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姐”说法 |《民法典》有哪些关注度高的妇女权益保护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0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为引导广大市民养成自觉守法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更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连云港市检察院联合市妇联等部门开设“莲姐”说法专栏,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立足于以通俗生动、易学易懂的方式,内容紧贴百姓民生,重点关注婚姻家庭、子女教育、日常消费、未成年人保护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抽丝剥茧,梳理案件脉络,层层解析,理清法律权责,解答群众疑惑,普及法律知识。
《民法典》有哪些关注度高的妇女权益保护规定?
本期主讲:由玲,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连云港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业务标兵,优秀共产党员,所在集体被评为省三八红旗集体、2021年度市级机关“奋进新征程•勇当排头兵”红旗党支部优秀党建品牌。
大家好,我是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由玲。最近,网上有关“全职太太离婚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的判决引起热议,这一判决的重要依据就是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一规定肯定了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对提升女性家庭地位有着重要作用。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相关条款都充分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那么《民法典》除了上述的“家务补偿规定”之外,对于女性保护还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接下来我们来看看: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实践中,受胁迫结婚的女性往往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民法典》将“受胁迫一方”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节点由“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起算,切实保护了受胁迫结婚女性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妇女的利益。根据女方生理、心理特点,在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许离婚。离婚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要求损害赔偿。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妇女远离家暴。当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及时报警、拍照、去医院验伤、鉴定伤情等,保留好证据,为日后的离婚诉讼和损害赔偿提供支持。
《民法典》的施行为保障女性权益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加强了对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特殊保护。共同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维护妇女权益,是我们共同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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