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柱:依法保障执业权利 切实规范执业行为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这次会议是经党中央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这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研究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发挥好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会前,中央政法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法部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作了修订,起草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一并提交这次会议讨论,请大家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党高度重视律师工作,支持律师队伍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就探索建立人民律师制度。1950年,刘少奇同志指出,旧的律师制度主要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旧律师专以个人的金钱收入为主要目的,我们要建设新的、为大多数人民服务的人民律师制度。改革开放后,我们肃清“左”的思想影响,律师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搞现代化建设要有3个30万,即30万注册会计师、30万税务师、30万律师。1996年,我国颁布了律师法,对律师的性质、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促进了律师事业快速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改革完善律师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求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完善执业保障机制,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为新形势下律师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懈努力,我国律师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一是律师队伍不断壮大。近几年,全国律师队伍以每年2万名的速度增长,去年底达到27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达到2万多家。律师队伍思想政治、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加强,服务能力明显提高。目前,全国有党员律师7.4万名,1445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4033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二是律师作用有效发挥。广大律师积极履行刑事辩护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职责,认真办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事务,已经成为促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国律师每年办理诉讼案件2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近100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6万多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230多万件次,担任法律顾问50多万家。军队和武警部队律师围绕实现强军目标,积极开展法律服务,有效维护了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律师制度日趋完善。通过实施律师法,形成了合伙所、个人所、国资所并存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开展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完善了律师队伍结构。出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行业规范,形成了覆盖律师执业活动的律师管理制度体系。四是全社会对律师作用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扶持律师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人民群众遇到法律问题,找律师咨询、代理开始成为习惯。律师事业在不断发展的实践中,涌现了一大批优秀律师和优秀律师事务所。比如,长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致力于未成年人和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佟丽华律师,扎根贫困山区30年、为乡亲们带去法律阳光的赵春芳律师,舍弃大城市优裕工作和生活条件、毅然选择扎根西部做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马兰律师等,都是其中优秀代表。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在此,我受习近平总书记委托,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律师致以诚挚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当前,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正在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律师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从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看,随着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在全球范围内加速流动,各国之间经济贸易、人员往来不断增多,国际法律服务业进一步扩大。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深入实施,涉外法律事务不断增多,迫切需要一大批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但目前,全国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不到3000名,能够办理“双反双保”业务的律师不到50名,能够在WTO上诉机构独立办理业务的律师只有数名。
——从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看,无论是增长速度换挡、发展方式转变,还是经济结构调整、增长动力转换,都会有新的法律服务需求。而且,加快发展包括法律服务业在内的现代服务业,也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这就需要律师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转变法律服务方式,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从实践看,法律服务需求增长与供给不足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850多万件民商事案件中,有律师代理的不到200万件。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还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近年来,不少地方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组织律师进村(社区),不仅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而且做好基层组织依法管理的法律顾问,收到了很好效果。湖北省组织律师进村(社区)以来,一些村(社区)信访案件下降60%以上。这说明,律师在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广阔的空间。
——从社会发展新特征看,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易发多发,迫切需要广大律师运用法律专长,为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近年来,吉林省保民律师事务所依托吉林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先后受理信访案件425起,结案319起,使2812名群众息访。这告诉我们,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上可以发挥很大作用。最近,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为广大律师在这方面发挥好作用创造了条件。
——从依法治国新要求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要求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律师事业描绘了新的发展前景。加强宪法实施、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律师发挥自身优势,推动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更多律师参与其中,促进政府提高依法决策水平;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律师履行好辩护、代理职责,帮助司法机关全面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更多律师参与普法工作,促进全社会增强厉行法治的自觉性。
总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律师职业大有作为。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积极作用。希望广大律师站在时代进步的前列,发挥好熟悉现行法律规定的专业优势、相对客观处理法律事务的职业优势、立足经济社会生活的实践优势,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积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这种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决定了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扮演好各自角色的同时,要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构建新型关系。目前,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关系总体上是健康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职业偏见,潜意识地认为律师是挑刺、搅局的,不尊重甚至歧视律师;有的律师对司法人员也不尊重甚至诋毁、谩骂;有的司法人员和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吃喝请托,甚至违法交易、大搞利益输送等,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人员和律师关系上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地说,构建两者之间新型关系的主动权在政法机关。希望各级政法机关积极主动地研究采取措施,推动司法人员和律师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第一,司法人员和律师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正如模范法官邹碧华同志所说的,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邹碧华同志殉职后,社会各界包括广大律师反响强烈,纷纷进行悼念,主要原因就是他不仅忠诚、敬业,一心为民、公正司法,而且尊重、善待律师。他在担任长宁区法院院长时就制定了《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生前最后一次演讲、最后一条微信也留给了律师,用实际行动赢得了律师的爱戴。广大司法人员要向邹碧华同志学习,率先放下“官”的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不能嘲讽、训斥他们,不能对他们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随意打断或制止,不能对他们提出的正当申请、合理意见置之不理,不能对他们采取歧视性安检等措施。同时,律师要自觉维护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自觉遵守司法秩序,不能不服从司法机关的正常安排,不能不服从司法人员对自己违规行为的劝阻,更不能诋毁、谩骂甚至侮辱、诽谤司法人员。这也是世界各国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的普遍要求。
第二,司法人员和律师要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司法人员和律师看问题、辨是非的角度不尽相同,各有优势,也各有局限。只有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才能使看问题更加客观、全面,形成的意见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接近实际情况。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看,司法人员和律师按照程序公正原则,开展“论证性对话”,是防止司法主观任意性的良好机制。只要司法人员和律师都秉持职业良知,依据事实和法律办事,就能够达到全面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首先,司法人员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促进司法公正。律师依法在诉讼每一个环节上较真、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有利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更符合事情的本来面目,从而少犯错误,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也表明,如果不发挥好律师的作用,无视律师的合理意见,错案发生几率就会上升。据有关方面对近几年纠正的历史上一些冤假错案进行分析,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监督不力,庭审阶段不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等,是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这值得我们深思,需要进一步从理念、制度上研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充分听取、认真采纳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制度机制等,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律师也要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了解当事人真实情况的优势,提出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越接近事实真相,发表的法律适用意见越接近法律原意,就越有利于司法公正。实际上,司法人员与律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过程,就是双方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统一认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
第三,司法人员和律师要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司法人员和律师职业的天然联系,决定了两者之间既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也不能搞庸俗关系学,更不能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违法交易、搞利益输送。最近,中央纪委对奚晓明进行立案调查。作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奚晓明却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这是司法界的耻辱。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法官同律师的接触作出严格限制,严禁法官和律师私下会见,甚至要求法官和律师不能共同出入酒店。我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司法人员、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希望司法人员和律师进一步重品行、讲操守、守规矩,坚守做人、处事、交友的底线,自觉做法律和正义的守护者。同时,要在合法、正当前提下加强沟通交流,消除猜忌隔阂,增进理解认同,达到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这方面,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设置接待、听取律师意见的专门场所,有利于密切司法人员和律师的关系,也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值得借鉴推广。
积极推动司法人员和律师构建新型关系,关键要在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上下功夫。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都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和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为构建新型关系提供制度保障。要发挥好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警察协会和律师协会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业务交流、专题研讨、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努力在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要建立从优秀律师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律师进入司法队伍的通道,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对法律职业认同,激发司法队伍活力。要邀请广大律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讨论、项目论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律师积极建言献策,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
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来看,律师与当事人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其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近年来,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执业环境不断改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充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尚未根本解决,又出现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问题。各级政法机关要从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深入查找、解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重要的是把法律已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对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和庭审中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客观地说,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律师这些执业权利的保障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问题,反映比较多的是,有的民警不能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甚至以未预约会见或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的检察官随意解释和扩大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有的法官随意打断甚至制止律师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等。针对这些问题,最近,中央政法单位将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法机关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文件,进一步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好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党委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这些规定落到实处。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机制,明确、落实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当前,要在教育司法人员耐心倾听律师意见的同时,抓紧建立健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侦查阶段,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侦查机关要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审查起诉阶段,对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等意见的,检察机关要认真审查核实,并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及其理由作出说明。审判阶段,法官要懂得事不辩不清、理不辩不明的道理,对律师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要充分尊重,不能随意打断。如果律师的发言确实与其所代理的案件无关,需要打断的,也要使用平和语气予以提示。同时,法官要在裁判文书中列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并对是否采纳及其理由加以说明。这样,才能把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落到实处,以促进司法公正。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还要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服务。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条件。近年来,一些地方建立律师诉讼服务网络平台、设立律师反映问题热线电话、设置律师专用停车位等,极大方便了律师,赢得了普遍好评。比如,上海市政法机关通过开通网上阅卷,每年可为律师节省60万小时的工作时间、减少10万次车辆往返。政法各单位要总结推广这些好做法,建立和改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和律师会见室、阅卷室、休息室、专门通道等接待服务设施,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等事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上预约、自助查询、电子卷宗、网上阅卷、视频开庭等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探索推行律师网上立案、办案,既为律师提供便利,又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重要屏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建立完善救济机制,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政法各单位要进一步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等渠道,及时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检察机关要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确定专门机构处理律师申诉、控告,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事件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该反映的反映、该协调的协调。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威胁、侮辱、报复、人身伤害的,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对律师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律师协会作为广大律师的“娘家”,既要加强日常服务管理,又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主动作为,做到哪里的律师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哪里的律师协会就率先站出来。这样,才能赢得广大律师的信任,真正成为律师之家。
针对现有法律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充分问题,我们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结合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动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规定,破除制约律师作用充分发挥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使律师执业权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进步而逐步完善发展。
四、加强律师执业的规范和管理,在全社会树立律师队伍依法执业的良好形象
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而且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这也是世界各国律师职业伦理普遍标准高、执业纪律严的根本原因所在。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律师执业是好的,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极少数律师思想观念不端正,执业行为不规范,有的甚至违法违规执业,严重损害律师队伍的形象,影响律师事业健康发展。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强调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一要遵守宪法法律。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要从内心深处信仰法治,做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律师要自觉拥护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执业的基本要求,不能发表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不能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活动,不能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手段解决争议。二要忠于事实真相。以事实为根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要坚持用事实说话、以证据服人,不能歪曲事实、伪造证据,更不能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三要严守执业纪律。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执业纪律是律师职业的底线和红线。律师要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不能闹庭罢庭,妨碍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要严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能泄露当事人隐私。四要坚持谨言慎行。由职业特点所决定,律师的言论对社会的是非对错标准有较大影响。这也是许多国家都把谨言慎行作为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的原因所在。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能进行误导性宣传、评论,更不能肆意炒作案件,搞“舆论审判”。上述要求,是律师执业必须坚守的底线。最近,司法部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广大律师意见基础上,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对律师执业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律师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正式颁布后,希望广大律师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到依法诚信公正执业。
严肃查处极少数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整个律师行业声誉、维护广大律师整体利益、为广大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的必然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都规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比如,美国2011年就有5916名律师受到惩戒,其中1046名律师被取消律师资格。我们要敢抓敢管、会抓会管,提高规范和管理律师执业的能力水平。要把功夫下在平时,健全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对刚刚露头的小毛病,要早打预防针。这方面,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决不能捂着护着、养痈遗患。律师协会要履行好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及时受理对律师的投诉、举报,并对有关违规行为予以惩戒。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好行政管理职能,严肃查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建立异地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和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掌握好监督管理工作主动权。
前不久,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周世锋等人纠集无业游民,肆意干扰司法,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支持。周世锋等人频频插手炒作司法案件,在法庭内罔顾法律事实,当庭侮辱法官,大闹法庭,制造事端;在法庭外组织专业访民,打横幅、拉标语、高声叫骂,甚至为法院院长设灵堂,制造轰动效应;在网上兴风作浪,煽动不明真相的网民“人肉搜索”主审法官,发布诬告、“投诉”的帖子,进行“围剿”。他们的犯罪行为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亵渎法律,如果任其蔓延下去,不依法惩处,还有什么法制的尊严、司法的权威、社会的公平正义可言。依法查办周世锋案对外公布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对律师队伍中极少数害群之马的依法处理说成是对整个律师队伍的打击,这完全是颠倒是非、不符合事实。大家都知道,律师身份不是践踏法治的“护身符”,任何国家都不会因为有的人有律师身份就允许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是法治国家,没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任何人只要触犯法律,都应受到法律追究,律师也不例外。对律师队伍中极少数害群之马的依法处理,彰显了我们党依法治国的决心,维护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五、切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新形势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最根本的是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希望广大律师一要提高政治素质。无论在哪个国家,律师都要拥护本国宪法。我国已经建立了律师宣誓制度。广大律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二要提高专业水平。现在,法律规定更新快,新的法律问题多。广大律师要做酷爱学习、毕生读书的人,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辩护、代理能力,努力成为法律服务的行家里手。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国家律师学院建设的投入,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律师办理刑事辩护、金融证券保险、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培养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业务的高素质律师人才队伍。要有计划地将优秀律师推荐到国际组织担任职务,增强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三要提高职业操守。良好的职业操守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世界各国都要求律师陶冶个人情操,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做社会表率。广大律师要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依法诚信公正执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做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司法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交这次会议讨论。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抓住制约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以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重点,加大改革力度,完善律师法等法律制度,为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大对城乡、区域律师资源统筹力度,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要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对新执业的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可以研究探索分级出庭制度。研究完善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税收政策,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进一步拓展律师服务领域,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自律“两结合”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是我国的特色和优势,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体制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研究把握律师工作规律,积极推进律师事业改革发展。要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要从思想政治上关心、工作生活上关爱广大律师,多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要坚持保障执业权利和规范执业行为并重,提高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支持、指导律师协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业自律组织,要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履行好促进行业建设、指导业务发展、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监督等职责。这方面,既要真诚关心律师,认真倾听呼声,满腔热情服务,又要健全行业自律规范体系,加强行风建设,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
能否充分发挥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衡量一个地方法治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之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法律服务业,把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推动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要关心、支持律师队伍建设,推荐优秀律师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他们成长进步创造条件。要加大对律师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表彰优秀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激励广大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建功立业。
律师事业是一项正在发展、充满希望的事业,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大局。我们坚信,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有广大律师拼搏进取、探索实践,律师事业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本文是孟建柱同志2015年8月20日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载《长安》杂志2015年第9期)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gcdt/201509/t20150916_16790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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