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融合发展推动依法能动履职
发布时间:2022-07-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强调,依法能动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依法能动”履职要求首次写入人大决议。依法能动,即要求我们积极履职、主动作为,以高度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当前,“四大检察”融合发展为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和方法。“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既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必然趋势,也是检察实践的现实要求,具体可从理念、机制、方式等方面的融合切入。
以理念融合为核心。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融合是实践融合的基础。一要提高站位促融合。提高站位解决的是格局问题。“一把手”掌握的信息最全面、最系统、最准确,检察长必须要担当作为。具体而言,检察长必须扛起责任,以上率下,强化部署,推动融合。部门负责人要打开格局,善于站在全院的角度,思考问题,谋划工作,遇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对全局发展有利的工作,也要出谋划策、积极协助、努力推进。二要换位思考促融合。以往,各部门之间相互割裂、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对于办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没有形成第一时间分享的意识,影响了“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因此,各部门要善于从更高的视野,学会换位思考,学会合作共赢,形成工作合力,从而营造共同受益、共促发展的良好氛围。三要强化交流促融合。打破人员流动壁垒,注重多岗位锻炼,培养复合型人才。内部,实行定期轮岗,各业务部门人员适当定期交流,有效破解“隔行如隔山”等履职单一、思维单一问题。外部,与执法司法部门开展双向交流,引导干警转变理念、多元发展。打破培训单一壁垒,既培训信息、宣传、调研、数字化等综合知识,也培训“四大检察”基本业务,体现专的同时,也注重广,实现融合培训、综合提升。
以机制融合为保障。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机制融合是推动融合发展的保障。一是建立健全内部配合协作机制。“四大检察”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一个案件,既可能只涉及“四大检察”某一方面,也可能同时涉及“四大检察”各个领域,但若信息不互通、部门不配合,再好的线索也会“流产”。要着力加强内部协作配合,通过深化监督事项清单制和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将办案中发现的监督、治理等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运用数字化手段减轻移送线索的工作量,架起内部融合的“高速路”。二是建立健全移送线索落实核查机制。针对移送给其他部门的线索尤其是监督线索缺乏调查核实、缺乏跟踪办理的情况,检务督察部门要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加强跟踪督促,没有合理理由而不去办理的,属于不作为,可建议对其严肃问责。三是建立健全专门领导小组机制。对重要工作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直接牵头,着力打破条线、部门的界限,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力量,从上至下强力推动融合。四是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评作用,不仅评价各条线本职工作,也要评价各部门对全院整体工作、对其他部门工作的贡献程度,通过评价倒逼各部门推进融合。还可设立专门奖项,对推进融合贡献度大的给予表彰。
以方式融合为要务。方法得当,事半功倍。方式融合是“四大检察”融合的关键。将工作方式融合思维落实到检察工作全领域、全过程,对于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强化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四大检察”各业务部门人员处于办案的一线,最容易在各自工作领域发现其他业务工作领域线索,通过及时移转线索,提升整体法律监督能力,共同把监督难度高的线索转化成高质量的监督成果,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因此,通过强化融合思维,办理一批典型案件,可加快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融合发展。要坚持以“上下一体”为主轴,推动纵向有机融合。“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离不开上下级院的一体协同。推进一体化,基层院要主动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联系,及时将办案监督的各类信息反馈给上级院各条线,为上级院决策提供参考。上级院也要强化对基层院的指导,主动为基层院担当,帮助基层院解决实际问题,遇到问题不能推诿扯皮,面对责任不能当甩手掌柜。要积极整合上下级院的力量,遇到重大案件、重大监督事项,统一调配人员,组织合力攻坚,通过一体化实现领导强化、资源优配、质效提升。
(作者为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11_5635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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