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人篱下反而“鸠占鹊巢”?!检察官相助讨还公道
发布时间:2022-08-1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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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居无定所到有房可住
本可靠勤劳致富
却想着违法犯罪
摆脱寄人篱下直接“鸠占鹊巢”
她们丢掉了别人的信任
更丢掉了自己的良知
……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对一起通过伪造亲属关系证明,虚构血缘关系获取房屋继承权,从而“鸠占鹊巢”的虚假诉讼案件提起公诉。
父辈友情止住颠沛流离
被告人黄某娟的父亲黄某伦与被害人迟某(简化名)一家关系甚好。因变故,黄某伦一家生活遭遇困顿,迟某念及情分,将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南铁北一区某房产腾空,让黄某伦能有一处安身立命之地,解其燃眉之急。至此,黄某伦一家搬入南铁北一区某房产居住生活。
一纸亲属证明撑起荒诞闹剧
被告人黄某娟自大学毕业住进迟某提供的房子后,产生了“鸠占鹊巢”的念想。考虑到原产权人迟某已过世,且拥有继承权的三个女儿长期未提出分割遗产,黄某娟决定从继承权入手,实现从居住者到所有权人的“转变”。
黄某娟通过伪造宾阳县宾州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杜撰了其父亲黄某伦为迟某的儿子,其和同胞兄弟黄某国为迟某的孙子女即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虚假事实,凭借此份《证明》,黄某娟以黄某国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权纠纷诉讼。
诉讼过程中,黄某娟与黄某国经协商达成由黄某娟一人继承的一致意见,并请求法院确认案涉房产归黄某娟所有。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出具调解书,黄某娟依据该调解书于2020年5月将涉案房产过户至个人名下。
检察官力阻“忘恩负义”得逞
2020年9月,迟某的继承人发现了“鸠占鹊巢”的事实,自家的房产竟然完全不属于自己,而被暂住人据为己有。然而,聪明反被聪明误。黄某娟自认为天衣无缝的虚假诉讼行为终究被揭穿。
西乡塘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通过查阅原审法院卷宗,围绕黄某娟向法院提供的身份证明、迟某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展开调查,发现被继承人迟某的法定继承人并非黄某娟和黄某国,黄某娟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也并非宾阳县宾州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上的印章是伪造的。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居委会不具备开具身份关系证明材料的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则。据此,西乡塘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将上述涉嫌虚假诉讼的相关材料移送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认为,虚假诉讼的民事调解有其特殊性,此类案件以调解书形式出现,从外表看是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无关。但其实质是当事人利用调解书形式达到了某种非法目的,获得了某种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监督。
2021年3月,法院判决将涉案房屋归迟家合法继承人所有,黄某娟将该房屋归还迟家。
2021年7月,公安机关决定对黄某娟与黄某国法定继承权纠纷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在铁证面前,被告人黄某娟供认不讳,承认了犯罪事实。
该案是法检两家共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获得成效的典型案件。此前,西乡塘区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建立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联动衔接机制的意见》,就如何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增强协作配合,形成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合力等方面达成共识,该案的成功查办标志着西乡塘区司法机关凝聚合力推进了查处虚假诉讼案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仅凭一纸伪造的《亲属关系证明》就能取得一套房产颇有戏剧性,生活中仍存在形形色色的骗局。近年来,虚假诉讼呈现出多发多样趋势,虚假诉讼这一“顽疾”,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心存主观恶意提起虚假诉讼,假借民事司法程序,意图达成非法目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司法秩序,还严重削弱法律尊严及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广大民众要树立法治意识与诚信观念,尊重法律权威,不能意图将法律当做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当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对确实存在的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将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查处和移送犯罪线索等监督方式实行监督。
审核 | 吴 平
编辑|吴金洋
校对| 刘德俊
来源|南宁市检察院、西乡塘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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