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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0期>“小案”不“小看” 以法理明事理融情理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2-08-1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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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检察官,这个案件困扰了我3年多,今天的调解结果我很满意,你们付出了很多辛劳,为你们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专业能力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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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过检察官转交的2200元补偿款,年近八旬的退伍老兵阮老伯激动地对检察官连声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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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阮老伯出面帮战友与房屋出租管理方雷某洽谈,承租了南宁市江南区一间房屋。应阮老伯要求,租赁双方约定在房间内加装防盗网和遮雨棚,由阮老伯一方先垫付2850元材料款,之后由出租人从租金中逐月抵扣。定制材料送至租赁房屋后,承租人因故退租并让阮老伯转告出租人。阮老伯将其战友退租的信息通知了雷某,雷某认为承租人违约在先,便将防盗网安装到了房间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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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阮老伯的战友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防盗网材料款,阮老伯因此损失了2850元,其认为整个租房过程中,均是与出租经手人雷某对接,防盗网也是雷某让他人安装上去的,雷某对其损失负有责任,故多次与雷某交涉,要求给予补偿,均遭拒绝。阮老伯又陆续到多个单位反映情况,也未能妥善处理。2019年7月,阮老伯以雷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雷某补偿其垫付的防盗网材料款。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耗时3年3个月,三级法院均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阮老伯的起诉。阮老伯不服法院裁定,于2022年6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由于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仅进行口头协商,对于出现承租人违约情形下垫付的防盗网材料款如何进行责任分担没有约定,且阮老伯不是本案承租人,无法依据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已修改为《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阮老伯提起不当得利之诉,需要证明被告雷某取得财产利益,自己一方受有损失,雷某取得利益与其所受损失有因果关系。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雷某是代其近亲属出租房屋,其并非房屋所有权人,防盗网安装在案涉房屋内并未使其获益,因此法院认为雷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裁定驳回阮老伯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虽不符合监督条件,但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立法的完善给检察官能动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多做工作,促成双方和解,才能减少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此,该案承办检察官、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龙锦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面谈,得知阮老伯是一名退伍军人,子女长期不在身边,其为维权付出了很多艰辛,希望检察机关能组织双方调解,另一方当事人雷某是一名退休职工,几年来因该案饱受困扰,也希望将纠纷彻底了结。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职业背景、案件诉求及和解意愿后,承办检察官还主动与当事人原工作单位联系,请单位负责人共同参与做通思想工作,尽最大努力促成和解结案。

  

  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础上,2022年7月27日,承办检察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通过多轮“一对一”单独谈,“面碰面”一起谈,掌握双方诉求,找准案件症结,情法理并用,促使双方消除隔阂、相互让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雷某一次性向阮老伯支付补偿款2200元,阮老伯不再对雷某和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权利。在检察官主持下,阮老伯当场拿到了补偿款现金2200元,雷某彻底了结案件纠纷后也回归平静的生活,双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办案“求极致”的做法给予了点赞。

  

  “小案”不能小看,“案”虽“小”,却最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该案办理过程中,南宁市检察机关以法理明事理,融情理暖人心,用心用情关注案件背后的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办案工作,依法能动履职,将法理情融一体,抚平纠纷褶皱,有效避免了“案结事不了”,彰显了司法温度。

  


  审核 | 吴 平

  编辑| 吴金洋

  校对 | 刘德俊

  来源 | 南宁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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