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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从人事证入手做好初核工作

发布时间:2021-10-25    来源: 安徽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初核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初核既衔接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又衔接立案审查调查程序,扎实的初核是有效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关键。笔者认为做好初核工作必须突出重点,从“人”“事”“证”三个方面入手。

  全面查清“人”

  对核查对象的全面了解是做好初核工作的前提。在初核工作中,通过全面了解核查对象的性格特征、人际关系以及口碑评价等,可以精准进行“人物画像”,分析掌握其违纪违法的可能性,为研判问题线索的真实性提供参考,并为立案后的谈话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是从经历着手,挖掘核查对象性格特点。具体可以通过调取核查对象人事档案、个人事项申报材料,摸清核查对象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和兴趣爱好;通过核查对象的任职履历,了解其职能分工、提拔过程和业务专长;以巡视巡察为契机,向其身边人了解书面材料以外的更多经历。此外,还可以通过其在新闻报道、照片视频中的信息,进一步丰富“人物画像”。

  二是从“痕迹”着手,摸清核查对象人际关系。核查对象的行动轨迹、交易流水等“痕迹”,往往反映了其人际关系网,从痕迹入手可以为进一步研判线索、发现问题指明方向。具体可以通过查询政府网站、公开报道等,形成“大事记”,查找其“特别”上心的企业;通过铁路航空记录和住宿登记等,分析核查同行人;追踪水电煤气等生活缴费和快递收寄的异常情况,发现可疑房产及关联人员。

  三是从周边着手,了解核查对象口碑风评。口碑风评是核查对象的工作生活情况在周边的投射,是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来源。具体可以关注信访举报、贴吧论坛等线索反映中,实名举报、联名举报的内容,尤其要重点关注突发事件或热点敏感问题、重点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线索;可以通过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评价、巡视巡察反馈、组织部门鉴定、年度考核等方式,了解核查对象的口碑,留意其中比较隐晦的描述;高度关注服刑或在押人员检举、特定关系人检举、内部知情人员检举等可信度较高的线索。

  核实关键“事”

  初核的目标是核实发现核查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事实,为立案提供依据。在初核工作中,核实事实时应尽量从小切口入手,以敏锐的现场感、追踪感和全局观析微察异,顺藤摸瓜,发现关键事实,确保立案依据扎实。

  一是树立“全局观”,从政治角度看问题,抓住核查重点。初核时,要善于从政治的角度看问题,把坚持“两个维护”作为高质量初核的根本前提,聚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线索;要在全面了解核查对象的基础上形成总体把握和基本判断,综合研判初核的波及范围、涉及人员、问题真实性大小和可查性高低;要紧紧围绕核查对象开展初核,抢占“滩头阵地”,避免主次不分。

  二是树立“现场感”,分析逻辑疑点,研判基本事实。初核时要增强代入感,将自己置身于彼情彼景,以核查对象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模拟还原事实真相,尤其要注意其中违背常理的情形和不合逻辑的疑点,以此为突破口打开局面。例如,对某领导干部初核时发现,其与他人每逢谈及涉案敏感问题,就要对方同“老李”谈,反常的是查无此人。比对相关信息发现,“老李”与核查对象轨迹重合,联系核查对象谨慎小心的性格特点,初步推测“老李”即其本人,其后该推测得到证实。

  三是树立“追踪感”,厘清事实关系,摸清来龙去脉。初核时,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追踪意识,沿着一根链条前后延伸,抽丝剥茧。要从波及范围小、知情面窄、涉及人员少的切入点入手,避免线索核实漫天撒网。要坚持问题导向,看清核查对象的周边关系,摸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敏锐地发现可疑点。例如,在分析核查对象银行流水时,要树立追踪意识,将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贯穿起来穿透式分析,彻底打穿上下游,以此建立联系,从中发现疑点。

  收集重要“证”

  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口供立案,一旦查否将使工作陷入被动。初核阶段同步收集重要证据,既可以夯实立案基础,又可以以证促供,推动办案进程,应当在证据模型指引下,调取重要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为立案及其后的谈话工作夯实基础。

  一是建立证据模型。以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的受贿罪为例建立证据模型。其中,受贿人证言主要证实内容有:受贿人基本情况;受贿人与行贿人的关系,受贿动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过程等。行贿人证言主要证实内容有: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行贿的原因、时间、地点、具体情况;受贿的人员及方式;行贿人的请托事项及谋利经过等。证人证言主要证实内容有: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及其他往来情况;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相关事实。物证、书证主要包括:证明受贿行为的现金等物证,银行流水、代持协议等书证;证明谋利事实的受贿人职责规定,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文件、批示等书证;涉案人任职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等;可能产生的派生证据如有关笔记、银行存折及行贿单位的记账等。

  二是收集重要证据。以受贿罪为例,受贿人证言在初核阶段一般不予收集,但可通过干部履历表等了解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行贿人证言是否收集要根据具体案情酌定,如行贿人已被羁押等情形下,应当尽量收集;不宜大规模收集证人证言,但应当尽量收集能证明核心情节的实名举报人、知情人的证言;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只要具备收集条件的,都应当尽量收集;与案件有关且具备鉴定条件的笔迹,相关录音、录像等,也可以在初核阶段同步进行。

  三是积累相关情节性证据。对具体案件而言,证据模型是骨骼,事实情节是血肉。从宏观看,关键情节是案件的脉络,支撑起证据模型这一框架,是立案的基础;从微观看,具体情节是对基本事实的丰富和补充,既是初核中研判线索的重要参考,也可以成为今后谈话中出奇制胜的素材。初核发现的重要情节,如核查对象与老板间的私下约定、出入的隐蔽会所,与利益关系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细节等,都要留心积累,在初核阶段收集时要注意隐蔽身份、隐蔽意图,迂回包抄,避免打草惊蛇。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十九届中央纪委工作的主题主线。监察体制改革后,审查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对初核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初核一开始就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摸清“人”、查清“事”、收集“证”,为立案后的审查调查工作赢得主动,真正使办案成为最有力的监督。(单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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