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中国民事裁判要旨管窥——以《意林》所录民案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2-07-0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中晚唐人马总所编《意林》当属唐人辑录古籍精要或典章旧制的代表作,反映了中唐人对传统“礼乐政刑”经典成就的基本态度。马总,字会元,扶风人(今陕西凤翔一带),生年不详,历唐德宗、顺宗、宪宗、穆宗四帝,卒于长庆三年(823年)。马总早年任大理评事,宪宗元和年间在南海为官多年,清廉刚正。淮西之乱后,马总颁教令,严赏罚,使淮西风俗为之一变,后任刑部侍郎,长庆年间官至户部尚书,足以娴熟应对各种民刑事务。《意林》一书共摘录案例20则,其中有民案5则。这5则民案贴近庶民日常生活,多是关于财产和身份纠纷的难办案件,典型意义非同一般,成为考究唐代之前早期中国民事解纷要旨的重要材料。
第一则民案“邓析巧平赎尸讼”载:“洧水大,有富人溺者。有人得富者尸,请赎而求金甚多。富人党以告邓析。析曰:‘但安之,必无人更卖。义必无不赎。’”此案是典型的挟尸要价,因买卖双方唯一,作为诉讼帮助人的邓析(并非判官)并不担心此案会久拖不决,而是给双方更多的时间去思量,从而使双方不断调整心理预期而后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民事纠纷的自行解决比官方的强行决断更有效,应当尽量发掘自我解纷机制的适用可能。
第二则民案“让财后不应强贷”有言:“昔人有慕让财之名,推田业与弟。俄而贫乏,反以威力就弟强贷,此不当也。”兄长先将田地房产让与其弟,后家道中落,强行向弟弟借贷,实属不当之行为。此处的不当是否还可理解为不法?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弟弟是否上告。虽然弟弟对哥哥的强贷有所不愿,但还是会综合考虑兄弟之情从长计议。
裁判要旨:民事案件应当遵从不告不理的原则,尽量避免律法提前介入。
第三则民案“周翁仲还子迎女”因不涉及审判,故而在此从略。
第四则民案是比较著名的“黄霸巧断新生子”,乃汉代版的“所罗门智断二妇争子案”。具体案情如下:“颖川有兄弟同居,两妇俱怀妊,长妇数月胎伤不言,知产期至,俱卧产房。候弟妇产一男,夜盗之。因争,三年不决。丞相黄霸,殿前令以儿去两母各十步,叱两妇,令争取之。长妇抱持甚急,儿大啼,弟妇恐伤,放之。长妇色喜,弟妇怆然。霸曰‘此弟妇子也’。即劾长妇,果然伏罪。”黄霸利用最朴素的母子情深之常情获得了关键证据,从而快速识别生母的身份。
裁判要旨:民事审判,尤其是涉及身份的难办案件,要回归人伦,善于从已有证据中辨别或发掘优势证据,速裁速决。
第五则“薛宣智断黄绢”有载:“临淮有一人持一疋缣,到市卖之,遇雨披之。后有一人求庇荫一头之地。雨霁,共争之。丞相薛宣决曰‘缣直数百,何用纷纷?’遂中断,各与半,续察之。缣主称冤不已,后人有喜色。宣知其情,考而伏之。”薛宣是以“糊涂官”判案的方式获得了关键证据,才能明察秋毫,最终识别谎言。即便薛宣后来没有观察到匆忙结案后的当事人反应,“各打五十大板”的裁判经验也不至于酿成重大冤情,毕竟民事裁判的证据标准要低于刑事审判,更何况是标的不大的民案。当然,下判后依旧要关心裁判的社会效果,即两造“服判息讼”的态度。倘若一旦发现新的优势证据后,就应该及时改判。
裁判要旨:小额民事纠纷在没有优势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五五开”的惯例下判,一旦发现有误,便要及时改判。
第四则和第五则民案具有某种一致性,两案均摘录于东汉应劭所辑录的民俗著作《风俗通义》,且均是出自名相之手,最后都是通过或劾或考的方式让被告服法。由此可知,不论是大案还是小案,民案还是刑案,口供才是证据之王,只有被告的“口服”才能让判官“心服”。两案的不同在于前案是久拖不决的积案,后案很可能是偶然所遇的小案,不论如何,身为丞相者,均需随时随地解决民间争讼,不受时空所限,也无越级之说。在这两案背后,其所共同遵循的裁判要旨便是:民事案件要遵循优势证据标准,而且裁判者要善于发现优势证据的蛛丝马迹,最终通过口供的形式来固定这一关键证据,将案件办成铁案。
以上《意林》所载早期中国的民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唐人认同的遵循人情常理的民事审判之道,具体体现为:民事纠纷当以自理为前提,但凡能够自我解决,官方就要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保持克制,不可积极介入,“解铃还须系铃人”的治本之道在民事审判中应当成为一般的遵循。一旦需要官方出手,则必须速裁速决,避免迁延怠慢。尤其需要注意兼顾裁判的社会效果,特别是两造对判决的情绪反馈。遇到无明显优势证据的“两可”难办案件时,应该启动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裁判者要做到明察秋毫,积极去挖掘突破性证据,并通过法定形式固定证据,及时纠正错判或误判。
据唐德宗贞元二年(786年)抚州刺史戴叔伦所撰序曰:“大理评事扶风马总元会……遂增损庾书,详择前体裁成三轴,目曰:《意林》。上以防守教之失,中以补比事之阙,下以佐属文之绪。”此语道出了马总《意林》所撰的时间是在大理评事任上,对案例的摘选定有专业的眼光。其目的有三:最高目的为保存礼教之本,中层目的为比照处世之能,最低目的则是辅助行文之便。首要目的实为保存(延续)古人之智慧,后两个目的实为效仿(实践)古人之智慧。该书所摘录古代案例20则几乎被后世案例汇编完整沿用,基本实现了预定目标。就此而言,上述总结概括的民事裁判经验具有普遍的接受度,具有跨越时空的历史意义。
(作者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06_56216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上一篇: 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要不要承担对方所负债务
- 下一篇: 分层设计客观构成要件突破实践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