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防骗| 9起电信网络诈骗案密集宣判 13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2-07-1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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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南宁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陆续宣判。
青秀区
日前,青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审公开宣判。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被告人何某为获利,通过使用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用于接受诈骗资金,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款项人民币126988元。何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2021年10月11日,何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查明的事实,青秀区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西乡塘区
西乡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审公开宣判。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祁某为赚取好处费,将自己名下七张银行卡及密码和手机卡租借给他人使用。后其提供的银行卡被人用于收取被害人王某、苏某被网络诈骗后所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15497.40元,银行流水超过330万元。庭审结束后,西乡塘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
在另一起案件中,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被告人曾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等非法提供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上游犯罪分子,并按照上游犯罪分子的指示将其所非法提供的上述两张银行卡的相关信息以及其个人身份信息绑定到一赌博网站上,并将收到的手机验证码发送给上游犯罪分子,最终上述两张银行卡被上游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收取被害人被电信诈骗款项共计436406元。根据查明的事实,西乡塘区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宾阳县
近日,宾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六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9月,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接收网络诈骗所得的赃款,还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支付宝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上述银行卡被诈骗分子用于接收和转移网络诈骗赃款,流入被告人程某银行卡中的诈骗资金达27万元。宾阳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退赔被害人27万经济损失。
在另一起案件中,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开始,被告人吴某让他人为其搭建专门用于盗取QQ账号和密码的钓鱼网站,然后出售给被告人文某、屈某、屈某某等人使用,吴某同时利用上述信息实施诈骗。被告人文某共诈骗他人3500元,被告人屈某、屈某某共诈骗他人14800元。另外,公安机关从吴某处查获公民个人信息9115条、QQ账号和密码的公民个人信息147667条、公民姓名和手机号的公民个人信息10396条,在文某处查获公民个人信息13487条。根据查明的事实,宾阳县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五百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另外
宾阳县法院还对牛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阮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黄某犯诈骗罪一案宣判,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南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255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南宁市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能动履职,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持打、防、管、控一体推进,让电信网络诈骗无处遁形,以实际行动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南宁、法治南宁贡献检察力量。
审核 | 邓铁军
编辑| 吴金洋
校对 | 黄 平
来源| 南宁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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