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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发布时间:2022-07-16    来源: 北京党建群网    作者:佚名

  

  2021年2月2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北京市反馈督察意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督察整改工作,2月4日召开全市动员大会部署整改工作,制定《北京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北京市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市上下狠抓整改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效。现按照要求将2021年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予以公开。

  2021年,本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记“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要求,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明确为2021年全市“三项任务”之一,作为实施绿色北京战略、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牵引,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

  一年来,不仅超计划进度完成整改任务,应于2021年完成的28项任务全部完成,而且提前完成1项本应于2022年完成的任务;督察期间交办的2226件信访件已办结2115件,阶段性办结111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细颗粒物(PM2.5)等空气中6项主要污染物浓度首次全面达到国家二级标准;37个国控断面中优良比例提高到75.7%,连续两年无劣V类断面;受污染耕地、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提高到92%以上。

  一年来,本市重点开展了四方面督察整改工作。

  一是狠抓思想整改,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生态观念,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各级各部门理论学习必修课,切实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和推进落实能力。落实主体责任,召开深入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促进生态文明与城乡环境建设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动员大会,印发实施年度市委生态文明委工作要点、市政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目标任务。

  二是狠抓减量提质,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疏解非首都功能,完成一般制造业疏解提质项目108个,退出区域性批发市场8家,拆除违法建设2801万平方米,推进小米产业园等61个高精尖项目开工建设。发布实施《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生态安全格局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北京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年—2035年)》,健全国土空间的生态环境约束机制。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对产业园区和重点行业开展绿色制造示范创建、绿色升级改造工作。实施二氧化碳控制专项行动,完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机制,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4%左右,继续保持全国省级最优水平。狠抓节能节水工作,万元GDP能耗、水耗继续下降,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三是狠抓治污扩容,改善环境质量。围绕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持续深化“一微克”行动,累计淘汰国Ⅲ标准汽油车10.7万辆,新能源车保有量达50.7万辆,组织重点行业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一厂一策”深度治理,分类管控施工扬尘、道路扬尘、裸地扬尘,全市降尘量下降到4.1吨/平方公里·月(扣除沙尘影响)。围绕保护好密云水库,协同河北省、生态环境部实施水源保护共同行动方案、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加快工程治污步伐,全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5.8%。实施生态补水,市域内五大河流全线贯通,实现共入渤海目标。推行“田长制”,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开工建设一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推进百万亩造林等国土绿化行动,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4.6%。

  四是狠抓生态为民,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出台实施《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21年—2025年)》,健全多部门联合治理体系。颁布实施《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生态环境接诉即办“管家”体系,有效解决了一批污染扰民问题。

  下一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北京市将继续以“钉钉子”精神狠抓督察整改工作,并举一反三,推动提高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一是全力完成整改任务。对已完成的整改任务,巩固成效;对推进中的整改任务,紧盯节点,确保按时完成;对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持续用力,确保不停顿、不断线。二是全力实施绿色北京战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三是全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减污降碳考核制度,健全财税、金融、生态补偿、生态产品价值等政策,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督察、考核和问责。

  


原文链接:https://www.bjdj.gov.cn/article/39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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