网 lzfzwl.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