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原本本学条例 | 防止公共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 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五种情形,分别是: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党的二十大指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通常发生在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审批环节多的领域,以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一些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的背后,还隐藏着腐败问题。党员、干部要严格规范履职,防止公共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切实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10/t20241011_85924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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