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释义(16)为何实行终身问责?
发布时间:2021-12-20 来源: 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对《条例》逐条分款进行详细解读。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十六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实行终身问责的规定。
实行终身问责,是基于对权力运行规律、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科学认识,体现问责的严肃性,保证问责实际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要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追责”。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016年印发的《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终身问责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和有关终身追责的要求,是条例的一大亮点。该条例实施以来,终身问责制度发挥了强有力震慑作用,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管党治党中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更好地恪尽职守、担当奉献。此次修订,在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相关表述,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继续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危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这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原则。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有的领导干部在党不忧党不为党,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党内生活中奉行“好人主义”,宁可丧失原则,也不伤害“感情”; “爱惜羽毛”,对下级出现的问题错误、不良风气听之任之,视而不见、不敢批评,担心“爆雷”影响自己政绩,把问题拖到离任,把“包袱”甩给下任。这些行为不仅是忘其本,更会导致害其本,会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甚至影响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动摇党的事业根基和执政根基,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就是要用制度倒逼责任落实,把问责利剑始终高悬,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做到守土必有责、守土必负责、守土必尽责。不作为不担当,就要付出沉重代价。
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本条规定时,要重点把握“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这一情节要件,确保实施终身问责取得良好效果。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1-12/16/content_86912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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