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牢固树立改革大局观 切实担起改革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7月23日下午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上讲话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学习贯彻孟建柱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改革大局观,切实担负起改革的主体责任,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确保中央部署的各项司法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曹建明指出,要坚持标准、从严控制,坚定不移推进检察官员额制。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是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检察官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要严格员额比例,科学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必须按照中央要求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并从严掌握。检察官员额必须配置在业务部门,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应当在司法一线办案。要以案件数量为参照,统筹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业务部门的实际状况,做到以“案”定员,并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要严格程序标准,择优选任员额内检察官。各地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入额标准和考试考核办法,统筹考虑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依托办案业绩,将办案数量多、办案质量好的优秀业务骨干选入员额。要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问题,在员额使用上留有余地,让年轻人有希望。领导干部进入员额,必须严格条件和程序,依照当地统一的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符合条件入额的,必须在司法一线亲自办案。要注重发挥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作用,现有检察官进入员额,应当经过遴选委员会审核。遴选委员会在人员组成上要体现广泛代表性、权威性;在运行规则和程序上要体现透明度和公信力;在职责定位上要体现专业把关的性质,并与现有检察官管理的组织程序和法律程序相衔接。
曹建明强调,要紧紧抓住完善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健全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要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形式,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职责权限,在坚持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的上级领导下级、检察长领导检察院工作的基本原则前提下,考虑不同层级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权力清单,做到符合实际、科学有效。要进一步健全检察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既要完善办案各环节之间、办案组织之间、办案组织内部的制约机制,特别是注意协调好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职权与检察一体化的关系;又要继续深化司法办案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法院的制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外部监督制约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司法责任体系,合理确定司法责任承担的主体,科学认定应当承担的司法责任,真正把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健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把严肃追责与保护干部、调动工作积极性结合起来。
曹建明指出,要以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推动建立与行政职级脱钩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以检察官职务序列等级为依据,统筹建立检察官工资制度。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央要求,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选好配强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认真执行中央确定的预算体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可操作的具体预算管理方式。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各项检察职能之间的关系,稳步推行内设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检察组织结构,既要促进机构扁平化又要促进办案专业化,既要适当去行政化又要强化司法管理,既要讲配合又要讲制约。
曹建明强调,当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都已明确,如何按照中央要求,打赢这场改革攻坚战,是全国检察机关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检察长要有高度的政治自觉、强烈的责任担当、扎实的工作作风,全力以赴抓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同时要统筹推进中央部署的其他各项重要改革任务,特别是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已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重要司法改革文件,切实担负起领导和推进改革的责任,确保各项改革落地生根、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实效。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gcdt/201507/t20150727_16470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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