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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巧化案件和解难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功化解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因行车产生纠纷,双方互殴过程中,付某将王某鼻子打伤。付某主动投案后,表达愿意赔偿损失、希望能被从宽处理的意愿,但经调解,王某坚持明显不合理的赔偿诉求,双方无法达成和解。为此,检察官向双方释明赔偿保证金制度,并对金额作出测算,在检察官的引导下,付某将赔偿款足额缴纳至苏州公证处提存账户,王某也意识到此前要求并不合理,愿意接受该笔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今年6月,虎丘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苏州公证处签订该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故暂未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取得谅解,但认罪认罚且自愿履行赔偿义务,并在公证处缴存足额的赔偿保证金,司法机关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据悉,意见还涵盖适用范围、条件、提存程序等内容,明确适用诉讼全流程。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10/t20241012_16678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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