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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检察榜样】李金英:用一双“火眼金睛”守望正义

发布时间:2022-07-02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用一双“火眼金睛”守望正义

  ——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金英

  

  “这起案件是从一起普通抢劫案件入手,经过深挖细究,不仅发现了‘漏网之鱼’,还挖出了一个恶势力团伙。”近日,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何某作出判决,其他6名同案犯也分别获刑。办理此案的山海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金英一边不时用手按摩脖颈(2021年5月,李金英因病接受手术治疗,术后需不时按摩脖颈刀口附近缓解神经损伤带来的知觉麻木僵硬),一边平静地讲述着从检近三十年来办理的记忆深刻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由衷地说 “我把知道的都告诉你”

  2021年初,何某、郭某、张某等6人先后对5名被害人实施抢劫,致1人受伤,2人手机被抢。公安机关将何某等6人抓获后,以涉嫌抢劫罪移送山海关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审查该案过程中,刚刚年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引起了李金英的注意:对事实的不稳定供述、对坦白从宽政策的多次询问,都显示王某可能掌握着更多的案件线索。为了查清事实,也为了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李金英两次到看守所提审王某,并联系王某父亲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

  “讯问时,我是检察官,也是长辈,更是老师。”李金英告诉记者,经她耐心细致为王某讲解定罪量刑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从轻处理的法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王某最终放下了心理包袱。

  “阿姨,我真的知道错了,我把知道的都告诉你!”王某不仅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的抢劫事实、伙同何某等人在辽宁省绥中县寻衅滋事、盗窃的详细情况,还供述了何某等人自2020年夏天便陆续纠集在一起,在辽宁省绥中县实施组织卖淫、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在辽宁参与盗窃的同案犯韩某的犯罪事实也因王某的供述浮出水面。

  根据王某的供述,李金英建议公安机关并案补充侦查。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经与辽宁省绥中县公安机关沟通,对韩某等涉嫌盗窃4只山羊案予以立案,并将该盗窃案移送至山海关分局并案处理。2021年6月2日,韩某被山海关分局抓获归案。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韩某对其参与实施盗窃并销赃的过程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经公、检、法三家会商,一致同意将该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同年9月17日,山海关区检察院对这个恶势力团伙提起公诉。

  组织侦查实验 揭开漏电引发事故的真相

  2014年7月,马某私自接通潜水泵,在一处池塘抽水浇地。同年7月29日,一名男子进入池塘游泳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可排除机械性损伤及疾病致死,可排除溺死,不能排除因电击而死亡。另有鉴定报告显示,马某使用的潜水泵在通电情况下外壳带电。

  马某对于私接潜水泵在池塘抽水浇地一事供认不讳,却认为自己与被害人死亡无关。

  马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移送至山海关区检察院后,李金英与办案干警审查发现,使用潜水泵之前要连接地线,但马某处的电源箱因没有地线而未连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随着潜水泵在水中工作时间的增长及泵体在水中浸泡的时间增长,漏电的可能性会增大。随后,李金英决定进行一次侦查实验,查明涉案潜水泵案发状态下在水中工作时是否漏电。

  2014年11月,在侦查人员和办案检察官的见证下,秦皇岛市两名机电工程师来到案发现场,对涉案潜水泵、电源线缆的安全性进行侦查实验。按照案发时的方法,工程师将潜水泵放入池塘内多次通电运行后测量,发现水面电压升高,证实了马某违反相关规定,在未连接地线、未连接潜水泵漏电保护装置、未进行现场看管和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使用潜水泵抽水浇地,致使潜水泵在工作过程中漏电,造成被害人入水游泳时触电身亡,对其死亡存在过失。

  “通过委托专业人员参与侦查实验,用科学、有效的实验结果揭开被害人死亡真相,也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李金英说。最终,马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5年7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犀利发问 折服当庭翻供的被告人

  2013年7月28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的李某等人因征地采河砂与贾某等人发生冲突。其间,李某、佟某等人对贾某的车辆进行打砸,并对贾某进行殴打,李某一方的张某还用携带的枪支,开枪击中贾某车辆驾驶室玻璃。经鉴定,贾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4年10月22日,法院对李某手下的数名成员作出判决,李某、佟某、张某等人未得到惩处。2019年11月12日,秦皇岛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并指定山海关区法院审理此案。

  2020年7月8日,李金英作为公诉团队的核心力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面对开枪射击相关问题,张某在法庭上一改原来的有罪供述,辩称自己在现场看热闹,所持有的枪支不小心走火,并未主动开枪。其他同伙也称仅听到“砰”的一声,并未看到有人持枪、开枪。

  “根据痕迹检验,你的枪射中的位置是驾驶室左侧车门玻璃,对此你有无异议?”李金英深知,这个犯罪事实在全案中至关重要,面对突发情况,她沉着分析、冷静应对,迅速组织思路后对张某进行发问。

  “没有异议。但是我的枪是走火的,不是我射击的。”

  “你现场拿枪是准备干什么?”

  “我就是顺手拿的,没想那么多。”

  “顺手拿的枪为什么要瞄准被害人的车辆?如果不打算射击,为什么将枪举起来对准了驾驶室左侧司机的位置?”

  张某低头不语。

  “你在庭审初期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如实供述,才能据此获得从轻量刑。你听清楚了吗?”李金英继续发问,“你再次向法庭正面回答,是否是你主动开枪?”

  “是我主动开的枪。”张某沉吟片刻后作出回答。

  正是凭着李金英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全面掌握和逻辑严谨的讯问,打消了部分被告人存在的侥幸心理。2020年8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佟某、张某等人均被作出有罪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dw/202203/t20220301_35684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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