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法制内参 > 正文

中山检察:商业秘密如何保护?中山六单位联手交出答卷!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司法局、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出台《中山市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牵头推动构建“检察+市场监管”“检察+司法”“检察+工商联”商业秘密协同保护格局。

  《协作机制》共12条,从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统一执法理念和证据标准、多元解决纠纷、协同开展宣传、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指导等五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六个成员单位依法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质效,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协作机制》聚焦五大方面主要职责:

  反馈成员单位监管动态,建立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制度,细化确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双向移送机制和专案会商机制。

  分析研究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统一执法思想和证据标准,建立侵犯商业秘密重特大案件的联合执法、协作处置机制。

  建立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信息互通机制、工作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商业秘密纠纷。

  总结交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经验,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协同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宣传工作。

  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

  《协作机制》明确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防止出现违法行为“不刑不罚”。

  《协作机制》指出

  各成员单位应加大与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的合作,交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经验,听取意见建议,细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措施,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能力,指导被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依法寻求救济。

  《协作机制》强调

  工商业联合会应充分发挥联系企业优势,发挥政企桥梁纽带作用,向企业宣传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发现企业被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情形,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线索,协助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做好与企业衔接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jccz/202408/t20240806_659650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制网 lzfzwl.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