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危害鸟类资源犯罪 连云港检察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在春意盎然的四月,我们迎来了一年一度的爱鸟周活动。每年4月20日-4月26日为江苏省爱鸟周,今年爱鸟周的主题是“完善保护体系,护佑候鸟迁飞”。
鸟类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护鸟类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连云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办理涉鸟类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2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8件,民事公益诉讼1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件,收到行政机关回复8件,获法院判决支持公益损害赔偿金额2798万元。
为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市检察院公布三起典型案例。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诉王某、唐某军等18人非法狩猎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同时多措并举,采取制发检察建议、跨区域合作、联合行动、普法宣传等方式,促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王某、唐某军等18人在灌南县百禄镇、涟水县高沟镇等地,使用声音诱鸟器和捕鸟网捕猎黑水鸡11000余只,捕猎的黑水鸡经屠宰、包装后邮寄出售至广东、湖南等地餐馆供人食用。经鉴定,黑水鸡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基准价值为300元/只。王某、唐某军等人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因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猎捕黑水鸡数额特别巨大、作案手段较为隐蔽,且属跨区域作案,从而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难度。为了有效打击犯罪,保护生态资源环境,该案在侦查阶段,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灌南县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从通话记录、转账流水、赃物去向等方面调查取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夯实证据锁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灌南县院第一时间抽调环资部门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负责该案的全面审查工作,对梳理中发现缺失的个别证据,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查,确保证据形成闭环锁链。
因该案涉及黑水鸡数量巨大,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灌南县院于2023年9月21日决定立案并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灌南县院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机关沟通协作,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修复难易度、行政主管机关意见,以及王某、唐某军等人的捕猎数量和获利金额等具体情形,综合确定各人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人民币1.67万元至66万元不等。据此于同年12月30日向灌南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成效,灌南县院积极能动履职,推动溯源治理。灌南县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共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工作举措。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职能单位制发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单位履职尽责,并推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镇政府等相关职能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机制保障。
该案部分被告住所及作案地点在外市境内,为发挥地域优势,充分提高办案质效,灌南县院与涟水县检察院经多次协商,达成共识,双方签订了野生动物保护跨区域协作意见,明确双方协作重点,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2024年1月26日,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邮递监管漏洞,灌南县院向灌南邮政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快递公司的监管力度,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通过快递方式非法寄送到外地。灌南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约谈快递点负责人,责令涉事网点即刻整改,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且肉眼无法辨别寄递内容物的,一律拒绝寄递。2024年3月25日,灌南邮政管理局向灌南县院回复已按检察建议书要求落实整改,并已取得工作实效,将进一步加强行业督导,维护邮递行业运行秩序。同时灌南邮政管理局结合行业寄递安全工作实际和灌南县院检察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寄递“三项制度”的通知》。
为了严格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灌南县院积极推出一系列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3.3世界野生动植物日”、“4.1国际爱鸟日”、“4.8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等重要节日大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宣讲进课堂”活动、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手册、制作鸟类科普展板、拍摄宣传保护抖音短视频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积极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爱护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一案双审工作机制,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共同发力,有力促进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建立协作机制、联合检查等方式,增强快递行业和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滨海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滨海湿地保护 灭绝式捕捞 科技赋能取证 党委政府支持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滨海湿地灭绝式捕捞损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科技赋能全方位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保护滨海湿地。针对跨区、党委政府重点关注等案件办理难点,充分发挥检察长带头办理案件“头雁”效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督促行政机关联同多部门齐抓共管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和自然资源保护。
【基本案情】
江苏省连云港市临洪河口湿地属于省级滨海湿地,地处临洪河入海口,毗邻黄海,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连云区交界处,面积达4000余公顷,是海州湾重要的鸟类栖息地、东亚—澳大利亚迁飞路线上多种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的迁徙中停地和越冬地。因缺乏管理,该湿地存在大量使用地笼网灭绝式捕捞鱼类、水鸟和虾、蟹、贝类等水生生物问题,危及水鸟生存繁衍,湿地生态功能被严重破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6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赣榆区院”)在履行公益保护监督职责时,发现破坏连云港市临洪河口湿地生态问题线索。由于该湿地面积较大,道路不畅,赣榆区院创新利用无人机对湿地进行空中巡查拍摄,发现原始湿地中存在大量人为破坏的痕迹。为确认具体情况,检察长带领干警徒步数公里进行实地调查,取证过程中,还成功解救一只误入地笼网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半蹼鹬。经调查核实,确认有大量地笼网被隐蔽放置在湿地海草下,非法捕捞湿地栖息生物,滨海湿地生态功能被严重破坏。
赣榆区院依法立案后,考虑到本案系跨区湿地破坏问题,办理难度较大,海洋生态保护也是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成立由检察长担任案件承办人的检察官办案组。
赣榆区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禁止过度捕捞或灭绝式捕捞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临洪河口湿地存在大量地笼网进行灭绝式捕捞,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赣榆区农业农村局对该滨海湿地负有保护职责。
2022年6月30日,赣榆区院向赣榆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迅速清理临洪河口湿地地笼网等禁用渔具,从严查处破坏湿地违法犯罪问题,开展湿地保护宣传,全方位强化湿地保护。制发检察建议后,区农业农村局立即会同公安、海警、海事、沿海乡镇政府对沿海湿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500余人、海上巡航近3000海里开展拉网式排查,清理160余件地笼网等禁用渔具,移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犯罪案件,建立沿海湿地常态化巡查机制,立行立治破坏湿地问题。赣榆区院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在沿海乡镇向村民宣传《湿地保护法》和《禁用渔具名录》,教育引导群众提高湿地保护意识。
2022年9月,赣榆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共同对临洪河口湿地整治效果开展“回头看”,确认湿地中地笼网等渔具已全部拆除,志愿者对整改效果表示满意。随后,赣榆区院将检察建议办理情况向区委汇报,得到了区委的认可。
【典型意义】
临洪河口湿地集海洋、森林、湿地为一体,是黄海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生态价值。检察机关利用无人机解决滨海湿地取证难问题。湿地内使用地笼网进行灭绝式捕捞,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检察长担任承办检察官办理重点、难点案件,准确适用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形成整改合力,多部门齐抓共管恢复湿地生态。检察机关宣传凝聚全民参与湿地保护合力,在保护黄海湿地海洋生态资源的使命中贡献检察力量。
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诉孙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自行补充侦查追诉漏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办理危害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要根据案发原因、猎捕的动机和目的及涉案人员的行为,准确适用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追诉漏犯,同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方位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在明知黑水鸡系国家“三有”动物的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与陈某等人事先约定,采取国家禁用的架网守候、音乐诱捕等方式,在赣榆区海头镇尚庄村等地非法捕猎黑水鸡14649只,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22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1月5日,赣榆区公安机关接收东海县公安局移交的孙某涉嫌非法狩猎案,并邀请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人员就犯罪情节、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听取公安机关侦查情况,引导公安机关查清涉案人员、预谋分工情况、主观故意、犯罪方式等,及时对孙某住处及养殖场进行搜查,扣押孙某住处账本、银行卡、捕捞工具及养殖场内尚未销售的黑水鸡冰冻体443只和黑水鸡活体4只。
2022年6月28日,赣榆区公安局以被告人孙某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部分涉案人员辩称其与孙某交易记录系经济往来,而猎捕黑水鸡的组织者、收购者孙某又采用代号方式记账,账本记录和其与具体猎捕者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不能相互印证,承办人认真梳理案情,详细对比账本与微信转账时间、金额、代号与涉案人姓名特征,并自行开展补充侦查,逐一对其他涉案人员进行取证,推翻孙某前期多次稳定供述,准确将记录本中的绰号与具体涉案人相匹配。
其中涉案人员陈某仅承认自己狩猎200余只黑水鸡。承办检察官通过对客观证据进行“拉网式”审查,对孙某账本、微信转账记录等进行重点审核、分析,根据每笔付款时间、收购单价等具体细节,最终认定陈某至少猎捕黑水鸡2000余只,对其依法进行追诉。
孙某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因黑水鸡系“三有”动物,孙某等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及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7月29日,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对孙某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9月28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以孙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4394700元。
【典型意义】
(一)发挥主导作用依法追诉。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捕杀、交易野生动物数量大,作案区域较广,检察机关将多人犯罪、多发性犯罪、一案多起犯罪作为追捕追诉重点。办案中重视涉案手机、电脑等提取、扣押、封存,从中发现问题,找出漏罪漏犯,做到线索不遗漏,确保漏罪漏犯追的准、诉得出、判得了,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二)强化法律监督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危害野生动物案件作案手段多样化,违法人员利用固定的门面或摊位、长途运输、网络、微信、QQ等方式对珍贵、濒危等野生动物进行非法交易。案件办理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关联的人和事、侦查工作的薄弱之处、证据可疑之处及提审犯罪嫌疑人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必要时自行开展补充侦查,完善证据。
(三)准确认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与本罪的关系较为密切,本罪的犯罪客体为第一款所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因此本罪的犯罪客体与非法狩猎罪存在重合,行为人若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禁猎区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猎捕,就可能既触犯本罪,又触犯非法狩猎罪,成立两罪的法条竞合。在实际案件中针对具体问题,分析行为人之具体行为对何种法益侵害程度最为严重,以判断适用何种罪更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四)综合运用“刑事+公益”诉讼司法手段打击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涉及源头、运输、交易、利用等多个重要环节,全流程、全链条的司法保护非常必要。对于各环节违法者,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其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由行为人承担高额环境资源损失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并要求各侵权人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对非法交易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的惩治。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4/t20240426_16184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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