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通州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通讯员王筱铮 王添)为提升芹菜种植产量,明知甲拌磷是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依旧撒在种植大棚里。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款5000元。
李某是通州区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承包了40多亩土地种植芹菜、丝瓜、黄瓜等蔬菜。2021年3月左右,李某发现田里蚯蚓增多,有可能导致蔬菜幼苗根系松动而无法出苗。为保证大棚内芹菜产量,李某从老乡处购买了农药甲拌磷,撒在芹菜大棚里灭杀蚯蚓。
2021年6月,未经送检,李某就将收割的125公斤芹菜运到无锡某农产品市场销售,非法经营所得500元。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这些芹菜甲拌磷严重超标,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2021年8月16日,无锡市相关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至通州区农业农村局,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3月9日,该案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前,通州区某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向李某下发过《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告知书》,李某也签署了相关的承诺书和责任书。“李某明知道甲拌磷为禁用农药,却使用甲拌磷种植芹菜并进行销售,供他人食用,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通州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刘志峰表示。通州区检察院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法院在刑事判决基础上,判令李某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5000元,并在发行范围为省级以上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上述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据了解,为防止公共利益损害进一步扩大,通州区检察院还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土地进行检测,采取必要措施管控。目前,相关部门已联系检测机构对涉案土壤进行检测和管控。
(原标题:将禁用农药撒在芹菜种植棚里 江苏南通通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7/t20220707_5623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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