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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无监控,如何锁定作案者?

发布时间:2024-11-2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汽车后备厢里的30万元现金等财物不翼而飞,案发现场又没有监控,公安机关一时无法锁定作案人员……对此,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依法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完善案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经河南省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日前,刘某被依法送监服刑。

  2023年12月26日,淇县某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王某发现,自己停在工地的商务车后备厢被人打开,里面用白色手提袋装的30万元现金和新买的皮鞋等财物被盗。王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然而案发现场没有监控,附近监控记录的人员和车辆又过于频繁,公安机关一时无法锁定作案时间和作案人员。彼时临近年关,涉案款关乎80余名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淇县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依法介入引导侦查。

  经研判,承办检察官马颖颖与侦查人员形成了以案发现场为中心,调取被盗车辆行驶轨迹周边监控视频,围绕工地门口监控录像细化侦查的办案思路。经仔细比对监控视频,办案民警发现,案发前后一辆白色轿车数次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公安机关遂以这辆轿车为突破点进行了分组调查。2023年12月28日,就在公安机关再次到现场勘查时,这辆白色轿车竟然再次出现在附近,办案民警见状走到车边,要求司机刘某拿出证件接受检查。刘某非但没有听从指挥,反而猛踩油门驾车逃跑。办案民警立即组织抓捕,当天晚上,刘某被抓获到案。

  “我有盗窃前科,知道这次盗窃数额太大,所以几次到现场是想看看门口的监控管不管用,确认一下能不能拍到我偷钱的地方……”今年1月,淇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淇县检察院审查批捕后,面对检察官讯问时刘某说。经查,刘某此前多次实施盗窃,此次盗窃得手后,刘某除留下1万元供自己使用外,其余赃款暂时存放到自己妹妹家里。

  到案后,刘某对自己盗窃的过程供认不讳,但却只承认盗窃数额是26万元,与被害人陈述的30万元不一致。

  “虽然侦查人员从刘某妹妹家中搜出现金29万元,但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当时盗窃的数额具体是多少。”承办检察官马颖颖说道。

  为进一步完善固定证据,承办检察官制作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现金的来源、被盗现金查获时的特征、刘某的银行流水,以及刘某妹妹是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补充侦查。

  同时,马颖颖以刘某案发后逃离现场的活动轨迹为主线,认真审查在案证据,对涉案证据的关联性进行比对,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了刘某的活动轨迹及其妹妹等证人证言,并向被害人王某、证人张某调取了涉案现金来源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证据面前,刘某最终认罪认罚,承认了盗窃数额为30万元,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今年3月,淇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认定刘某妹妹不构成犯罪,同时将刘某移送淇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刘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4月,该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据了解,案发后,刘某及其家属配合公安机关积极退出赃款,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1/t20241122_16778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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