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诉前磋商促10亿国有财产“归仓”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办案组组织召开第三轮诉前磋商会议,明确补缴探矿权差价的主体。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在办理某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移送了包括鄂尔多斯某煤炭公司在内的7家企业低价转让探矿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组织办案骨干分析研判案情,并多次赴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涉案企业调查取证。2020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将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两级政府作为此案监督对象,并确定优先以诉前磋商方式推动追损挽损工作开展。
2020年9月,专案组组织鄂尔多斯市政府、乌审旗政府、乌审旗国资公司代表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两次召开“检政企”三方诉前磋商会议,强调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国有财产保护监督职责,明确鄂尔多斯市政府、乌审旗政府应当遵照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义务,并对其授权的国有财产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鄂尔多斯某煤炭公司应当承担补缴探矿权差价的责任。
鄂尔多斯某煤炭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承诺积极配合进行资产评估,为尽快推进探矿权问题整改奠定了基础。针对2015年至2020年期间对涉案井田的多次鉴定结果不一致、涉案企业对征收政策理解有偏差等影响追缴国有财产工作进度的瓶颈问题,2020年10月,办案组先后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进行专题汇报,推动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对涉案探矿权价格评估报告进行评估,确定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应补缴探矿权差价10亿余元。2021年7月13日,办案组组织召开第三轮“检政企”诉前磋商会议,就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精神提出明确要求。
2021年8月5日,该院再次召开“监检政企”四方沟通协调磋商会,邀请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参会,以磋商方式明确了补缴责任主体和方式。鄂尔多斯某煤炭公司各股东公司也达成共识,承诺在三个月内分期支付全部差价款。8月27日,鄂尔多斯某煤炭公司与乌审旗国资公司签订探矿权价款补充缴款协议。截至2021年10月21日,涉案探矿权差价款全部补缴完毕。
(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罗建磊)
【评析】
本案既是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直接办理的重大、典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内蒙古检察机关服务国家煤炭专项整治保护国有财产的重要成果之一,具有如下典型意义:
一是能动履职,积极融入内蒙古煤炭专项整治工作大局。2020年2月起,内蒙古自治区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部署要求,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对涉煤腐败问题倒查20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能动履职,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及时部署煤炭资源领域涉国有资产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同时不断强化与自治区煤炭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公共关系建设,建立线索移送、证据移交、信息互通等衔接机制。经检察机关推动,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监督办司法审计监督组在《关于煤炭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追缴方式的报告》中明确,煤炭资源国有资产流失属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符合公益诉讼检察受案范围的,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本案的办理不仅展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的政治自觉,也彰显了检察机关深耕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二是精准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机制效能。本案系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考虑到被监督行政机关鄂尔多斯市政府、乌审旗政府对关于其履职内容和履职不力的认定没有异议,履职意愿强烈但仅靠自身力量难以推动难点问题解决,检察机关深入挖掘、展现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工作效能,通过多轮磋商依法精准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国家利益保护与服务营商环境并重,通过“检政企”和“监检政企”磋商深入调查,确定违法事实和责任主体,推动解决多年来未能有效追损挽损的关键问题,破除国有财产保护主要障碍。此外,检察机关推动形成党委主导、部门协作的工作合力,在确保案件办理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的同时,提高追损挽损效率,追缴国有财产损失10亿余元,为乌审旗国资公司节省了近千万元诉讼费用。
三是检监协作,开启涉职务犯罪国有财产保护协作新篇章。职务犯罪尤其是渎职类犯罪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纪委监察部门追缴难度大、追缴依据不足等问题突出,而纪委监察部门追缴国有财产损失的义务与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财产的职责相互契合,目的一致,具有深度协作的基础。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就本案多次与自治区纪委监委召开情况通报、会商协调会议,实现了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切实形成“检监”国有财产保护合力。该案的办理不仅为全区检察机关更好更优服务专项整治奠定了基础,也打造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协作样本。
(点评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副检察长王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雪冰)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07_56236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