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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检察:多点发力助推“检察护企”见行见效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司法保护,持续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坚持一体主动综合履职,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展示“护企三件套”。

  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办理涉企案件审查逮捕5件13人、审查起诉6件7人,将专项行动各项具体举措融入“四大检察”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努力做好惠企政策的“传声筒”、助企发展的“贴心人”,搭建好检企畅通的“连心桥”,为促进县域企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与县工商联联合召开“检察服务心贴心 安商暖企护发展”主题调研座谈会暨以案释法宣讲会,共建检企联络站,主动问需于企,并为企业发放“护企三件套”宣传手册,拍摄、发布相关短视频,扩大“检察护企”影响力、知晓率,加强与企业沟通交流,共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措施。

  依托“违法销售医疗器械公益诉讼线索研判监督模型”,提升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质效,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对眼科医疗器械的专项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眼镜店、药店在网络平台合法合规经营,保障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落实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发挥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辖区5家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走访,引导辖区养老机构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助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护航老年人幸福晚年。

  

  某企业负责人向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赠送锦旗,向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权犯罪、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表达感谢。

  聚焦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在微信公众号开设“检察护企·典型案例”专栏,发布办理的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经营。

  深入辖区快递公司、二手车市场、银行等地,开展“订单式”普法,破解各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中的痛点难点问题,让企业发展更加安全、更有底气、更多保障。

  检察护企 · 典型案例

  ①

  陈某某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概况】

  A公司系经营枸杞干果、枸杞原浆的产品销售企业,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等6人系A公司销售人员,陈某某任销售部负责人,负责品牌销售事宜。陈某某、吴某某通过组织、拉拢他人利用各自掌握的A公司客户信息与全国各地多家同类公司开展枸杞干果、枸杞原浆销售业务获利;在陈某某、吴某某离职后,仍与在职的孙某某合谋继续利用A公司客户资源谋取私利,侵害A公司利益。经查明,6名被告人在入职前均与A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协议,利用的客户公司信息属于A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非公知信息,在侵权期间,A公司销售毛利减少415万余元,6名被告人非法获利199万余元。案发后,6名被告人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406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6名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违法所得12万元至68万元不等的罚金。

  【检察官提示】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旦秘密泄露,会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内容庞杂、专业性强、犯罪手段隐蔽,就涉案行为的性质、企业信息的非公知性以及给企业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等关键问题认定难度大,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完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避免泄密事件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②

  李某某危险作业案

  【案情概况】

  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在明知自己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先后从A能源有限公司、B工贸有限公司、C燃气有限公司、D燃气有限公司购进液化石油气,加价后向周边餐馆、商户、群众销售,销售金额达25万余元。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查,在某农村库房查扣被告人李某某存放的50kg规格液化石油气钢瓶32个,15kg规格液化石油气钢瓶57个,上述气瓶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做“无害化”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追缴违法犯罪所得2.5万元。

  【检察官提示】

  危险作业是极具危险性的一类作业,因为它具有滋生安全生产隐患和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特点。危险作业罪是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企业要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法律规范学习,将“惩恶于已然”和“防患于未然”相结合,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③

  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概况】

  刘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以他人名义设立五家以木材收购、木制品加工及建筑模板板材销售等为经营范围的公司,五家公司均无实际经营业务,以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开票费牟利。被告单位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从事工程建设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某,在双方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和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被告单位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刘某某的五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涉及金额1290余万元,税额210余万元,价税合计1500余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后均已认证抵扣。

  被告单位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赵某某向刘某某支付票面金额3%的开票费用,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赵某某经传唤到案,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税务稽查期间,被告单位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补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全部税款210万元,并缴纳抵扣税款60%的罚款。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单位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检察官提示】

  在“大数据”时代,税警合作不断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断深化,经营和涉税行为都在相关部门的实时监控之下,企业经营者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为眼前利益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④

  霍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情概况】

  被告人霍某某与被害人顾某某(已殁)均系A牧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人霍某某和顾某某等人相互配合给牛舍铺洒垫料时,因被告人霍某某未注意到在车后作业的被害人顾某某,将被害人顾某某撞倒并碾压在车底,造成顾某某当场死亡,经在场人员报警,被告人霍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应急管理局经调查认定事故责任后,对霍某某罚款1万元,对A公司管理人员宋某某、杨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分别处以2.3万元至11.3万元不等的罚款。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霍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检察官提示】

  安全生产,关乎社会民众权益福祉,关乎社会大局稳定,更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理念,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放在首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消除违法犯罪隐患,保障工人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

  ⑤

  丁某某诈骗案

  【案情概况】

  2015年3月,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某物流园房地产开发项目签订合同。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公司院内东侧土地作为房地产项目规划用地,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资金进行开发,后因各种原因未能落实。

  2015年4月,被告人丁某某得知上述合作事项后,持相关文件对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有物流园住宅工程项目5万平方米的劳务工程,马上就可以进场施工,被害人吴某某经实地考察后信以为真。2015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被害人吴某某按约定问被告人丁某某支付40万元保证金,丁某某收款后下落不明,被害人吴某某迟迟不能进场施工,多次找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决相关事宜,两家公司无法解释与被告人丁某某之间确无关系。2019年12月,丁某某被抓获,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其在一家打印部发现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开发合同,遂起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

  【检察官提示】

  企业在依法规范经营过程中,应建立规范的合同文件资料管理制度,避免陷入纠纷风波,影响企业经营,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nx.jcy.gov.cn/QJCY/njjcyw/njfljd/202411/t20241111_942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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