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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老年代步车不能买,更不能上路行驶

发布时间:2022-07-1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情介绍】2021年5月初,湖北省浠水县检察院检察官在走访本地电动车销售市场时发现,多款老年代步车产品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和销售。消费者购买这些产品后无法购买车辆保险也无法上牌,违规上路行驶既加剧城市拥堵又影响绿色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进一步了解发现,这些产品大多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其生产、使用并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碰撞等性能均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021年5月25日,浠水县检察院依法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因该案涉及众多市场经营主体,考虑到案件办理可能对涉案市场主体造成一定消极影响,该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件调查过程并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依次发表意见。经听证会评议,根据案件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该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因案件还涉及占道经营、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等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些因违法销售所带来的侵害公益顽疾,需多个部门共同协作。2021年6月23日,浠水县检察院举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邀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公安局交警大队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人民监督员代表参加。会议确定了相关单位履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范围,检察机关则对履职整改进行全程监督。

  随后,相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履职。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开展整治城区电动车销售商家违规占道经营执法活动,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1份,对13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电动车销售领域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相关单位联合开展执法劝导活动,发放《致全县电动车经营者和广大市民的倡议书》,与电动车经营者签订承诺书。2021年11月18日、2022年2月13日,浠水县公安局先后两次组织交通违法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姚凯)

  【评析】本案针对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因违法销售低速电动车所带来的侵害社会公益问题,通过举行听证会、召开圆桌会议等方式,协商确定解决办法,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开展联合执法,使案件整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

  一、检察监督履职与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结合。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应该注重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立案时,检察机关即将本案标注为涉营商案件,进行了相应的风险评估。考虑到案件办理可能对涉案市场主体造成一定消极影响,检察机关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方式主动征求意见建议,尽可能降低对涉案市场主体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灵活运用办案模式。本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动车经营者利益的冲突,人情与法理交织;还涉及到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和公安交管等部门的职责交叉和厘清,协调各方推进整改存在较大难度。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以召开圆桌会议方式统一相关单位思想,推动行政部门主动认领问题、依法履职;以公开听证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明晰责权、分清是非、全面释法;通过全程跟踪监督促使相关单位严格执法、全面履职,最终破解了公益保护难题。

  三、推动形成合力整治侵害公益问题。本案不仅涉及市场主体的违法销售行为,还涉及占道经营、违规上路行驶等多个侵害公益问题,要彻底整治就必须厘清被监督行政主体的职责。本案中,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圆桌会议的方式,让行政机关“面对面”厘清问题,快速查明各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公益受损原因,督促其各司其职、同向发力,以“我管”促“都管”,凝聚整改合力,最终实现“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的工作目标,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点评人: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章革平)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14_5638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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