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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度嵌入与融合

发布时间:2022-07-0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人民主体的同心同向 □诉源治理的同频共振 □能动检察的同步协调

  检察听证: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度嵌入与融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引领下,检察听证已然全方位嵌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是助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深耕细作的检察“硬核”动能。

  □新时代“枫桥经验”所孕育的源头治理目标之达成,社会和谐状态之实现,同样依赖检察机关秉持能动司法检察理念而展现新作为、新气象、新担当。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检察听证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必修课”和业务“必答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深刻指出,检察听证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源治理促国家治理的能动履职。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引领下,检察听证已然全方位嵌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是助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深耕细作的检察“硬核”动能。

  人民主体的同心同向

  “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第一次创立了人民实现自身解放的思想体系。”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就将“宣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作为“人的解放”的立足点,从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人本观“人民主体”的主旋律。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民既是历史的“剧中人”,更是历史的“剧作者”。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力昭示了无论遇到任何困难和挑战,只要有人民支持和参与,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人民主权原则不仅确证了检察听证的价值妥当性与现实必要性,而且是“枫桥经验”历史传承与时代演进的核心和主线,与检察听证为民办实事的风骨与品质天然相通、紧密相连。

  首先,在刑事检察领域,适应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成为指导现阶段检察办案的政治考量和价值引领,“枫桥经验”中“捕人少、治安好”的理念无疑是其重要的历史渊源之一。检察机关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逮捕、拟不起诉等案件中,通过公开听证增强办案透明度,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彰显司法温度和检察担当,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

  其次,社会和谐思想充实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核,为民事检察植入了柔性司法的“种子”,公开听证促成检察和解的生动实践为“枫桥经验”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为使受到违约或侵权损害的民事权利获得救济,抗诉被视为民事检察履职的刚性表现,民事检察和解,则体现了检察权柔性的一面。当一个案件推进到民事检察监督环节,多数历经多轮诉讼,和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诉求的最优解决路径,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积极探求民事争议双方利益的矛盾点、平衡点和调解点,充分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助力民事、经济纠纷达成和解,减轻当事人讼累,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目的。

  再次,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公民法治意识不断提升,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各类行政纠纷增多,尤其是涉及农村土地权益、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领域的问题,亟须公正、及时解决。“枫桥经验”所倡导的“矛盾不上交、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矛盾化解理念历久弥新,对于当下“加强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点睛意义和示范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缓解各方对立情绪,破解行政程序“空转”难题,努力构建“政通人和”的社会秩序。

  最后,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逐渐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与之相应,以人民幸福为依归的“枫桥经验”不仅重视个人权益保障,而且愈发强调对关乎人民福祉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作为公共利益的坚强“守护者”,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组织公开听证,多方寻计、对症下药,精准提升公益诉讼监督质效,推动社会善治与权益保障双赢共赢。

  诉源治理的同频共振

  “枫桥经验”所蕴含的社会和谐思想、矛盾化解理念在新时代社会转型中孵化出诉源治理的系统观念、法治思维。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而我国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现实情势与历史背景深刻影响着包括法律子系统在内的社会大系统的自主性运作与能动性应变。从社会治理与纠纷解决的立场观察,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跃迁,一方面,促成了风险由个体化向社会化的转换,风险丛生、风险叠加、风险不确定性高成为风险社会的显著特征。另一方面,空前激发了公民对社会规范体系合目的性运作的刚性功能期待,不仅需要立法机关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输出高质量的立法来管控形形色色的社会失范行为,而且企盼司法裁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正确、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融合天理国法人情。司法机关不但要承担“纠纷裁判”的功能,还须具备“风险化解”的硬核本领。

  现实社会的结构性演变以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折射出社会治理必须坚持诉源导向、综合治理思维与标本兼治逻辑。例如,与传统犯罪“个体”特征显著相比,涉黑恶“套路贷”犯罪,往往呈现各个环节的分工合作,尤其是一些前期帮助行为、事后转移资金行为,以及事中涉及专业技术行为,都需要明确的人员分工、彼此协作配合。鉴于此,对于类似新型犯罪的打击,强调“兜底”,强调“诉源”,突出“全链条”“全生态”打击的治理思路。“全链条打击”强调对整体犯罪行为过程的打击,但建立“全生态打击”的长效机制才是治本之道。“全链条打击”与“全生态打击”都是针对违法犯罪产业化、集团化新特点所提出的新型规制模式。“全生态打击”侧重于社会面的综合治理,既包括刑事打击,也包含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甚至涵盖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环节。

  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职中要深刻认识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是相互贯通的,都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关联,绝不能割裂、孤立地看,更不能机械地认为办好“自己”的事情就可以。不仅要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还要通过履行监督职能,促进接壤的“万亩良田”科学耕种、获得丰收。

  能动检察的同步协调

  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以卓有成效的检察履职融入新发展格局,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所孕育的源头治理目标之达成,社会和谐状态之实现,同样需要检察机关秉持能动检察理念而展现新作为、新气象、新担当。

  适应能动检察理念要求,检察机关立足社会、政策等多重考虑,重视工作能动性,重视检察监督重塑社会秩序的功能,以化解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发挥检察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和引领作用。能动检察理念是最高检党组创新检察理念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全国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的重要体现,是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并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思路,是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深化检察改革、办好检察案件、履行好检察职能、建好检察队伍的思想方法。能动检察理念表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司法主张,“参与和创新社会治理是能动司法的固有属性。”易言之,要将司法主观能动性融入社会治理及高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中。

  践行能动检察理念,意味着检察官不能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而是要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开展司法工作,以更好地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大局,更好地维护法律正义与司法公正。检察办案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融法理情于办案全过程,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因此,实践中必须警惕形式合法、实际背离法律价值的司法裁判。诚然,导致机械司法的原因在于对构成要件作形式化、片面式的理解,而不是实质化、体系化的理解。检察听证的日益普及,常态化开展以及推动社会治理内涵式提升、助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法治效应显现,正是实践这一理念,使各项检察工作做得更好、更深、更实的现实缩影。理念虽然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但又都出自人类的理性设计。能动司法检察需要持续推进,久久为功,以更有力助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课题组负责人:史笑晓,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课题组成员:陈诚,虞纯纯,谢凯。本文系202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听证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编号:GJ2021C01)部分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04_5618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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