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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检察院发布3件涉军人军属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高质效办案,在“八一”建军节之际,自治区检察院发布3件涉军人军属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涉公益诉讼案件1件,民事检察案件1件,司法救助案件1件。检察机关通过督促履职、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方式,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退役军人优待证办理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检护民生 退役军人权益保障 军地协作

  

  【基本案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城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新城区某街道办事处在办理退役军人优待证过程中,因退役军人身份证姓名与退役证姓名音同字不同,导致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无法认定身份信息,5名退役军人优待证长期未能办理。优待证是退役军人在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等区域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的凭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侵害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7月7日,新城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依法对某街道办事处立案。为助推解决优待证办理难题,该院走访辖区其他退役军人服务站,调研优待证办理中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发现辖区内很多街道办事处在优待证办理中也存在同样问题,其中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向同批战友、乡镇武装部及本人核实信息的做法有借鉴价值。

  

  2023年7月17日,新城区检察院向某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履行职责,参考借鉴先进经验,及时整改辖区退役军人因身份证姓名与退役证姓名不符致使无法完成优待证办理的问题,尽快解决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不及时的问题,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街道办事处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协调推进优待证办理工作,向相关部门递交《关于提请协助办理5名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函》并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2023年8月2日,新城区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回访,5名退役军人均已拿到优待证。2024年1月,该院持续跟进监督,某街道办事处已累计发放3617张优待证,临近春节之际,加紧为6名退役老兵集中办理了优待证,维护了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新城区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持续开展“军地检察机关维护国防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期间,分别于2023年12月、2024年3月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为部队“量体裁衣”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露营地热气球、滑翔伞飞行隐患提起公益诉讼,与军检携手合力破解“净空”难题。

  

  【典型意义】

  

  退役军人及军属权益保障事关强国兴军大业,事关改革发展稳定,保障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办理优待证意义重大。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中深入调研走访,通过“可行性建议+检察建议”办案模式,妥善解决长期困扰退役军人办证难问题,帮助行政机关建立系统性、规范性工作流程,为切实维护军人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贡献检察力量。

  

  芳芳与大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支持起诉 民法典 军属权益 军地协作 刑民衔接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大明(化名)驾驶栏板低速货车沿国道209线行使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将由西向东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大平(化名)撞成重伤,事故发生后,大明驾车逃逸。3个多月后,大平在医院死亡。

  

  经交警大队认定,大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大平无责。经鉴定,大平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导致长时间卧床并发肺部感染而死亡,其生前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大平之子小军(化名)服役于某空军部队。事故发生后,小军向呼和浩特军事检察院反映情况。因诉讼管辖及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呼和浩特军事检察院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联系,共同召开案件线索研判会议。经初步审查,小军为现役军人,其母亲芳芳(化名,大平妻子)年事已高,以打零工为生,家庭困难,芳芳与大明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案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受理条件。

  

  支持起诉意见:在大明涉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起诉过程中,芳芳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3年5月,某县检察院与呼和浩特军事检察院共同支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可知大明驾驶货车撞伤大平后逃逸,致使大平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最终死亡。《事故认定书》证实应当由大明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大明侵权行为致使大平死亡,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经过法院、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在庭审前,大明与芳芳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双方签订《民事赔偿协议书》,由大明赔偿大平家属26万元并全部支付。大平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大明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司法救助: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考虑到大平因交通事故死亡,重伤医治期间支出高额费用,小军作为现役军人,常年离家,其母亲生活困难,为芳芳发放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军地检察机关部门协同办案的典型案例,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建立专门办案组,合力支持起诉,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支持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履职办案优势,刑事检察部及时审查办理移送犯罪线索,民事检察部门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控申部门对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的军属及时进行救助,多部门协同发力,确保案件办理合法、合情、合理,充分释放出1+1>2的办案效果,有力有效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景某甲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涉退役军人 司法救助“绿色通道”联合救助 定期回访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景某甲,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系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景某乙的父亲,退役军人。

  

  2023年3月19日22时许,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电动车的景某乙相撞,造成景某乙当场死亡。经认定,徐某承担主要责任,景某乙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徐某向景某乙家属支付丧葬费46000元,再未进行民事赔偿。

  

  【履职过程】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徐某交通肇事一案时,发现肇事司机徐某不具备赔偿能力,死者景某乙的父亲生活困难,遂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控申部门随即通过“绿色通道”启动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肇事司机徐某家庭系脱贫不稳定监测户,徐某父亲患癌症去世,母亲患智力残疾,已支付的赔偿费系转借而来,以家庭现有情况不具备赔偿能力,景某乙的父亲景某甲系退役军人,夫妻二人患慢性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全家靠唯一的儿子景某乙做厨师维持生计。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退役军人是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重点关注对象,也是“检护民生”专项活动中的特殊群体,景某甲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景某甲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并与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联席会,为景某甲争取到困难退役军人补助。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回访景某甲家庭,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共同规范涉军司法救助线索发现、移送受理、联合救助、长期关怀等工作机制,发挥了司法救助既“救当下”更“利长远”的作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主动发现涉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线索,积极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退役军人的优先救助原则,及时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困难退役家庭走出困境,纾解了特定群体面临的急迫困境。在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回访,落实优待、补贴政策,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责任担当,体现了检察为民情怀。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jyw/202408/t20240802_65927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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