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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时评】“以罚代管”怎能令人心服口服

发布时间:2021-10-27    来源: 安徽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一则“上海一老人修剪自买的香樟树被罚14万”的新闻引发社会热议。事件本身孰是孰非有待讨论,但相关管理部门事前面对老人合理诉求不予正面回应,事后不问青红皂白僵化执法,对老人处以高额罚金的做法,多少有些“以罚代管”的味道在里面,这般“一罚定乾坤”怎能令人心服口服?

  “以罚代管”顾名思义就是以惩罚代替管理,其意在通过增加犯错成本倒逼人们对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因其成本低、时效强、易操作、好理解,从而被人类社会沿用至今。然而,管理的目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实现组织的既定目标,而惩罚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只能迫使人们“不做什么”,而不能让人们心甘情愿地去“做什么”。行政机关肆意以惩罚代替管理,其本质就是“懒政”,是披着执法外壳的“寻租”!

  首先,“以罚代管”在逻辑上是存在谬误的。尽管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但“两害相权取其轻”亦可从反面解读为“两利相权取其重”,即当违规违法带来的收益超过惩罚提高的成本时,人们就可以选择无视法律法规。“以罚代管”从一开始就传递出了不正确的是非观,模糊了违规违法与合理收益的边界,错误地将二者放在了对等谈判的位置上,不仅难以实现管理的初衷,反而会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甚至会助长“犯罪有理论”的滋生,清代著名的“议罪银”制度殷鉴不远;其次“以罚代管”是“腐政”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相较于管理而言,处以高额的罚金不仅省时省力,更能变相地为相关执法部门“创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罚款往往会成为“以罚代管”的主流。行政机关既可以借此逃避监管责任,又可以将权力“变现”为实实在在的利益,而别有用心者则能借机“赎买”违规违法行为的“通行证”。一旦“创收”成为管理和执法的主基调,那“以罚代管”势必会沦为权钱交易的工具,成为利益输送的新“后门”;最后,以罚代管会严重割裂群众与政府间的信任。行政管理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服务,而非强制人们服从。以罚代管从来不思考问题如何解决,它只是在“解决”触碰问题的人,正如“摁下葫芦起了瓢”一般,一个惩罚的背后伴随而来的是更多的惩罚,而现状依然没有任何实质性地改变。长此以往,群众势必会产生抵触甚至仇视的情绪,将行政管理误解为少数人“欺凌”自身的工具,严重割裂群众与政府间的信任,让干群关系紧张化、矛盾化,甚至是敌对化。

  当然,对“以罚代管”的批判并非是对惩罚的全盘否定,只是对“以罚为本、唯罚是举”等旧弊的批判。惩罚作为人类社会最早的管理手段之一,对于一些影响较大、情节恶劣的情形,对于一些尚属“蓝海”阶段的领域往往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用。然而,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管理部门势必要主动去触及问题核心,不断规范、探索更有效、更多元的执法方式,群众也迫切希望知道在“不做什么”之外,他们到底“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这就决定了“以罚代管”必然不能成为主流,注定要沦为“过去时”。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责任,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担当。当前,我国的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急需我们的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蹄疾步稳、奋勇前进,发扬“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在“红海”中开辟“蓝海”。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而言,要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方针,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给予党员干部更多先行先试的空间,让他们在“试错”的过程中成长,不断培养他们“善始善终、善做善成”的能力,绝不能吹毛求疵、锱铢必较,更不能一罚了之,大搞惩办主义式的“以罚代管”!(旌德县纪委监委 冯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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