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范公益诉讼志愿者管理
发布时间:2022-07-1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齐帆)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各界力量支持配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规范公益诉讼志愿者的选任和管理,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公益诉讼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益诉讼志愿者选聘条件、履职方式、权利和义务、履职保障及聘用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公益诉讼志愿者由检察院聘请,协助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案件线索,见证检察人员勘验、检查,对涉案专门性问题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参加诉前程序听证,宣传、评价诉讼活动等。此外,公益诉讼志愿者享有查阅相关资料,参与公益诉讼工作研讨、观摩庭审,了解查处结果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权利,承担保守案件秘密、向检察机关反映或传递线索、妥善保管案件材料、协助提供检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和应邀参加案件讨论并发表意见的义务。
《办法》还规定,检察机关设立奖励制度,奖励或表彰提供线索且取得良好办案成效的公益诉讼志愿者。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7/t20220715_5644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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