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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合署办公

发布时间:2024-11-26    来源: 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2018年3月,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一套人马、双重职责,既是执纪机关,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是执法机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是我国纪检监察领导体制的一个鲜明特色,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的一个重大创新,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特别是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意义

  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有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加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是反腐败决策指挥体系更加集中统一。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在党委的统一决策、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既实现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察、又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和“关键少数”的监督,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二是反腐败资源力量更加集中统一。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和人员,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反腐败的工作力量更加集中、配置更加合理,实现“  1+1>2”。

  三是反腐败手段措施更加集中统一。把纪委执纪审查实践中运用的手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查措施结合起来,使监察手段更加丰富、多元,为惩治腐败提供重要保障。

  发展历程

  1993年,我们党作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判断。党中央依据当时形势,决定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由中央纪委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

  党的十八大以后,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党中央决定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8年2月底,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决定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

  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挂牌,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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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11/t20241126_86137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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