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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听证工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批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为引导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发挥检察听证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的作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10个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目录

  1.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张某某不服王某某等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申诉检察听证案

  2.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机构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检察听证案

  4.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道路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5.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检察听证案

  6.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张某某社区矫正期间跨市、县活动法律监督检察听证案

  7.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王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审查逮捕检察听证案

  8.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步某某信访检察听证案

  9.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镇政府对“事实孤老”实施救助检察听证案

  10.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误登记身份信息行政违法监督检察听证案

  案例一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不服王某某等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申诉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申诉 听证 矛盾化解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能动履职,依托检察听证,综合运用领导包案、释法说理、多方协同、检察训诫等方式促成实质性化解矛盾争议,延伸听证效果,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0日晚,王某某等人(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因张某某对王某某女友有失礼行为,以打耳光等手段教训张某某,并取走价值人民币五千余元的财物作为“补偿”。2022年12月15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邺区院)经审查认定王某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2023年1月17日,张某某不服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市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人提起公诉。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申诉案件受理后,南京市院成立了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办案组,调取原案卷宗、审查报告,充分听取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向王某某等人核实案件情况,并对其法定代理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修复家庭关系。经审查,原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王某某等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正确。为解开申诉人心结,南京市院再次当面听取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诉求,了解到其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系案件发生后身心受到较大伤害,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鉴于该案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且双方矛盾较为突出,南京市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举行不公开听证,专门邀请善于做矛盾化解工作的法学专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专家等担任听证员,提前将申诉书、未成年人帮教考察材料等相关案件材料送交听证员审阅,并向听证员详细介绍案件起因、事实证据,以便听证员深入了解案情。

  听证过程。2023年3月31日下午,张某某刑事申诉不公开听证召开。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组织申诉人和原承办单位围绕案件定性、处理决定充分阐述意见。法学专家聚焦案件定性,认为王某某在得知张某某对女友有失礼行为后,纠集他人实施打耳光等轻微暴力行为教训张某某,且在能够取得更多财物的情况下仅取走少量财物作为“补偿”,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同时向申诉人介绍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意义。教育专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工作经验,阐释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重要意义,并对张某某开展心理疏导,引导其缓解和释放负面情绪。最后,三名听证员从中立第三方角度发表评议意见,一致认为原案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听证结果。听证结束后,为有效化解矛盾,检察官积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沟通,促成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对王某某等人开展训诫。王某某等人向申诉人张某某真诚道歉。申诉人表示经检察机关和听证员释法说理,愿意接受道歉和赔偿并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南京市院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认为建邺区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答复了申诉人。

  后续工作。鉴于王某某等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积极参与社会服务,表现良好,建邺区院决定将王某某等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缩短至六个月,并于2023年6月15日对王某某等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某等人顺利升学就业,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的申诉案件,可通过领导包案、不公开听证等方式,强化案件办理的示范效应。该案系南京市首例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南京市院高度重视,高效配置司法资源,采取院领导带头包案、开展不公开听证等方式办理此案,有助于赢得申诉人信任、打开申诉人心结,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2.检察机关应依法科学准确选取听证员参与听证,充分发挥听证环节调查分析、释法说理作用。申诉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不理解,检察机关应在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基础上,结合听证目的选取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听证员并做好会前沟通,由听证员从法律适用、政策解读、人情事理等多个角度,全方位开展释法说理,促进矛盾有效化解和申诉人息诉罢访。

  3.检察机关应自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矛盾有效化解。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通过释法说理、检察训诫、帮教矫治、法治教育等方式,促进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充分认识自身行为错误并积极改正,在考察期间延伸不公开听证效果。同时,采取综合评估、听取意见、缩短考验期等方式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更好更快回归社会,实现人生价值。

  案例二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医疗机构违法配制中药制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用药安全 专业人员听证 调查核实 社会治理

  【要旨】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配制中药制剂、药方与制剂不一致等问题,存在用药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应有所作为。此类案件专业性较强,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开展公开听证,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借用听证员“外脑”,明确取证方向、解决争议焦点、开展释法说理,推进听证实质化。做好听证“后半篇文章”,促进检察建议全面落实,助力综合治理,实现高质效办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梁溪区院)在履职中发现,无锡市某专科医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按照固定处方煎制中药液,存在用药安全隐患。在该医院医师向患者开具“一人一方”的中药处方后,药师未按医师开具的处方调剂药品,而是将前述中药液交付患者使用,致使药方与制剂中所含中药不一致,危及不特定患者的身体健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医疗机构的行为属于无证配制中药制剂还是代煎中药,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案涉医疗机构用药安全问题专业性较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交叉,存在事实认定难、职责区分难。为此,梁溪区院决定以公开听证方式开展调查,邀请省经方专业委员会、无锡市中医药管理局、省药监局无锡检查分局等单位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员。经与听证员充分沟通,明确调查重点:一、该医院是否具备配制中药制剂的合法手续,中药配制、存放过程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二、医师开具处方后,医院未按照“一人一方”调制药品交付患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据此,梁溪区院开展系列调查工作:调取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现场查看涉案场所并拍照固定;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具体操作流程;商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药液”“固定处方单”等极易灭失的证据进行查封、扣押。

  听证过程。2022年4月28日,梁溪区院召开由检察长主持的公开听证会,邀请专业人员作为特约检察官助理协助主持。听证会主要围绕上述两个调查重点问题展开。该医院对没有按照“一人一方”交付患者没有异议,但辩称其给患者的中药液原材料系合法途径购得,且按照固定处方煎制,对患者没有危害。对此,梁溪区院现场示证,证明中药制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报备许可后方可生产,但该医院并未取得中药制剂配制许可。听证员在示证基础上,进一步询问以下问题:一是涉案中药液的生产流程及保存情况;二是中药处方的开具及药品调剂过程;三是药监部门和卫健委的履职分工情况。听证员经集中评议一致认为,中药之效用因人而异,开具处方应严格执行“一人一方”,该医院未取得中药制剂许可,将事先熬制好的中药液交付患者使用,致使处方与制剂中所含中药不一致,且中药液存放过程不规范,存在用药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对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配制并销售中药制剂、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等违法事实应由哪个机关进行监管的问题,听证会明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负有监管职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处方开具、调剂、保存负有监管职责。

  听证结果。2022年5月,梁溪区院根据听证意见依法分别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某专科医院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药师违规调剂处方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强化对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两家单位全部采纳。同年8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院违法配制中药制剂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0966.02元,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药师未按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后续工作。2022年9月,梁溪区院跟进调查,确认该医院已停止违规配制中药制剂,中药制剂均已改为对外采购。为客观评价办案成效,梁溪区院召开结案听证会,邀请公益受损地的群众代表参加,现场确认整改效果。听证员结合本案向群众开展普法教育,建议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相关行政部门后对梁溪区所涉62家机构常态化开展联合专项监督执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12起,规范中医诊疗及中药制剂配制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以专业化听证开展调查核实,助力高质效办案。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一定要保护好、发掘好、发展好、传承好。听证人员的合理组成是发挥检察听证功能的重要保证措施,对药品安全领域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充分借用“外脑”智慧,邀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调查核实,梳理案件争议焦点难点,明确调查核实方向。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公开听证,借助听证员的专业优势,对案涉专业问题进行客观论证,查明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准确识别、确定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体,解决多个违法行为交叉时责任认定的难题,从而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以全过程参与发挥听证员作用,推进实质化听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保障听证员全程参与、答疑解惑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听证准备阶段,检察机关积极组织听证员会商案情,指导调查方向,梳理听证焦点;公开听证阶段,听证员充分提问,释明相关专业概念,发表听证意见,开展现场普法教育;后续工作阶段,检察机关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听证员协同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有效提高听证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

  3.以能动履职助力社会治理,做实“后半篇文章”。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也是一次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宣讲会。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听证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检察的接受度、认可度,形成维护公共利益的执法合力。检察机关通过加强跟进监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个案监督拓展到类案监督,推动行政机关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行动,解决区域或者行业内普遍存在的用药安全公益受损问题,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不起诉 普法责任 轻罪治理 听证

  【要旨】

  对群众认知有偏差的长江流域的非法捕捞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公开听证厘清罪责,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检察机关将公开听证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的重要方式,以案发地听证为突破口,设置专家讲解、以案说法授课等环节,结合公开听证、集中训诫等开展法治警示教育,引导树立法治意识,促进轻罪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7日至8月19日,在王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安排下,程某某、丁某某等10人,违反渔业管理法规和江苏省长江干流禁渔规定,在长江张家港段江心沙岛、通州沙岛等处,采取徒手的方式抓捕螃蜞出售给王某某获利。案发后,程某某等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赃。

  2021年1月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家港市院”)审查起诉。张家港市院综合考量案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态度,拟对程某某等10名非法捕捞参与人员不起诉。为充分感化教育被不起诉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长江大保护、十年禁渔等重大决策部署的理解,举行公开听证。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张家港市院在办案过程中,通过走访沿江居民、咨询专家等发现,沿江的张家港、常熟、太仓等地同类案件较多,非法捕捞较为普遍。部分沿江村民、渔民对“长江十年禁渔”有所了解,但对禁渔具体规定认识模糊、存在误区,对案件从轻处理是否影响国家政策执行存在疑虑。部分村民、渔民对螃蜞在长江食物链中的地位及生态价值不了解,对捕捞螃蜞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存在疑惑。对此,张家港市院经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两级院决定联合在案发地附近——长江边的登瀛村举行公开听证。

  两级院上下一体,制定完备听证方案,共同做好准备工作。为扩大听证面,确保兼听则明,从苏州市检察机关听证员库中,由程某某等人随机选取7人作为听证员,并提前告知案件情况、听证事由等内容;为全景还原办案过程及专业问题,邀请水产专家、执法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14人充分发表意见;为发挥本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增强法治意识,张家港市院发布听证会公告,并前往登瀛村村委和村民家中,介绍案件处理、听证意义、听证程序等情况,邀请当地镇村代表、村民等50余人旁听,邀请10余家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直播和公开报道。

  听证过程。2021年6月11日,公开听证会召开。检察机关介绍基本案情、办案过程,分析捕捞螃蜞的社会危害性,阐述检察机关对程某某等人不起诉及对组织者王某某提起公诉的意见和理由;水产专家重点对螃蜞的生活习性及生态价值进行专业解读,专门指出大量捕捞螃蜞会破坏自然的生物群落结构,危害长江水域生态系统;渔政执法人员对国家的长江禁渔政策进行解读,就群众比较关心的江边垂钓、内河捕捞等问题进行了解答;听证员听取介绍后,就禁渔区域、工具、方式以及受损渔业资源如何修复等提出问题,检察人员、水产专家、当事人等进行一一回应。

  听证结果。7名听证员审议后一致认为组织者和捕捞者应区别对待,同意对程某某等人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当场作出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宣告和集中训诫,并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普及长江禁渔法律法规。现场旁听村民纷纷表示将遵守长江大保护各项规定,积极向身边人宣传国家政策。

  后续工作。2021年6月11日,张家港市院依法对程某某等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办理及公开听证过程经中央电视台、检察日报等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听证会普法效果。2021年7月20日,张家港市院前往登瀛村回访,程某某等人时常现身普法,禁渔知识传播效果更直抵人心,当地非法捕捞案件大幅下降。

  【典型意义】

  1.借助检察听证厘清罪责,以公开赢公信。在“长江大保护”“长江十年禁渔”背景下,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轻微犯罪屡禁不绝,长江沿岸居民受“靠江吃江”传统影响易出现认识错误和侥幸心理,案件处理轻重失当或罪责不清均可能引发政策落实不当或群众质疑。检察机关可以借助公开听证正确区分罪责,听证前可以结合民俗传统、违法性认知、案发态势、政策宣传等因素深入调查分析,准确把握听证会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阐明政策、法律依据,通过公开听证回应群众关切、促进轻罪治理。周边区域类似案件频发多发、治理问题相对突出的,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集中资源、上下联动,提升公开听证效果。

  2.结合司法办案在案发地听证,提高听证效果。检察听证应该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结合办案实际,充分考虑听证地点、听证环节等听证要素,提高办案效果。在地点选择方面,可以将听证会地点确定在案发地附近,使旁听群众的感受更加真切,能够更好起到警示教育和宣传普法的作用。在环节设置方面,除严格按照规定的环节开展听证外,还可以设置专业知识讲解、公开宣告、公开训诫、以案说法授课、媒体采访报道等环节,讲清行为危害、入罪标准、法律政策以及检察机关办案理念,促进当事人真正认罪悔罪,引导社会公众尊法守法。

  3.依托听证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审查多发轻罪案件,不仅追求和保证个案的公正处理,也要发挥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普法的作用。检察机关可以选取具有法律背景、专业知识、对案件类型相对熟悉的听证员,使公开评议更加科学、公正。对于案件涉及专业知识的公开听证,可提前了解听证员、社会公众所普遍关心的问题,安排专业人员、专家学者等现场讲解说理、辅助听证,呈现侦查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当事人、专家学者等不同声音,对公民的身边人和身边事进行普法、释法,通过公开听证履行普法责任和提高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治理能力。

  案例四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治理道路噪声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噪声污染 公开听证 专家论证 综合治理

  【要旨】

  噪声污染问题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治理难题,检察机关应有所作为。针对噪声污染认定难、责任区分难、治理难的特点,检察机关通过邀请听证员做实做细调查核实工作,找准案件症结所在后,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论证”,厘清相关职能部门权责,并对噪声污染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再次开展听证,推动建立道路噪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形成以“我管”促“都管”的多方共治格局,守护人民群众安静祥和的生活环境。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南通市东方大道高架快速路建成通车,全长13.01公里,时速80公里/小时,双向6车道设置,是南通融入苏南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以来,东方大道高架快速路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段两侧陆续新建多个住宅小区,快速路噪声问题严重影响新建小区居民的生活、休息,引发信访投诉。2023年3月底,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发区院)收到东方大道高架快速路开发区段噪声扰民的线索,2023年4月6日,决定对该线索立案。经委托检测,案涉快速路沿线居民小区夜间环境噪声值达60.6 dB(A),确认声环境质量超标。因本案专业性较强,且涉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检察机关遂决定公开听证。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针对案件性质,科学抽选听证员。组建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专门办案组。在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从全市听证员库抽选了具有生态环保知识背景或资深执业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二是通过实地调查,切实找准争议点。检察官与听证员一起询问周边居民、实地勘验。经调查发现,新建住宅小区与案涉快速路距离不足百米,且道路车流量大,机动车正常行使产生震动、摩擦自然噪声。同时,部分非法改装车在夜间“飙车”“炸街”产生人为噪声。因噪声成因复杂,监管主体不明确,加之噪声污染瞬时性、偶然性的特点,导致案涉快速路噪声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三是围绕听证重点,精心选定参会人。为共商防噪降噪治噪之策,做好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检察机关召集相关职能部门,邀请听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小区网格员及开发商代表等参加公开听证,还专门邀请环保领域的法学专家参加听证会。

  听证过程。听证会上,检察长介绍案情、展示调查资料。听证员结合实地调查情况,重点询问房屋质量验收标准及各职能部门防噪的具体责任。各职能部门详细回答了听证员的询问。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先有城市道路后毗邻道路新建住宅小区的“先路后房”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问题,听取法学专家意见。综合上述情况,听证员进行了评议,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开发商在住房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毗邻快速路可能对业主造成的噪声污染问题,应对建筑物与道路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降噪减震措施。二是近年来,车流量增多、道路使用年限增长、人为噪声违法问题等引起交通环境重大变化,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开展道路噪声治理。三是检察机关应督促住建、交巡警等多个职能部门联动履行噪声污染监管职责。

  听证结果。听证结束后,开发区院向住建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向交巡警部门发出《检察提醒函》。上述职能部门积极落实检察建议和检察提醒。检察机关跟踪整改过程,与住建、交巡警、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联合草拟了《东方大道高架快速路噪声污染控制方案》(以下简称《控制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以及开发商的责任。

  后续处理。开发区院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邀请听证员及居民代表就《控制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对方案表示赞同,并指出,辖区高速公路、省道、大型公园等场所也存在噪声、异味等污染,建议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各方深入落实《控制方案》,2023年5月以来,案涉快速路沿线房地产开发商与代建公司签订协议,落实噪声防治费用900万元,由代建公司招标投建声屏障设施,同时住建部门下属养护单位对道路开展定期维修养护,减少车辆行驶的自然震动。生态环境部门在道路沿线部署5处声环境监测点,实现24小时不间断噪声自动监测。交警部门对非法改装机动车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开发区院联合听证员对案涉快速路沿线居民进行回访,均反馈沿线周边声环境得到改善,对整改效果表示认可。此外,根据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的建议,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制定《开发区2023年度治理噪声异味污染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牵头、检察督促推进的工作格局。

  【典型意义】

  1.“实地调查+两次听证”,听证员在全程参与中充分履职。本案中,听证员参与了调查核实、责任认定、推动整改、跟踪回访各环节,为案件高质效办理赋能。在调查中,检察机关与听证员共同实地走访,及时固定公益损害事实,也让听证员更加真实、直观地了解案件情况,找准了“先路后房”噪声污染责任如何承担的争议焦点,为公开听证和评议打下坚实基础。在首次听证中,听证员提出科学的案涉问题,达成专业的评议意见,推动公开听证实质化和专业化。在第二次听证中,根据听证员的建议,推动制定《行动方案》在内的近远期治理规划,并督促落实落地,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2.“公开听证+专家论证”,与会者在互动交流间达成共识。立足困扰群众生活安宁的痛点难点问题,检察机关进行公开听证。针对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检察机关不仅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听证员参加听证会,还引入专家论证机制,从专业、中立角度分析、论证了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各自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增强听证的专业性和精准性。听证员、行政机关、专家及其他与会者充分交流,做到专家释义、行家解释与群众共释相融合,逐步达成共识,为检察官妥善处理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3.“多元监督+协同共治”,各部门在统一领导下综合履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需跨部门综合履职。检察机关采纳听证意见,利用检察提醒、诉前检察建议、跟踪监督等方式开展多元监督;延伸听证效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行政机关打破部门壁垒,共同充分研究讨论、共同会商形成方案、共同参与防噪减噪,形成污染防治合力,解决了长达4年的噪声扰民问题,有效维护群众的“安静权”。

  案例五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家庭矛盾 拟不起诉 改变拟处理决定 听证

  【要旨】

  听证会是检察机关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理应尊重各方参与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召开前,一般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但当事人临时反悔时,并非一律取消听证会,而应尊重其他参与人尤其是听证员的意见。听证评议时,评议意见与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不一致的,检察机关可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认为听证员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听证评议意见,并及时向听证员反馈。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妻子黄某甲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2021年2月9日二人因看望孩子问题发生矛盾,陈某某为泄愤将黄某甲弟弟黄某乙停放在路旁的白色本田牌轿车用砖头砸坏,经物价局鉴定,车辆损失人民币7096元。2022年2月10日,灌云县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该案移送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灌云县院”)审查起诉。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受理本案后,灌云县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情节轻微且系家庭矛盾引发,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拟作不起诉讼处理。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赔偿尚未到位,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对此,灌云县院秉持“有争议理顺争议,无争议化解矛盾”的听证理念,将涉案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作为听证的核心要务,扎实做好听证前准备工作。一是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意见,为集中精力化解矛盾奠定基础;二是确定听证焦点,将引导赔偿和解、促进家庭关系和谐作为主要目标;三是选取适合的听证员,确保3名听证员中有1人以上具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听证过程。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灌云县院于2022年7月6日组织召开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拟不起诉案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当天陈某某无故拒绝到场,主持人现场连线陈某某了解情况被拒。主持人向听证员征求意见,大家一致认为陈某某事先同意听证,而听证会召开当天拒不到场,也未说明不愿意参加听证。为维护听证工作的严肃性,主持人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后决定听证会正常举行,由被害人、办案民警叙述了案发原因和经过。鉴于犯罪嫌疑人拒不到场的行为,听证员专门向被害人询问双方关系以及案发后的赔偿与和解情况,并向办案民警了解其认罪和认错的态度及表现。

  听证结果。经过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虽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家庭纠纷引发,不起诉可能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但是从诸多表现看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不起诉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而不是放纵犯罪,建议检察机关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灌云县院高度重视听证员的意见建议,听证会后立即由检察长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事实和听证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决定采纳听证员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后续工作。2022年9月2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判决后,灌云县院又专门邀请听证员参加反馈座谈会,告知后续处理结果。听证员纷纷表示,此案办理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加彰显司法办案的公正正义。

  【典型意义】

  1.聚焦听证目标,提升听证实效性。听证的核心内涵是“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目的是以公开透明的办案程序保障司法结果的公正,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往往涉及到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诸多方面,提前做好听证预案,锚定听证的焦点,可以有效提升听证的质量和效率,使听证活动聚焦于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当事人集中精力发表有价值的意见,避免听证会纠缠于细枝末节,影响听证效果。

  2.把握规则尺度,保证听证严肃性。征得当事人同意,是听证会召开的一般前置条件。然而,对规则的把握,不能停留在字面本身。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听证,不仅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要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对于当事人同意听证后又无故拒绝到场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征求其他当事人以及听证员意见。其他当事人和听证员认为有必要继续召开的,可以继续召开,并将拒不到场的行为纳入听证内容,一体作出评价。

  3.尊重评议意见,增强听证实质性。根据相关规定,听证评议意见应当作为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虽然评议意见具有的是参考价值而非决定作用,但是听证会的目的是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因此,当多数听证员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检察机关应当审慎对待评议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究,重新审视拟处理决定的合理性。经研究认为听证员意见合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改变拟处理决定,并向听证员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切实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案例六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社区矫正期间

  跨市、县活动法律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社区矫正 跨市、县活动 社会调查 公开听证 类案治理

  【要旨】

  社区矫正涉及法律法规多,司法实践对相关规定存在不同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货车驾驶员能否跨市、县经营,不仅关乎法律制度落实问题,更关系人民群众生计和社区矫正对象思想稳定问题。对于司法实践有争议、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妥善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有效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张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2年3月8日,张某某到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因外出受限,其经营的大货车一直处于停运状态。2022年7月4日,张某某向县司法局申请“将活动范围扩大至盐城市范围内”。县司法局认为,张某某的申请与省司法厅《社区矫正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明确的“可以扩大至与居住地相邻的1到2个县(市、区)”的规定不符,未予批准。2022年7月26日,张某某向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射阳县院)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射阳县院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调阅原案判决,并到张某某居住地走访调查。经查,张某某被判刑前主要从事大货车运输业务,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因活动范围受限,其运输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根据《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规,社区矫正对象因生活、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批准;其活动范围可以扩大至与居住地相邻的1到2个县(市、区)。张某某为开展运输业务申请“将活动范围扩大至盐城市范围内”,是否符合“可以扩大至与居住地相邻的1到2个县(市、区)”,事关张某某切身利益,张某某、司法行政机关及当地群众存在不同认识。鉴于此,射阳县院决定围绕“从事运输业务的社区矫正对象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可否将其活动范围扩大至地级市范围内”这一争议问题开展听证。

  听证过程。2022年8月5日,听证会在射阳县院举行。听证会上,主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相关规定、社会调查情况,提出“从事运输业务的社区矫正对象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可否将其活动范围扩大至地级市范围内”的问题,引导听证员和参与人围绕这一焦点开展听证。

  张某某提出,其业务大多是线上接单的非固定线路的货物运输,出发地、目的地等均不固定,仅将活动范围扩大至与居住地辖区毗邻的1、2个县,其运输业务将难以为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张某某表现良好,其申请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于法无据,也没有先例”。听证员围绕张某某所犯非法经营罪、社区矫正表现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提问,张某某如实回答并表示认罪悔罪,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

  听证员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开展公开听证,体现了善意解释法律、严格适用法律的司法担当;张某某的申请,具有重要性、必要性、合理性,并不违反《社区矫正法》对“跨市、县”的规定;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听证结果。办案组经审查调查,全面听取听证意见,当场作出建议批准张某某申请的检察意见,理由如下: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正当理由”“跨市、县活动”“相邻”等词语并无明确解释,也无适合参考案例,故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进行理解。二是“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货车运输是张某某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应认定为“重要事务”。三是对“相邻”的理解不应局限于辖区位置的接壤,应从宽理解为空间距离的相近,张某某的申请并未明显超出“相邻”的范围。四是对“跨市、县活动”的理解,包括“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和“到其他市、县活动”。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跨市、县活动”的要求。五是同意张某某申请,可以通过微信定位、电话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不致脱管漏管。

  后续工作。2022年8月6日,射阳县院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审查张某某的申请,并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县司法局采纳了检察建议,批准了张某某的申请。鉴于此案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统一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听证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度调研,射阳县院联合县司法局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运输活动审批管理实施意见》,对从事运输类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典型意义】

  1.关注实践难题,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听证是高质效办案的重要保障。对于法律法规不明确、司法实践有争议且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难题,可以组织公开听证,让各方充分表达诉求、说明理由,由听证员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相关问题作出评判。要保证听证员全面掌握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独立、自主、充分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本案中,张某某的申请具有重要性、必要性、合理性,也存在争议性,在没有明确解释和可供参考案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公开听证,引导各方就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讨论,有效解决了实践难题。

  2.全面审查调查,围绕争议开展听证。听证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检察机关应围绕当事人的监督申请,全面审查案件,认真开展社会调查,查明听证所涉及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厘清争议焦点,为听证活动提供支撑。本案中,办案组查阅原案并实地调查,及时厘清争议焦点,引导听证活动围绕“从事大货车运输业务的社区矫正对象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可否将其活动范围扩大至地级市范围内”展开。参与听证人员围绕争议焦点各抒己见,听证员围绕争议焦点认真听、主动问、独立评,听证活动规范有序,取得了预期效果。

  3.着眼类案治理,及时巩固听证效果。听证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对于经听证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对于具有类案治理意义的个案,检察机关可以联合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解决类案问题明确标准、统一尺度。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听取听证意见,当场作出检察意见,被职能部门全部采纳。在听证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有效巩固了听证成果,实现了从“个案办理”走向“类案治理”。

  案例七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审查逮捕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职务犯罪 采纳少数意见 决定逮捕 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从案件特性、家庭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可组织检察听证,结合案件特点有针对性选任听证员,全面听取意见,切实发挥听证实效。要高度关注少数听证意见,确有价值的经充分论证可予采纳,并做好结果反馈和释法说理,以听证促公正、赢公信。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担任某银行扬州江都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融资中介业务、支付中介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人民币42万元。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明知借款人扬州某公司达不到相应贷款条件,仍安排工作人员,通过修改财务报表数据、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违法发放贷款3000万元,后该公司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未造成损失。

  王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采取留置措施。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王某家人及辩护人书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主要理由为王某家庭情况较为特殊,父亲、母亲均身患重病,女儿患癌且面临高考。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都区院”)对王某犯罪情节、家庭情况进行了综合审查和核实。对于是否决定逮捕,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涉嫌犯数罪,但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待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且家庭情况较为特殊,从人性化办案角度出发,可不予逮捕;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王某不予逮捕可能影响职务犯罪案件后续办理。为审慎处理,决定开展检察听证,全面听取意见。根据本案同时涉及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嫌疑人家庭特殊且家属情绪需要疏导等特点,检察机关从听证员库中选定3名具有社区工作经验、法律职业经历和金融从业经验的听证员,对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化解案件矛盾。会前,承办检察官向听证员提供了相关听证资料,介绍了案件情况和法律法规,明确本案听证焦点:取保候审是否有助于缓解嫌疑人家庭困境,是否存在有碍调查的可能。

  听证过程。2023年4月21日上午,听证会在江都区院检察听证室举行,主持人介绍了王某受贿数额巨大,犯数罪,具有自首、部分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王某家庭成员身体情况和女儿面临高考的特殊现状,并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阐述和说明。三名听证员分别从各自专业角度,就王某家庭实际情况、社会危险性等详细进行了提问。承办检察官深入作了解释说明:家庭方面,经调查发现,王某个人债务较多,社会关系较为复杂,近五年未负担家庭开支,所得收入均被用于还债,且平时对家庭疏于照顾,对家庭的积极作用不明显。社会危险性方面,王某归案后对受贿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另主动交代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目前已退赃13万元,社会危险性较小。

  听证结果。评议过程中,听证员讨论激烈,存在明显分歧:两名听证员考虑到王某特殊家庭情况,原则上同意对其取保候审,但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其家庭情况相关证据的搜集和审查,审慎作出处理决定,保证不会妨碍司法办案;一名听证员不同意对王某取保候审,认为王某对家庭没有明显积极作用,且其判缓刑的可能性较小,社会关系较为复杂,可能存在有碍调查的行为。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后认为,虽然多数听证员同意对王某取保候审,但少数意见也具有较高参考价值,暂不当场作出决定。听证结束后,检察长再次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听证意见进行审议。经充分讨论认为,家庭状况不能抵消王某罪责,其在押状态不影响家庭稳定,且王某判缓刑的可能性小,不捕后再羁押反而容易引起家属情绪波动,决定采纳少数听证员的意见,对王某予以逮捕。

  后续工作。2023年4月21日,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依法对王某作出逮捕决定。随后将逮捕决定告知三名听证员,并说明采纳少数意见的依据,得到听证员的一致认可。同时,该院向王某家属详细解释逮捕理由,做好心理疏导,并与所在社区、学校对接,帮助解决家庭困难,有效化解王某家属对检察机关的不满情绪。同年6月5日,检察机关以王某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同年7月24日,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经后续跟踪,王某家庭未出现不良突发状况,其女儿顺利完成学业,被某高校录取。

  【典型意义】

  (一)案件决策突出“细”,运用检察听证审慎决定。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在首次决定是否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嫌疑人家庭情况,综合评价逮捕必要性。在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前,尤其是内部存在不同意见时,要厘清案件分歧及各自依据。必要时可组织检察听证,充分阐释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拟作决定的依据,全面听取听证意见,审慎作出决定,有利于强化自我监督和精准司法,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二)听证过程突出“实”,促进检察听证实质化。在开展检察听证前,要综合案情、行业影响、家庭背景等,从听证员库中筛选性别、年龄、从业经历等方面适宜的人选,从不同角度辅助检察机关作出司法判断,同时要详细制定听证方案,提前归纳论证焦点。听证过程中,要全方位客观展示案件事实,深入解释法律依据,帮助听证员客观、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确保听证人员有效参与、听证案件有效评议。

  (三)听证结果运用突出“真”,提升检察听证公信力。听证意见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在多数听证员同意取保候审的前提下,少数听证员的不同意见也值得高度关注。听证结束后可以召开新一轮检察官联席会议,对少数意见再次进行充分评估,确有价值的可依法予以采纳。不采纳多数意见的,要及时向全体听证员反馈处理决定,充分阐明采纳理由,实现听证员意见的实效化。

  案例八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步某某信访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重复信访 四级联合听证 司法救助 息诉罢访

  【要旨】

  检察听证是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有效途径,通过公开听证一方面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形式释法说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另一方面更加公开透明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面听取听证员、信访人等各方意见,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14日,步某某向句容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被他人非法拘禁。后张某某、王某某等4人于2013年1、2月被相继抓获归案。同年5月15日,句容市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王某某、黄某某、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句容市院”)审查起诉。原案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非法拘禁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18日,句容市公安局将非法拘禁罪部分撤回,后对相关涉案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18日,步某某不服句容市公安局撤回移送起诉决定,向句容市院申请监督。句容市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支持其监督申请。自此,步某某先后68次向检察机关信访,并于2019年3月17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情况】

  听证准备。步某某反复申诉、信访长达7年,属于陈年积案,不仅其本人心力交瘁,同时也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为了彻底化解矛盾,四级检察院决定联合召开检察听证会。四级院分工负责,由最高检统筹指挥,明确听证思路和方向,省、市两级院负责方案拟定,句容市院负责具体落实。

  为了全面、深入了解步某某的信访请求,四级院检察官先后3次接待步某某,其认为自己被张某某、王某某等四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两天,应依法追究该四人的刑事责任。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步某某因长期信访,疏远了家庭,父子关系紧张,步某某长年独居在外,近年来还罹患腮腺癌,无人照料,也没有生活来源。

  为了准确回应步某某的信访请求,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原案侦查、检察卷宗及补充证据材料,并向原案承办人了解原案侦查经过和证据无法提取的原因。针对步某某因多年信访导致父子关系紧张以及生活困难的情况,一方面精准选定法律专业人员、高级心理咨询师、慈善组织人员担任听证员,参与释法说理、心理疏导、救助帮扶等工作。为了消除步某某父子间的隔阂,检察机关专门约见步某某儿子,做其思想工作,邀请其参与听证会,协助劝导步某某放下心结,回归家庭生活。

  听证过程。2022年9月8日,步某某信访案在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会,由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员额检察官主持。在主持人介绍原案案情、调查核实情况以及争议焦点后,信访人步某某及其代理律师详细陈述了信访请求和理由。针对步某某提出应当追究张某某等四人非法拘禁罪刑事责任的请求,原案侦查人员阐述了原案案发、侦查、取证经过,解释了原案证据无法提取的原因,步某某报案时只知道涉案人员叫“小范”、“小胖子”、“小王”、“江林”,无法明确人员身份,导致案件在7年后才得以侦破,到案后四人对案发时间、地点和拘禁人员等供述相互矛盾。原案承办检察官阐述了原案审查办理过程、相关证据分析认定情况,由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相关证据仍无法补充到位,无法认定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在提问环节,听证员分别从案件起因、侦破经过、证据收集过程、信访人身体和生活状况等角度向信访人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发问。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公开听证,听证员经闭门评议,一致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决定没有异议。针对步某某因长期信访导致心力交瘁和家庭关系紧张的情况,听证员现场对步某某进行心理疏导;针对步某某的身体和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建议检察机关适时对步某某开展救助帮扶。

  听证结果。听证员代表发表完听证意见后,步某某及其代理律师表示认可和感谢。步某某儿子当场劝慰其父亲放下心结,回归家庭,并承诺赡养和照顾父亲,父子二人冰释前嫌,步某某也主动递交了息诉罢访承诺书。

  后续工作。根据最高检的指示,针对步某某遭受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或者补偿,现年老患病的情况,镇江市两级检察院共同决定,为步某某申请25000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慈善总会在听证过程中了解该情况后,也为步某某申请到2000元的慈善救济金。

  【典型意义】

  1.四级检察院联合听证,推进矛盾实质性化解。该案由最高检牵头,省院主导,镇江市院靠前指挥,句容市院积极落实,严格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四级检察院能动履职,科学统筹,融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心理疏导等为一体,合力推动矛盾化解。通过听证会让信访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能解,赢得信访人信任和理解,促成信访人放下心结。

  2.科学选定合适的听证员,充分发挥听证员专业优势。检察机关结合案件类型和信访人特点,综合考虑释法说理、情绪疏导和后续帮扶等工作开展,科学选定人大代表、律师、心理咨询师、社会组织人员等专业性、关联性较强的人员担任听证员,把法理讲清、把事理讲明、把情理讲透,让检察听证真正发挥监督办案和化解矛盾的实效。

  3.延伸听证效果,做实检察听证后半篇文章。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尊重听证员意见,针对听证员提出的信访人生活困难的问题,通过精准的司法救助解决信访人的生活困难问题,让信访人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态度和温情。同时检察机关注重延伸办案触角,推动诉源治理,解决案件之外、情理之中的家庭矛盾,最终通过“公开听证+亲情感化+救助帮扶”,实质性化解了长达7年的信访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九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镇政府对“事实孤老”实施救助

  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社会救助“事实孤老” 实质性认定 听证

  【要旨】

  邀请当地群众旁听涉及基层民生保障案件的公开听证,既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对该领域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又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对民生保障政策的实质性把握,消除履职风险,还利于检察机关深入基层开展调查并集思广益,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基本案情】

  吴某某系泰州市姜堰区某镇某村67岁的独居老人,身患多种老年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配偶去世多年,独子吴小某2017年下半年外出打工后与家人失联。2019年7月9日,吴某某因生活困难向所在村委会申请社会救助。村委会及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因吴小某下落不明,无法核实吴某某家庭成员总收入,难以认定吴某某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12月7日,吴某某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小某失踪,因缺少相关证明材料,后撤回申请。2023年3月21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姜堰区院)在“大走访大落实”活动中,接到吴某某求助。经向民政部门了解,如果吴小某宣告失踪,则根据吴某某实际情况,可认定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因当事人取证能力欠缺等问题,2023年4月26日,姜堰区院决定受理支持吴某某申请宣告失踪案,并同步开展检察调查。该院向公安机关、电信运营商调取了吴小某行踪轨迹及通话记录,证明吴小某自2019年8月即未使用身份证参与社会活动。2023年5月19日,姜堰区院支持吴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小某失踪。为认定对吴某某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宣告失踪公告期间临时救助的必要性,优化“事实孤老”救助工作,姜堰区院决定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检察人员对吴某某身体、经济状况进行了取证固证。为便利吴某某参会,方便左邻右舍基层群众旁听,检察机关决定将公开听证地点设立在吴某某居所附近的村小卖部。考虑到争议焦点为相对专业的社会救助问题,检察机关抽选了3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基层经验的听证员。召开听证预备会议,由案件承办人介绍基本案情、听证核心焦点问题,以及社会救助、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法律政策规定。听证会邀请了民政局、司法局代表列席听证会,并欢迎村民现场旁听。

  听证过程。2023年5月17日,听证会正式开始,主持人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姜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陈述了对吴某某法律援助情况;姜堰区民政局讲解了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等法律政策规定;吴某某所在村支部书记对吴某某生活现状及村委会相关履职情况进行了说明。最后,吴某某提出恳请相关部门给予帮扶的请求。

  听证员围绕吴某某有一子的情况下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吴某某在宣告失踪公告期是否有临时救助的必要,以及如何解决“事实孤老”群体救助难题进行了提问,各方作了回应。一名听证员提出,儿子吴小某应当赡养父亲吴某某,仅因儿子下落不明即给予吴某某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从而将吴小某的赡养义务甩给了政府,容易引发错误示范效应。检察机关回应认为,现已查明吴小某处于失踪状态,儿子失踪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吴某某承担,吴某某事实上无人赡养,与一般孤寡老人并无区别,其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顿,应获得社会救助。一名听证员要求民政局进一步介绍“最低生活保障”与“临时救助”的区别。民政局工作人员阐明了临时救助的应急性、补充性和过渡性特征。一名听证员因旁听群众提出基层还有类似吴某某这样的“事实孤老”存在,询问检察机关处理意见。检察机关发表意见认为,根据群众反映,当前还存在再婚家庭离异后继子女无赡养义务,身份证件管理不严致名下有他人资产等形式上不符合孤寡老人救助认定条件,但事实上确为无人赡养且生活困顿的老人,检察机关将开展专项检察调查,督促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主持人征求现场村民意见,绝大部分村民对吴某某等“事实孤老”遭遇表示同情,建议政府给予救助。

  听证结果。听证员独立评议后复会,依次发表意见。听证员认为:关注孤寡老人和低收入人群是全社会责任。形式要件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但事实上确属无人赡养的“事实孤老”,检察机关可以就吴某某属于“事实孤老”应予以救助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鉴于宣告失踪并认定“事实孤老”需要时日,民政部门可以开展临时救助;基层组织与检察机关应通力协作,分别加强线索搜集和检察调查,合力破解“事实孤老”救助问题。

  会议结束后,村委会及时协助吴某某申请临时救助;法院裁定吴小某失踪后,民政部门对吴某某启动了最低生活保障救助。2023年6月24日,姜堰区院针对“事实孤老”的救助问题向该区某镇政府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后续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该镇政府迅速开展行动。2023年8月24日,该镇政府回复,在深入开展困难群众排查行动中,新排查子女失联无人赡养可纳入贫困家庭4户;新增15户17人纳入低保;进行低保扩围新增重残单人低保22人。

  【典型意义】

  1.公开听证与信息公开相结合,提升社会救助工作与检察决策公信力。社会救助关乎民生民利,关注度、敏感度高。检察机关针对群众对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方式的质疑,用公开听证的方式,方便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现场拿出证据依据,解答群众代表疑问,提升群众参与度,让群众看清依据、明白过程、理解结果,以公开赢公信。

  2.公开听证与促进履职相结合,化解行政机关履职疑虑与压力。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现场示证释法解疑答惑,听取民声民意,与行政部门一道研究完善履职依据及机制,消除履职难点、堵点,征求多数群众的看法与意愿,帮助行政机关消除调整政策实施思路时的疑虑,缓解和消除行政机关履职压力与风险,促进行政部门对救助标准作实质性把握,防止机械履职、片面履职。

  3.公开听证与检察调研相结合,推进检察溯源治理。“知屋漏者在宇下”。通过到乡村街道、田间地头现场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收集法律监督问题线索,落实落细检察工作举措,推进相关问题在基层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发挥基层线索排查与检察调查良性协作作用,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事实孤老”等民生民利问题。

  案例十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错误登记身份信息

  行政违法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互换身份 行政违法 远程听证 检察长主持

  【要旨】

  刑事申诉案件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作为,通过公开听证,搭建沟通交流平台,让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更加了解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法律依据,以便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现场听证的当事人,可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与检察听证,确保听证公开公正。检察机关在组织公开听证过程中,应充分调查、听取各方意见,推动实质性解决问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汤某甲(1984年9月29日生)、汤某乙(1986年11月25日生)二人系兄弟关系。弟弟汤某乙因年龄不够,在2006年1月9日,用哥哥汤某甲的身份证从公安机关申领了驾驶证(准驾车型B2)。2006年12月1日,哥哥汤某甲又用弟弟汤某乙的身份证申领了驾驶证(准驾车型C1);2006年10月7日,哥哥汤某甲与张某某登记结婚。2007年2月28日,汤某甲和汤某乙二人故意隐瞒,二人均用自己头像、对方的姓名等信息,互换身份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未严格审查。2008年4月14日,汤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判决书上载明的被告人姓名为汤某乙。同时,汤某乙在2019年3月27日协议离婚,但在离婚财产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执行对象身份信息错误的问题。2023年1月16日,汤某乙向沭阳县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请求撤销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判决书。因互换身份证,给当事人双方生活及行政、司法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困扰,为解决上述问题,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沭阳县院”)依法启动行政违法监督程序,恢复当事人正常生活,畅通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流程。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充分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先后从法院、公安机关、民政机关、汤某甲(因危险驾驶罪)服刑地的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询问了相关当事人和证人,委托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对在当地看守所的汤某甲进行询问调查。委托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汤某甲、汤某乙的笔迹进行鉴定,进一步确定二人身份。二是准确界定听证焦点。结合案件事实,确定将“是否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更正汤某甲、汤某乙二人错误登记的身份信息”作为听证焦点。三是科学制定听证方案。考虑到汤某乙在外地务工,且听证会涉及多方,决定采用“远程听证”的方式,将会场设在沭阳县院听证室,邀请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人民监督员身份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社会阅历的三名听证员参与听证,汤某乙以远程视频的方式接入听证室。

  公开听证。2023年5月19日下午,沭阳县院召开公安机关错误登记身份信息的公开听证会。由检察长担任主持人,3名听证员现场出席听证会,公安机关经办部门负责人、汤某乙通过远程视频参加听证。听证会上,三名听证员现场进行提问,并通过远程视频询问了汤某乙有关情况。公安机关表示,在办理时身份证未认真审核相对人的信息,导致错误办理身份证,应予以纠正,同时,汤某甲、汤某乙二人冒用对方身份办理身份证,属于骗领身份证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汤某乙表示,已认识自身行为的错误,希望公安机关更正错误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接受处罚。随后,听证员在评议室进行独立评议,并依次发表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身份证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身份证的不当使用,影响正常生活和社会管理;本案当事人故意冒用身份信息,骗取身份证,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在核实身份的时候,虽然因当事人的故意隐瞒,但仍然存在审查不细不实的过错,应当予以纠正。

  听证结果。因刑事申诉案件等关联案件的解决需要以身份信息的更正为前提,否则无法推动相关刑事、民事判决改判,因此,沭阳县院充分听取并采纳听证员的意见,认为应当对该案错误登记的身份信息予以更正。2023年5月23日,沭阳县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汤某甲、汤某乙错误登记的身份证登记项目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后续工作。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进一步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2023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将汤某甲、汤某乙的身份证信息予以更正,并制发了新的二代身份证。同时,针对汤某甲、汤某乙故意冒用身份信息骗取身份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对汤某甲、汤某乙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冒用的身份证件予以收缴。目前,该案关联的刑事、民事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1.充分调查核实,保障听证效果。互换身份问题的解决,其关键是对双方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固定。在前期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采取查阅卷宗、实地走访、委托询问、笔迹鉴定等多种方式进行了详细调查取证,核实了关键证据,查清当事人真实身份,全面掌握了案内案外情况。在坚实的调查基础上,公开听证得以顺利开展,推动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厘清责任关系,助力问题解决。本案客观上系当事人的故意隐瞒行为,导致公安机关核发身份证发生审查过错,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出示了调查核实的新证据,厘清了案件事实,引导各方充分发表意见,进而明确了当事人和公安机关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搭建了解决问题的平台,形成了“直面问题、共商解决、释法说理”的良性互动。

  3.“现场+视频”结合,提高司法效率。视频听证既是便民利民的实际举措,也是智慧检务的积极探索,让检察服务更加便捷。本案当事人远在外地,无法到现场参加听证,检察机关采取“现场+视频”相结合的听证模式,保障了异地当事人在“零跑腿”的情况下参与听证的权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体现了检察机关“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办案理念,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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