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美丽青海建设”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10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青海省检察机关始终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检察工作的优先方向,以检察履职服务“美丽青海建设”。2023年,共办理生态环境类案件2216件,通过办案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67处,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75公里,督促保护被污染的土壤680亩,督促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2364.9亩,督促恢复被非法开垦和占用的草原15812.5亩,督促修复被损毁的湿地30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53534.3吨,督促关停和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违法养殖场32家,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和治理恢复费用99.5万元。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服务国家公园建设、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污染攻坚战、水环境治理等多个方面,以检察履职助推美丽青海建设。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
1.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小水电站生态保护措施不力威胁鱼类生存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海西州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企业扬尘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3.海南州人民检察院督促推动水电站拆除环境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
4.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饮用水水库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小水电站生态保护措施不力威胁鱼类生存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通县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交办的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青海省一些地方存在小水电站清理整改不严不实、生态流量监管流于形式、部分河流连通性受到阻隔等问题、影响河流生态系统健康”的问题线索初步核查后,发现大通县俄博图、纳拉滩水电站存在生态保护措施不力,未建设过鱼设施导致出现河水缩减、脱水、影响鱼类洄游等问题,整改进程缓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2月28日,大通县检察院经初查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调取资料等方式查明,俄博图、纳拉滩水电站均位于北川河重要的支流——宝库河上,宝库河鱼类种群丰富,俄博图、纳拉滩水电站一直未按要求开展建设过鱼设施、完善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实施增殖放流等整改工作,阻断了鱼类产卵繁殖洄游的通道,严重影响流域内鱼类生存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2024年4月,大通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水电开发公司及时完善俄博图、纳拉滩水电站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邀请渔业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分析水电站对鱼类阻隔程度,并进行第三方水生生物监测,落实过鱼设施,实现增殖放流;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健全完善生态基流公示牌、各类台账推动问题整改。经整改,俄博图、纳拉滩水电站已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已备案,过鱼设施已全部建设完成,并委托第三方开展了三次水质检测,检测浓度值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经大通县检察院现场核查,2座水电站已全部完成生态基流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接入监管平台,实现生态流量实时监控,确保生态流量足额、稳定泄放。
2024年6月5日,大通县检察院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在宝库河水域俄博图、纳拉滩段开展鱼类增殖放流活动,放流花斑裸鲤8000余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大通县自然资源丰富,水资源总量为6.71亿立方米,贯穿大通的北川河水系是西宁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河道上建设的水电站等水利设施为当地电力供应、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涉案地水电站建设是否符合环保标准,对当地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检察机关在推动小水电站问题整改中,准确把握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在前期整改推动不利的情况下,强化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同协作,依据地方实际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整改,在保障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水生生物生存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绿色健康发展协同推进。
案例二
海西州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企业扬尘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青海某锂业有限公司在德令哈工业园综合产业区施工期间因工程开挖造成砂石堆积,建筑面积约开挖316666.67平方米,沙土堆积约占用场地30000平方米,且存在防尘网覆盖、洒水、防尘网破损更换等措施采取的不及时,导致厂区内出现扬尘的情况,扬尘污染问题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海西州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德令哈市检察院)在开展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经初步调查于2023年8月30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调取有关工程审批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大面积建筑土方、工程土渣,长期未清运,且未采取降尘措施的问题。
2023年9月,德令哈市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部门对青海某某锂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问题进行整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要求涉案企业全面整改。为确保整改成效,德令哈市检察院会同工业园、城市综合执法局召开现场办公会分析问题,制定计划推动问题整改。目前,涉案企业针对因地基开挖造成土方堆积引发扬尘问题,采用毡盖方式进行降尘。先后采购1300卷防尘布,对园区内挖掘堆积的废料及土堆进行遮盖,自去年来,先后累计遮盖土方面积为312000平方米,并安排专人每天负责建筑工地的洒水和清扫工作,确保常态化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避免扬尘污染问题再次发生,建筑工地附近扬尘弥漫情况得到明显改善,公益受损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同时,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德令哈市工业园区内部分企业存在的环保措施不到位问题,制定实行“一问题一措施”“一企一策”整改措施,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聘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定期对园区环境质量跟踪监测,确保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等结果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针对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及时下达安全整改通知单,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施工达到“六个百分百”。
【典型意义】
海西州位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气候干燥、土壤疏松、区域风大等自然因素和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等人为因素影响,导致扬尘污染问题突出,成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中。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涉案企业防尘措施不到位造成大气污染问题,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责令涉案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常态化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推动辖区内生态保护和环境综合治理,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法治保障。
案例三
海南州人民检察院督促推动水电站拆除环境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海南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南州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主管部门虽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对海南州贵德县尕让乡尕让河10公里河段内分布的7座引水式小水电站进行了全部拆除,但原址生态修复工作未开展,原有的灌溉替代措施未落实,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3月28日,海南州检察院立案审查,通过现场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向行政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等方式查明,尕让河流域7座小水电站正在拆除,届时尕让河生态流量将得到有效保障,河流连通性显著改善,基本消除小水电站开发的不利影响。但贵德县人民政府在贵德县小水电站影响河流生态系统健康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要求,退出类电站原则上拆除拦河闸坝等挡水建筑物和发电设施,恢复河流连通性,实施生态修复(旧址拆除复垦)项目,落实好电站原有灌溉功能替代措施。现7座水电站拆除等整改工作确已完成,但原址生态修复和原有的灌溉替代措施等整改工作尚未落实。
2024年4月1日,海南州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部门对拆除后的7座小水电站旧址实施生态修复和原有灌溉替代措施。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主管部门关积极履职,制定《贵德县小水电站拆除生态恢复项目(尕让河)实施方案》全面推动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资金50余万实施灌溉替代措施,并对原有灌溉措施进行了维护。
目前7座小水电站拆除工作全部通过验收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拆除的水电站周围已完成补植复绿工作,渠道运行正常,基本满足尕让乡各村耕地、林地灌溉需求。
【典型意义】
尕让河作为黄河一级支流,是黄河青海流域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河道内水电站开发生态保护不力,严重影响了黄河青海流域生态系统健康。检察机关坚持生态优先原则,依法能动履职,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整改情况全过程监督,针对水电站拆除后原址生态修复及原有的灌溉替代措施未落实问题,以“补植复绿+恢复灌溉措施”为切入点,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为推动流域生态修复和保障尕让乡农田灌溉需求起到了积极助推作用,为维护黄河青海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
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间,李某某、张某某多次在位于果洛州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头鄂陵湖区域内非法捕捞,并将捕捞的野生渔获物花斑裸鲤4800余公斤运销至田某某、蒋某某处,由田某某分别销赃给薛某某、赵某某等15人。经查,田某某藏匿野生渔获物的冷库中混有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李某某、张某某等19人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对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区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4月23日,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江源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该案立案调查并发布公告,及时进行物种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工作,同时委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对非法捕捞行为所造成的黄河源头生态环境影响及损害作出科学、准确的价值量化评估。
2023年8月31日,三江源检察院对本案19名被告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合计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983190.44元。宣判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2024年4月16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定。
个案办理终结后,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在黄河源头玛多县针对此案件召开综合分析会,邀请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黄河源区管委会、三江源国家公园森林公安局黄河源区扎陵湖——鄂陵湖保护分区派出所、果洛州检察院、玛多县检察院参加会议,深刻剖析本案背后存在的行政监管问题,同时玛多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切实推动诉源治理。
【典型意义】
扎陵湖、鄂陵湖作为黄河源头两大天然湖泊、两大重要水系和两处国际重要湿地,是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与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被列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维持高原珍稀鱼类种群数量和物种多样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中,不法分子在黄河源头鄂陵湖非法大量捕捞水产品,严重危害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通过综合履职、委托鉴定等方式,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公益损害侵权责任,并以办案为契机,针对行政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动诉源治理,为服务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案例五
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饮用水水库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民和县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称,民和县古鄯镇古鄯水库(水源地)上游引水渠存在污水侵入问题,引水渠内黑臭水体向古鄯水库流入,可能对集灌溉和人饮一体化供水综合性的古鄯水库造成水污染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民和县检察院立案后调查发现,古鄯水库引水渠上游至水库约1.5公里引水渠存在污水排放问题,因古鄯镇地埋式污水处理站污水管网长期使用,年久失修断裂,且2022年8、9月份大量雨水和城镇污水灌入致污水外泄至古鄯水库上游引水渠。古鄯水库系民和县主要水源地,供给民和县总堡、隆治、马场垣、3乡7个行政村及民和工业园区2471户、26000余人饮用水,水库污染直接影响当地群众饮水安全。
2022年10月19日,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进一步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同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三个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对古鄯水库引水渠上下游坝坡进行整修及清淤,协调相关部门对断裂污水管网进行修复,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保障古鄯水库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损坏渠道的抢修维护工作,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对引水渠上下游坝坡进行整修及清淤,对断裂污水管网进行修复,对破裂的管网进行重新改线修建,并对冲毁的树木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赔偿。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各项整改措施均已落实到位,同时主管行政机关建立了全覆盖排查机制,通过日常监管、节假日巡查、夜查、在线监测等方式,加大水环境监管力度,防止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典型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滋润万物,哺育生命,水源地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质安全关乎民生福祉。检察机关对于一个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事件存在多个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的,积极履行监督职责,针对行政机关不同职责分别提出检察建议,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统一相关行政部门、地方政府思想,形成合力共同依法促进水源地环境治理,以检察履职最大限度地避免环境污染问题发生,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wwwjcys/6083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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